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七日,能容納兩三百人的巴中市巴中區法院第十審判庭對旁聽聽眾開放,上午十點所謂「張明朗案」開庭,直到晚上十點結束。這次庭審中審判長口氣平和,給予控辯雙方寬鬆的時間,沒有打斷律師的辯護,也給予當事人充份述說的機會。律師對當事人於情、於理、於法作了充份的辯護。
此次被非法起訴的法輪功學員中八十歲以上的有兩位,七十歲以上的有六位。
學員自我辯護講真相
開庭不久,檢察院退休職工、82歲的法輪功學員張明朗第一個發言。音量很小、略帶沙啞的他說:「法輪功不是×教!我修真善忍做好人中的好人。」他談了自己修法輪功後的變化:過去一身病,修煉後身體變好了,主動做好事,多次捐款扶貧,修煉法輪功既淨化了身體、又淨化了心靈的事實。
針對檢方把張明朗當作頭,本案稱「張明朗案」,張明朗的律師分別向當事人提問:張明朗是否安排了你?你是否聽從他的指令?否定其是「組織」的頭?結論是,也沒有組織,都是自願學煉的。
面對公訴人以審問的口氣長長的含有「×教法輪功」的提問中,張明朗大聲地回答:「我拒絕回答」、「請我的律師為我辯護」。
法輪功學員代萬義不緊不慢地有問必答,不放棄講清真相的機會。審判長問代萬義你還有甚麼要說的?「有!關於訴江,兩高在你們之上,兩高都沒有說我們違法。」
89歲的白髮蒼蒼的法輪功學員張新偉在兒子的攙扶下上庭,談自己為國家兢兢業業的幹了一輩子,落了一身病,修煉法輪功後全好了,尤其是他踩著凳子拿櫃子上的東西摔了下來,粉碎性骨折在醫院住了七天也沒有接好,他求了師父,等第二天來了個醫生也沒做手術就好了,也不疼,第二十一天去檢查骨頭神奇的接上了。他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證實大法,很感人。為了能讓公檢法司人員得救,不枉判而犯罪,他說,「我不求結果,只圖救度眾生。」
家屬依法辯護
法輪功學員陳國瓊,話雖不多,因在法輪大法中受益很多,但庭上語言表達準確。她女兒陳湘出庭為母親做了無罪辯護。面對看守所裏關了十個多月的母親,她沒有哭泣。她表示,母親多年勞累過度,腰椎間盤突出加骨質增生,家裏也實在沒有錢去治療,所以當時就只能躺在床上,為了不給家人增加負擔進入了修煉,她克服困難煉功學法,身體恢復了正常,之後也沒再生過病。
陳湘對母親為何訴江,對訴江的合法進行了辯護,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所以我媽媽陳國瓊控告江澤民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我媽媽陳國瓊無罪,應當庭釋放,根據憲法第五條有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律,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既然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那麼現在公訴人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我媽媽陳國瓊,請問我媽媽陳國瓊破壞了哪條法律,也並沒有哪條法律因為我媽媽陳國瓊而不能實施了。我媽媽陳國瓊在社會上遵紀守法,為人善良友好,對親屬朋友真誠、熱情、大方,對父母長輩孝順有加,照顧周全,對鄰里互幫團結友好,是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的,所以說我媽媽陳國瓊是一個好人,是無罪的,請審判長、各位人民陪審員查清事實,給予我媽媽陳國瓊當庭宣判無罪釋放。
陳湘思維敏捷、口齒清晰、條理清楚、情理交融,打動了在場的聽眾。律師評價:「這是我們遇到最出色的家屬辯護人」。
法輪功學員孫容的丈夫陳平出庭為自己的妻子做了無罪辯護。1979年出生的孫容僅僅是因為煉法輪功,家中有自己看的大法書籍、光碟、護身符,抄家抄出被抓,陳平為妻子辯道:「孫容在沒有修煉法輪功之前,身體經常生病,脾氣暴躁,老是和我吵架;修煉後,現在身體十分健康,脾氣也變得十分溫柔了,對待老人十分孝順,我媽媽是個幾十年的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每天給我媽媽梳洗,護理,家裏的大大小小事一人承擔,請問她有罪嗎?」陳平要求法庭無罪釋放妻子孫容。孫容動容,當庭流淚。
律師從多個角度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律師從多個角度為法輪功學員進行了辯護。在談到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時,律師談到: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那麼當事人的行為究竟給社會、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怎樣重大的損失?偵查卷宗均沒有任何反映。律師繼續辯到:任何犯罪的危害性也必須是具體的、是能看得見的摸得著的,而且是可以量化的。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都可以用數字表示,殺人罪、傷害罪,可以用被侵害的人數和傷殘等級來表示。此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迫害法律實施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了甚麼損失。
