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出本文是希望能給同修一個借鑑,控告不是目地,制止迫害、救人、讓更多的公檢法人員認識到迫害大法弟子是違法的,是要真實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目地還是救人。不足之處,請同修包容。以下是在配合的當中怎樣使檢察院立案的過程。
一、國保、警察刑訊逼供
在我地一位大法弟子被綁架後,家人和同修很快的請來了外地律師。律師到後立即去看守所會見了同修,在看到同修的傷痕和同修講的證詞下,知道了便衣國保、兩個警察對這位同修一共用了十種刑訊逼供手段,其中有的手段極其惡劣。律師都覺的辦案人員慘無人道,不忍心把細節描述給家人聽。
隨後所有人達成一致,決定控告辦案警察刑訊逼供罪。可是,被迫害的同修不知道對他施酷刑的便衣叫甚麼,只能描述外形特徵。律師首先拍下了同修被刑訊逼供造成的傷痕,作為控告的證據。
下一步是去辦案單位了解案情和取證,律師和家人商量把和辦案人的對話要錄音、錄像(合法的),再拿去讓同修辨認。經過反覆交涉、智慧的取證,最終同修辨認出刑訊逼供的主犯是國保的人。
要注意的是這個國保穿的是便衣,報的是假名字,這給取證都帶來難度,需要律師和家人智慧的去做。也可以這樣做引蛇出洞,若不知誰施的刑,就直接控告具體的辦案警察,這個是有名有姓的,一問就知道。因為若不是他幹的,你想他們會替人背黑鍋、當替罪羊嗎?那可是會丟飯碗的,誰也不想替人頂罪的。總會找到突破口的,不要輕易放棄就行了。
在大家的共同配合下,在一天內掌握了大量的迫害同修的證據。這裏要說的是同修的家人做的很好、配合的很好,給這次取證做了重要的工作。
二、律師代理控告國保、警察刑訊逼供
律師緊接著就連夜把控告警察、國保刑訊逼供的法律文書趕寫出來了,第二天一早就複印了十多份控告的材料(證據照片等)、加上有理有據的法律文書;同時還趕寫了一份不批捕的法律文書,這份不批捕的法律文書是提前給檢察院的,因為公安會在一個月內向檢察院報批捕。為了阻止檢察院的批捕,現提前在檢察院截住,也是為了不讓檢察院參與公安犯罪迫害大法弟子,為了是救人;這份不批捕的法律文書還附有辦案警察刑訊逼供的證據,還附有其它地區不批捕的案例供給檢察院做個參照。
當即律師和家人來到檢察院遞交控告書和不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檢察院接待人員說案件還沒到這裏,不受理。律師據理力爭說控告公安辦案時違法犯罪,不受理是包庇他們犯罪,是不是等人迫害死了,都看著不管。你不受理就控告你犯罪,接待人員立馬說你們等等、你們等等,我上去請示一下。不一會兒,下來一個人,說把材料收下,並簽收了,律師要求立即立案偵查,並把消息回饋給律師。就這樣,檢察院的文書順利送達了,後來控告書又由家屬分別寄往紀檢、公安、政法委等等十多個部門。
三、投訴看守所、所長四項違法
控告書寄了後給他們一個了解的過程。過了一段時間,律師算算時間差不多了,就又去辦案單位督促進展。下午上班先去看守所看看同修,鼓勵一下他,律師去會見了同修,同修穿著號服,說看守所強制穿號服;同修雙手被手銬銬著;家人讓律師給帶的衣服、鞋子看守所也不給送;律師把控告的法律文書給同修,看守所不給遞交。由此律師與看守所的人員理論,又和看守所所長交涉,均達不成一致。
所長態度很不好,說我們就這規定。律師說,看守所不是你個人開的,你想怎麼定就怎麼定。隨後,律師向看守所的駐所檢察官投訴看守所和所長四項違法:第一、穿號服;第二、戴手銬;第三、不給送衣服;第四、不給遞交法律文書。
律師向檢察官投訴所長違法,並說明理由:第一,穿號服是自願穿才給穿,不能強制穿,在押人員還不是罪犯,再說穿號服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不穿。第二,戴手銬在律師會見時是沒有法律依據必須戴的,不能在會見時強制戴手銬。第三,送衣服除了有導致危害生命的衣服不能送,正常的衣服是可以的,沒有法律依據講不給送衣服。第四,阻攔律師給被關押人遞交控告狀、取保申請文書,都沒有法律依據。律師與檢察官據理力爭,說你要依法處理,不能包庇,否則你也違法,檢察官的態度很好,律師一直交涉到五點半看守所下班的時間,最後檢察官說我們會給你個答覆的,並說明天下午給你答覆。
四、控告檢察院控申科科長不作為、玩忽職守
傍晚從看守所出來後,第二天一上班就去了檢察院控申科(控告、申訴),向科長詢問控告三個警察刑訊逼供的結果。控申科長有意迴避、拖延、包庇,不受理、說話態度不好。說案件沒報上來我們現不受理,律師說這是兩個案件,我們控告警察刑訊逼供你不立案的話是在包庇犯罪,由於你的不作為、玩忽職守將會導致錄像和證據的滅失;律師要求檢察院立案偵查、取證,調取刑訊逼供的錄像。律師與控申科長交涉,但沒有結果。律師說我會向你的上級投訴你不作為、玩忽職守,科長不屑一顧。緊接著律師立即寫了《緊急請求監督×××檢察院對控告刑訊逼供犯罪不作為》的書面文書,就向該檢察院紀檢組遞交投訴狀,投書控申科長不作為、玩忽職守。當即又複印多份投訴文書就準備再去市政法委、市紀檢委等部門繼續投訴,直到檢察院立案受理為止。
