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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門行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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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近兩個月來,一些地區出現警察、社區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敲門」、拍照等騷擾行動。面對這種侵犯人權,迫害信仰的擾民行為,對於參與者所違反的法律法規,現告知如下:

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這次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在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的法律文書、沒有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闖入後,任意搜查、檢查私人住宅,包括錄像、照相等。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同時拍照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二、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公安人員應該依法執法。對法輪功學員提出的問話不知道是詢問還是訊問,如果是訊問,那麼是因為甚麼案由?法律依據是甚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被訊問人應該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而敲門行動的執法人員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有的公安人員進門就說,我們是執行上面的通知,你還在煉法輪功嗎?(明顯的是一種訊問口氣)當學員反問:我信仰自由,你憑甚麼干涉我煉功?公安人員卻拿不出「敲門行動」的依據來。那麼,這次敲門行動的法律依據是甚麼?為甚麼不能公開?公民如何監督?

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依據《憲法》第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款「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如果《憲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規及執法行為的衡量標準,在「敲門行動」中公安人員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執法,還認為:我是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是《憲法》與法律錯了嗎?絕對不是!那麼該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是執法的公安人員錯了?還是「敲門行動」的行政政策的本身違反《憲法》與法律法規?

在這次敲門行動中,還有的公安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家屬進行恐嚇,讓學員家屬違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車、電話、QQ號和微信號等私人敏感信息。嚴重侵犯人權。

三、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不法人員搶走或毀壞。這種行為違法的是以下幾條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四、現任當政者在與江澤民的迫害政策相切割

早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其中認定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明確地向全世界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的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議,廢止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並明確規定了廢止前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廢止後對正在被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這項舉措,使大批法輪功學員獲得了人身自由。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新政開始實行,北京最高法院發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這一司法舉措將為控告江澤民提供法律保護與支撐。到目前為止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修煉者和家人把控告元凶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郵寄到中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對江澤民提起公訴。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既四二五法輪功學員上訪敏感日之前)習近平召開了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講話中,他強調了宗教信仰自由,提出「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用團結進步、和平寬容等觀念引導廣大信教民眾」。七月十日,(既江澤民鎮壓法輪功七二零之前)中共黨媒《人民日報》在同一版面集中發表了三篇談論宗教的文章。分別題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我國宗教應堅持中國化方向》和《積極引導宗教的關鍵在於「導」》。並明確指出:「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並提出「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尊重人民群眾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這三篇文章,其實都是對習近平在四月召開的最高級別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講話的背書。習近平的講話是對此前江澤民宗教鎮壓政策的糾正,也為日後解決處理法輪功被迫害的問題埋下了伏筆。

以上一系列相關政策及動態,表明了當局對法輪功的態度:說明現當局在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相切割,也是在向各級公務員(尤其是公檢法司人員)傳遞了一個清晰明確的站隊信號。這個信號,筆者之所以整理出來,是為了那些「大權在握」的執行者,看清當前時局之真實走向,規避執法行政操作中的風險,如何選擇未來之路,請三思而後行!!

習近平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時說了一段話:

「實際上那些錯誤執行者,他也是有一本賬的,這個賬是記在那兒的。一旦他出事了,這個賬全給你拉出來了。別看你今天鬧得歡,小心今後拉清單,這都得應驗的。不要幹這種事情,頭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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