在本案沒有犯罪被害人的問題上,律師這樣說的:「沒有被害人,這是與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互為因果的。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沒有被害人,因為本案沒有被害人,也就是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法輪功信仰者,無論在街頭或者在廣場上集體煉,還是在家裏單人煉,他們沒有危害誰,妨礙了誰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並未妨礙或者影響任何人,也如同早上或者傍晚的集體街舞者一樣,每個人都有交際和戶外活動的自由,為甚麼法輪功就不能有修煉的自由?」
律師認為,最高兩院關於辦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釋涉嫌違憲違法,超越解釋權限、偷換概念等不當之處……本罪構成需具備基本要件才能成立:1、要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2、是要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否則不能構成本罪。辯護律師認為,從卷宗所列的全部事實證據來看兩個要件一個也不成立。
庭辯中正義律師及親屬辯護人辯得很成功,講了律師們應該說的,沒有顧慮。對1999年7月20日以後中共下發的有關法輪功的文件分成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依據,如領導講話與報社的文章,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第二種情況,因違憲而無效,不能作為依據。如「刑法」三百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因違憲而設立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規定,在憲法三十六條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第三種情況: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而無效。同時兩高司法解釋有侵入立法的嫌疑。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丈夫為妻子辯護,女兒為母親辯護,也帶動了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有罪辯護的律師,對一些問題也做的是無罪辯解。
張新偉的家屬在開庭的前一天晚上,其四個兒子迫於壓力一起來到律師面前,要求辭退律師,讓父親認罪。律師沒為其所動,第二天仍上庭為其父作無罪辯護,當聽到該律師為父親辯的有理、有據、有情,辯的很好,明白了真相的家屬,改變了看法,庭審結束後張新偉的兩個兒子走到律師席與該律師親切握手。
公訴人牽強附會的所謂「罪證」
法庭上,公訴人把明慧網發布的「抓捕」中國大陸巴中十名法輪功學員開庭的消息作為犯罪的「罪證」在法庭上出示。
法庭上,本次庭審物證能當庭質證,公訴方指控的實物就擺放在法庭前面的台面上。律師已辯這些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據」。這時,聽到孫容說:我這是一個手機不是一台電腦,吸引了全場人的目光,明明是一個手機,公訴人指控說是一台電腦,可見一斑。明顯的辦案、審查瑕疵。再看看大部份法輪功學員都是幾年前已經處理過的或者沒有處理早已過時的事,這次又翻出來說事,如岳映聰所謂第二「被告」,起訴書上說的是2007年9月的事,這次岳映聰是在徐州女兒家被抓捕,集中抓捕作為「同案」的,實在牽強、隨意。包括參與訴江的法輪功學員也是2015年的事情。這次又翻出來 了,把訴江作為「罪證」。說實名控訴國家領導人,攻擊黨和政府迫害法輪功,為法輪功鳴冤叫屈,作為「罪證」。針對這個問題,律師們分別向參與訴江的被起訴的當事人發問:你們寄出的信有沒有收到回覆,上面寫了甚麼?有沒有說你不該寫或者說違法。都分別回答說回複寫的是「已簽收」,其它沒寫甚麼。公訴人拿來作為定罪的證據,沒有證據支持。
該案是去年的掃黑除惡運動式的專項行動,省公安廳的一位副廳長坐鎮巴中,調動周邊的警力辦的案(應屬領導幹部幹預司法),說是同案,其實基本互不相干。
審判長也抓出一把給他寄來的勸善信,說你看今天還給我送信來,說我也是受害者。
有人注意到審判長和公訴人都對庭審中法輪功學員談到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效果不敢相信,審判長一再提醒當事人,「你們修煉真、善、忍,要講真啊」,認為他們沒說實話;而公訴人也不無疑惑地說了一句:「說一句話病就能好?不用上醫院?」當然,他不相信氣功是超常的,能出特異功能,不能用常理思維。
結語
這次庭審,總的看來,控辯雙方能不受約束地敞開辯論,法庭也表現出了人性化,120急救中心來人全天守候,以防萬一;執勤的三、四個法警基本都是坐著的,沒有給旁聽人或者辯護人壓力。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自古以來法庭是代表正義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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