這時已經是上午十一點半了,大家想可能去了會下班了,下午再去。律師說,現在就去爭取時間。大家東找西找也沒找到正確地址,當輾轉到地方,可是一看時間十二點了,律師還是進政法委去了,一會出來說是下班了。大家中午吃個便飯後,討論一下,下午將向四個部門投訴控申科不作為,給控申科施壓,迫使檢察院控申科能給刑訊逼供予以立案,這樣對營救同修,救人起著關鍵性的作用。讓更多的人明白公安在違法犯罪,同時制止下一個單位再繼續犯罪。為的是救人。律師又從新改寫一下投訴文書。其中說到控申科長遲遲不予調查和立案,玩忽職守,包庇辦案人員犯罪,特別是可能導致重大證據的滅失,瀆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律師要求上級機關查處檢察院控申科科長等人對控告不予依法處理的玩忽職守行為。修改過文書後,下午就直接去了市政法委和市紀檢委去遞交文書。
當天下午,市政法委和市紀檢委都收下了文書,並講會督促辦理的。市政法委說前段時間你們寄的控告警察刑訊逼供法律文書也收到了,都看了。市紀檢委也說收到了刑訊逼供的控告材料看了後,就轉交給檢察院了。這兩個部門的態度都較誠懇。律師從這兩個單位出來後就說昨天看守所的四項投訴今天下午有結果,剩下的時間趕緊再去看守所。
五、駐看守所檢察官有回應
很快到看守所後,找到駐所檢察官交涉,並會見了同修,同修沒有穿號服,但手銬一直戴著,說自從上次律師來後,他在裏面不用幹任何活了,包括洗碗等,同室的在押人員都很尊重和佩服他。他還每天煉功、背法,也沒人管了,之前,是不給的。
律師馬上送進了一套衣服;在檢察官的監督下,遞交給了同修一份控告法律文書,律師要同修看看這方面的材料。檢察官說這已經是之前不可能的了,還沒有過呢。律師說了一些所長的違法行為,希望檢察官不要包庇,檢察官說,之前的所長我們已經搞下去了,言外之意是他們也在努力做好。時間又到了下班的點了,就往回趕了。
律師認為強制穿號服、會見戴手銬、不給送衣服,是可以起訴看守所侵犯被關押人員的合法權利的,由家屬或律師都可以代理起訴的。
六、控告警察刑訊逼供罪已立案
在回去的路上,律師突然接到一條信息,是檢察院裏紀檢組的,講控告警察刑訊逼供罪已立案受理。請電話聯繫具體辦理人,律師緊接著按照給的電話撥過去。接電話的竟是控申科的科長,態度是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說話謙和有理了,跟律師說,案件已受理了,早就給你受理了等等;律師也和氣的,說你早幹嘛來,何必等我投訴告你了,你才受理等等;科長態度溫和的說,現在是反瀆(反瀆職局)在具體辦理此案,我帶你去。律師說,你把「反瀆」的電話給我,我自己去。科長客氣的說,我帶你去,我帶你去,與之前判若兩人。大家想可能是下午投訴狀的效果。
最後律師與科長約好第二天下午一起去「反瀆」交涉辦理。第二天,去「反瀆」,交涉順利,說有結果會及時告知律師。現「反瀆」正在處理。昨天還在違法的審大法弟子,今天就是依法被審的對象。值得人深思啊。
律師說一旦立案,被控告的警察就將留有案底。大家知道警察或公務員留有案底,每年的年終考核就無法過關,你想他們的飯碗還有保障嘛。這也會極大的制止他人的再次犯罪,也是在救人。能夠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取證、立案,這離不開師父的加持,同修本人的正念,同修整體的配合,律師的努力和家人的支持。
小結
今天世人在這個被黨文化的侵蝕下,養成的是非、黑白不分的環境下,再加上先入為主的觀念,阻礙了自己聽真相。比如,一直以來公檢法都把大法弟子當成被告人,我們在給世人講真相的過程中,雖然很多人明白大法弟子是好人,是無罪的,可是總有反覆;因為人的觀念裏、潛意識裏,有種告你了,你可能會是壞人吧,因為有種被告的人可能是壞人的觀念,導致很多人由於這種觀念錯失了聽真相,我們可能一時改變不了他的觀念。可是,我們可以改變我們的思維、我們的角色,我們可以由被告轉變成原告,我們可以由被動的承受迫害轉變成主動的制止迫害;讓世人觀念裏的那個壞人是真正違法犯罪的人而不是大法弟子,這不也是在救人啊。
今天的這個環境是所有大法弟子在修煉和證實法中開創出來的,我們地區只不過是正用了,希望更多的同修能利用好、當好主角。人世間的法律也是宇宙最低的一層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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