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明江與公訴人
庭堂之上,公訴人張吉娜提出了兩條所謂的「罪證」,一條是說王明江發放法輪功真相材料是「宣傳反黨」、「迷信言論」,是擾亂社會。對此,王明江作了有理有據的辯駁。
他說:我看過我國的法律,法律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發放法輪功真相材料)這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我學的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師父叫我們去救人,無論是誰,看了大法、看了真相,都有好處;說我犯了罪,這個不生效,法律講證據,我沒傷害任何一個人,我危害了誰了,請找出受害人是誰,我給誰傷了腿、傷了胳膊、還是給誰弄瞎了眼了呢?沒有受害人,怎能說我犯了罪呢?……
之後,張吉娜心虛的說記錄上寫著王明江去兌換錢幣,製作真相幣的事。對此,王明江說:當時審訊我的時候,突然有一個人過來,狠狠的搧了我十幾個耳光,打的我迷迷糊糊的,但是即便這樣,我也沒有按手印,也沒任何的口供承認。那麼,我沒簽字、沒摁手印、沒有口供,這樣的記錄就生效了?
按理說,能當上公訴人,能上到庭堂之上,應該是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的人,可這個所謂的公訴人竟然不知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要素,她竟然不知沒有口供、沒有手印,不能生效。這麼簡單的常識都不具備是不可能的,那只有一個解釋:故意而為之,故意羅織莫須有罪名構陷法輪功學員王明江,也就是說,公訴人在知法犯法。
二、家屬辯護人與法官
作為家屬辯護人,王明江的妻子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她準備好了辯護稿,準備從我國《憲法》維護人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有關部門錯用《刑法》三百條治罪於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的等多方面多角度為丈夫進行辯護,可當她在法庭上宣讀辯護稿時,法官姜燕燕竟兩次以「這些法律上都有,停下」阻斷了她的正當辯護。
我們不明白,在法庭上辯護,不就是依現行法律來進行辯護嗎?難道姜燕燕要求家屬辯護人自行炮製法律條文在法庭上宣讀?法官,本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卻組織辯護人依法辯護。可能姜燕燕也覺的這個庭開的太過荒唐,所以她甚麼也沒說,就結束了非法庭審。
法官、檢察官本是法律的維護者,執行者,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這些人中的相當一部份淪為了江氏迫害法輪功的工具。為了名與利出賣了自己的良心,違法幹著迫害法輪功的勾當,他們中的一部份確因追隨江氏暫時得到了提拔或重用。
可是,善惡有報是天理。人們不都知道「不是不報,時候不到,時候一到,全都遭報」的古理嗎?現實中,曾紅極一時的重慶檢察官么寧就是這方面的例子。想當初,么寧一味地按照上級意圖辦事,甚至惡意舉證當事人,進而成了紅人、名人。可如今,這個曾經的風雲人物,被中共權力利用後遭拋棄而被迫辭職。想當律師,律師事務所不願接納她,於是她只能當一名實習律師。然而她這結局已屬大幸了。
么寧的下場真值得夠那些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人好好思考一下,么寧參與打壓迫害的只不過是一些普通人,而迫害的卻是修煉人,神的使者,將來的下場會怎樣慘烈,歷史上都有參照。
你們真的應該警醒了,時間已經不多了,可亡羊補牢還來得及,明智者利己不傷人,利用現行法律保護法輪功學員既可得善報又不必擔心被追責,這樣一舉兩得的好事哪裏找?膠州的公檢法人員,快快醒悟吧,否則,後悔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