Advertisement


冤獄9年、工資被扣 77歲老人反迫害初見效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三月六日,撫順市礦務局退管辦負責人告知七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趙玉蘭,「你不要再告了,上面督查讓我們處理。單位儘快幫你解決,初步先解決暫時生活問題,每月給你開1600元。」

趙玉蘭今年七十七歲,是撫順礦務局十一廠退休職工,因向百姓講法輪功真相,二零零三年被非法判刑五年,二零一二年又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共計九年六個月非法刑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趙玉蘭走出遼寧省女子監獄時,七十五歲,迫害中已是家破人亡,孤身一人,無家可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的一天,撫順礦務局十一廠退管辦給趙玉蘭打電話,說社保基金有規定,「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因服刑期間不該開工資,得把你服刑四年半開的工資扣回來,才能繼續領工資。因此通知你一下,從十一月開始,停發你的養老金。

聽到這個通知後,趙玉蘭立即趕到單位,告訴領導:我修煉法輪功,我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是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我沒有犯罪,法院對我的判決是違法的,是對合法公民的蓄意陷害,是枉法判決。不能因為我的信仰而停發我的養老金。領導說,社保基金有規定,我們也沒有辦法。

面對無理的迫害,趙玉蘭走上了上訪維權反迫害之路。趙玉蘭除了直接到有關部門上訪講真相外,還向上級有關部門郵寄上訪信。

三月六日,趙玉蘭所在單位主管局撫順市礦務局給趙玉蘭打電話,讓她到局退管辦來一趟。趙玉蘭到局退管辦後,退管辦負責人對她說,「你不要再告了,上面督查讓我們處理。單位儘快幫你解決,初步先解決暫時生活問題,每月給你開1600元。」過程中,這位領導的態度非常和藹,一臉微笑。趙玉蘭給他講了法輪功真相。

事後趙玉蘭表示,她還要找機會給局領導講真相,只有世人都明白了真相,才能從根本上破除這場迫害。

附:趙玉蘭的上訪信

上訪信

各位領導你們好:

我叫趙玉蘭,一九四一年出生於山東省,今年七十六歲,是撫順礦務局十一廠退休職工,居住在撫順市東洲區平山街。

因為我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被撫順市東洲區法院枉法判五年徒刑。從開庭到判刑,均未通知家屬,也不讓我說話,完全剝奪了我的訴訟權利,因此整個審判都是違法的。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我又被東洲區法院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非法判刑四年零六個月。在庭審時,我為法輪功作了辯護,我告訴在場的所有人,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是最正的佛家修煉法門。迫害法輪功學員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我們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九年六個月的冤獄,不僅使我的精神與肉體遭受巨大摧殘,而且也給我的家庭造成巨大災難。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與我相依為命的兒子獨自生活。每次去監獄探視時,看到我備受折磨的弱小身軀,兒子都十分痛苦,每天思念不已,精神壓抑無法解脫,致使先前患有的腎病越來越嚴重,經常便血,求醫治病、吃藥、做透析,花光了家中的錢,沒辦法只能把唯一的家產四十七平米的舊平房賣了治病。最後病重臥床不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末離開人世,時年四十七歲。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我走出遼寧省女子監獄時,已是孤身一人,無家可歸。沒辦法,我只能租房住。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的一天,撫順礦務局十一廠退管辦的李辦事員給我打電話,說社保基金有規定,「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因服刑期間不該開工資,得把你服刑四年半開的工資扣回來,才能繼續領工資。因此從十一月開始,停發你的養老金。

聽到這個通知後,我立即趕到單位,告訴單位領導我為甚麼修煉法輪功。十一廠的老人兒都知道,以前我身體非常不好,患有多種疾病。最嚴重的是眩暈症,犯了病天旋地轉,只能躺著;氣管炎病一到冬天天冷時就喘不過氣來;痔瘡病疼痛、瘙癢難忍;還有關節炎等。那時被病痛折磨的真是生不如死,活的十分無奈與無助。

一九九七年,一個同事看我活的太遭罪了,就送給我一本法輪功主要著作《轉法輪》,說你修煉法輪功吧,他能告訴你人為甚麼活著,人為甚麼會有病,怎樣才能解脫人的痛苦。我看完《轉法輪》後,覺得這真是一本寶書啊,於是我開始修煉法輪功,不知不覺中,我的各種疾病漸漸地都好了。

法輪功要求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個更高境界的人。通過修煉法輪功,使我從一個自私自利的人,變成了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我們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做好人,何罪之有。我們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院對我的判刑,並不是因為我犯了法,而僅僅是因為我修煉法輪功,這是對我的非法迫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我修煉法輪功,我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是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我沒有犯罪,法院對我的判決是違法的,是對合法公民的蓄意陷害,是枉法判決。不能因為我的信仰而停發我的養老金。

我現在沒有自己的住房,只能租房住。我已七十六歲高齡,也不能打工了。停發我的養老金,這就等於切斷我的生路。希望各位領導能夠體察民情,關注一下基層百姓的疾苦,解決我的養老金問題,以讓我老有所養。聽了我的訴說,相關領導說,我們向上級反映一下情況。

我們知道,社保養老金是由以前的企業職工退休金轉制而來。而企業職工的退休金,是職工在企業工作時,為企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一部份。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職工的工資普遍都很低,職工創造的勞動價值,絕大部份都以利稅的形式上交給了國家。國家則負責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及其它一些福利待遇。企業職工的這些福利待遇,是職工在工作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再分配,是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和企業恩賜的。職工和企業之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只要退休職工還活著,企業就必須支付退休金,因為這是一種經濟合同關係,是一種債務契約關係,而不是甚麼行政隸屬關係、更不是甚麼施舍關係。

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後,退休金變成了社保養老金。國家把企業與職工的債務關係轉給了社保基金。但其本質沒變,退休職工與社保基金之間仍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社保基金單方面制定的「退休職工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是違法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權利的侵犯,難道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退休職工與社保基金之間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係就不存在了嗎?社保基金單方面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就停發養老金,是違法的,是對債權人的侵權行為。因此,社保基金沒有權力停發我的退休金。

從社保基金資金的三個來源看,一部份是國家劃撥的,一部份是企業按期繳納的,一部份是在職職工按期繳納的。國家劃撥的這一部份,是企業過去歷年上交給國家的利稅中的一部份,是退休職工工作時創造的勞動價值的一部份,是退休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企業按期向社保基金繳納的這部份,是企業為本單位職工退休後養老而向社保基金繳納的保費即保險金,是企業從職工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為職工養老而拿出的一部份資金。在職職工繳納的這部份,是在職職工為自己退休後享受養老待遇而向社保基金繳納的保險金。

從社保基金資金的三個來源可以看到,社保基金與退休職工的關係,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既然社保基金與退休職工之間是這樣一種經濟契約關係,那麼作為債務人的社保基金,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停發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因為這是對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的侵犯,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到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這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國「按勞分配」原則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公民的養老權利。社保基金扣發我的養老金,違反《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也違反《社會保險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是對我按勞取酬權利的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違背憲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違法的、無效的,都應予以撤銷、廢止。社保基金制定的「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違背憲法第四十四條,是違法的、無效的,應予以撤銷、廢止。

今天給各位領導寫這封信,希望各位領導能夠主持正義,為民做主,給我解決養老金問題。謝謝各位領導了。

上訪人:趙玉蘭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