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多人被劫入洗腦班和重慶同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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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近段時間,據說重慶市渝北區好些同修被綁架到渝北區雙裕園洗腦班。但在明慧網上曝光的才幾例,也就是還有好些沒有曝光。建議有條件的同修趕緊看看身邊有沒有失聯的同修,我們是一個整體,同修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盡力打聽一下,這個不要誰來協調,每個同修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做。我們可以分幾步做:

第一:有條件的同修把自己所能了解到的重慶市轄區的洗腦班(當然渝北區雙裕園洗腦班和沙坪壩區歌樂山千竹溝洗腦班是重點)的具體位置、郵編、電話號碼(配上圖片更好),人員情況和提供地點的老闆姓名(有親戚的姓名更好)、電話發到明慧。老闆提供地點是協同犯罪。

第二:收集證據和參與人員(包括親戚)的信息,做的過程一定要理智、智慧。如去要人時,我們也可以錄音、錄像(這就是證據)。他們可能不讓錄,求師父給智慧、求師父加持,不讓他們知道。

第三:不放人,我們就可以報警、報失蹤或網上舉報(這時錄音、錄像就可以用上了)。明慧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發表發表的《參考資料:反迫害法律手冊》很有幫助,有條件的同修去明慧網下載下來看看。現摘錄兩段如下:

如何制止六一零「洗腦班」的迫害?

六一零「洗腦班」根本不屬於司法機構,沒有任何司法權,更沒有對公民實施關押、拘禁的權力。有的六一零「洗腦班」連牌子都沒掛,完全是一個非法成立的「黑機構」。所以,六一零「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強行關押「洗腦」迫害完全是違法犯罪行為。

應如何抵制六一零「洗腦班」的迫害呢?

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可以直接要求它們放人;

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報警;

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向檢察院或法院控告它們「濫用職權」;

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可以就學員所受的身體和精神損害申請國家賠償;

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可以向全社會曝光惡人惡行。

案例:以下是對非法「洗腦班」的曝光材料。

一、洗腦班的存在和活動都是非法的:

洗腦班的成立和存在完全是違憲和違法的,它觸犯的法律如下: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江澤民集團指揮下的「六一零辦公室」為迫害法輪功所辦的各類「洗腦班」嚴重觸犯了上述法律,而受迫害人所在單位保衛人員綁架本單位職員強行送到洗腦班則應承擔責任協同犯罪的法律責任。

二、洗腦班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洗腦班及其上級組織「六一零辦公室」並無司法權,卻多次、大批、長期(有的長達一年)非法關押無罪的法輪功學員;所有參與洗腦班迫害行動的人員(不管是發號施令者還是被動執行者)都負有法律責任。

《檢察院立案標準》規定,檢察院對於國家機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從以上明慧發表的《反迫害法律手冊》內容看,我們可以把收集到的證據發給明慧。

第四:要是有同修能寫「非法『洗腦班』的曝光材料」發往明慧,那真是太好了。一旦明慧發表曝光,對這些人員都是震懾。

其實這些參與人員才是最可憐的,真的是迷失的羔羊。他們被中共洗腦和訓練的只知道完成上級的命令,不管它對不對,而且也不管違沒違法,他們沒有這是在違法的概念。所有我們做的目地並不是要懲罰他們,而是制止他們繼續行惡,他們才有可能得救,有美好的未來。

很多時候我們都在忙於哪裏發生迫害了,去營救,去反迫害,很被動。那麼我建議我們重慶市能上網並有能力的同修(有聯繫的同修也可以各負責一片),把重慶市的所有洗腦班和各個六一零、派出所、社區街道建立一個數據庫,在明慧網上曝光他們惡行的同時,也向他們的同事、親朋曝光他們的惡行,同時指出他們所違反的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提起控告,也可借此機會向相關人員講清真相。

以上只是我的建議,有不在法上的希望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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