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六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抄家、關押、庭審等,按中共的規定都是非法的。所以,完全可以控告具體迫害者,使之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不盲目追隨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控告同時,也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公檢法人員執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