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楊旭女士控告元凶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610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國安、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政策,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勞教、判刑;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610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
更可怕的是,這場迫害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至今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下面是楊旭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控告人於一九九六年二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前我雖三十出頭卻體弱多病:腸胃病、婦科病等,加之生活的艱辛,孩子小、脾氣也不好。練過其他氣功也沒有大的變化。那時工資低,幾乎都用於醫藥費,家人、親戚、朋友都替我發愁。一九九五年的臘月小年這一天我因為剛剛學會騎小木蘭摩托車,在下班回家的大門拐彎時撞在了牆角處,撞成腦震盪,左胳膊、腿也撞壞了,真是雪上加霜。躺了一個多月,打針、吃藥也不見好轉。一九九六年二月通過聽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老師的講法(濟南)錄音,煉功後幾天的時間身體有了神奇的變化,懂得了怎樣按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精神得到了昇華,身心發生了很大變化,一個月無病一身輕。
上班後,經常請病假的我成為了一個健康快樂的人,工作中吃苦耐勞,為別人著想,嚴格要求自己。單位領導、同事、親戚朋友都替我高興,經常跟他們弘揚法輪大法的好處,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益處。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很多人也都見證了法輪大法給世人帶來的美好,道德的回升,我所住的丈夫單位的領導經常讚揚法輪功學員學功後身心的變化。當時我所住的單位家屬院就有十幾人學煉,單位領導也在各方面提供方便和支持。
可在一九九九年的四二五發生萬人上訪後,由於受中共江澤民一夥的壓力,單位的門衛不再給我們早起開門上公園煉功,公園的晨煉也受到了一些人的干擾和驅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我當時所在的體育局領導在我不知情下把我丈夫叫去逼我寫不煉功的保證,交一本法輪功的書,否則就不讓回家。
我想不通:這麼好的功法怎麼就不讓煉了呢?我們又沒有違法,可能是國家領導人不理解,心裏難受的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第二天(七月二十一日)就坐上車想去北京上訪,下午大約兩點左右在濟南火車站買上去北京的票就被濟南公安查住,劫持到一個屋裏,當時有很多人,三點看中央電視台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對法輪功栽贓和誹謗的電視節目。傍晚又被用大客車拉到一個小學繼續強制看電視,有人統計地址,不讓出大門。
二十二日下午被濰坊(可能是610人員)拉到昌樂,單位派紀檢領導用車接回後第二天又逼我交書,之後簽不上訪的表,單位領導同事看管監視上下班。之後的一段時間城區派出所經常光顧、詢問領導我的情況。來自社會、媒體的造假宣傳給我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壽光政法系統二零零零年上半年還在我所工作的體育館搞污衊,誹謗法輪大法和創始人的展覽,組織學生及各單位人員去看,使全社會的人深受毒害,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就這樣被江澤民邪惡集團歪曲、抹黑和誤導,怎能叫人不心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我和幾個功友坐車上北京上訪,被劫持到天安門派出所填寫了上訪表後,又被劫持到本地駐京辦事處,我因煉功被一姓鄭的治安科警察拳打腳踢,被丈夫單位車(當時去拉他們單位的人已自己回去),拉回後在城區派出所提取口供,被綁在鐵椅子一晚上,第二天到家搜去法輪功書籍和錄音帶,被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讓丈夫交了三千元罰款。
酷刑演示:鐵椅子 |
在拘留所,因不寫不煉功、不上訪保證被罰站、挨凍。早上煉功被不讓穿外衣拉出去在院子裏舉胳膊、罰站凍。從拘留所被巡警一人押一個戴著手銬遊街到影劇院廣場和刑事犯人一起開審判會。十二月二十日回家後,哥哥受謊言欺騙,為我不放棄信仰打我,拘留期間正趕上搬新房子,他們不讓說真話迫害關押,還造謠埋怨、歪曲煉功人不顧家庭。
二零零零年六月底去北京信訪局,好不容易打聽到,信訪局已經沒有牌子,正準備一起幾個人寫個上訪理由,被壽光610、公安人員挾持到駐京辦事處,讓單位去車接回(後車費自己付)後,娘家父親和哥哥受電視、報紙等輿論的誤導,在聽信江澤民的「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邪惡政策蠱惑下,對我實行暴力毒打,父親一邊打還一邊說:打死她說她是自殺的。為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功,直到打的我拿出法輪功的書為止,沒有了一點親情,當時人性被共產邪黨謊言與恐怖泯滅了。
二零零一年二月在元宵節的頭一天,壽光市委610辦公室指使單位人員把我挾持到洗腦轉化班,當時的610主任是:孫向前,副主任:李同忠。還叫來了山東省勞教所的兩個女管教,以及被勞教所轉化欺騙的法輪功學員六人,輪番不讓睡覺,還讓丈夫配合,兩天兩夜洗腦和談話,在被弄得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違心地寫下決裂書和悔過書,還被欺騙去配合燒書,轉化別的學員。之後不再煉功和學法,身體一直不好,出現婦科病及椎間盤突出。二零零三年八月我又重新開始學煉法輪功,知道以前是受了欺騙,身體恢復很快,同時講真相,澄清謊言。
中共酷刑示意圖:手銬腳鐐 |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奧運會前夕中午在下班的路上,在壽光實驗小學東路口被幾個穿便衣的國保人員攔截住,以郭洪堂、李汝元為首,還有幾個不知名的刑警、強行綁架到黑車裏拉到聖城派出所,搜身、搜包,戴手銬和腳鐐,坐在地上,開始幾個輪番跟我談話。郭洪堂當時說:「知道你兒子高考,如果配合好,就讓你回去照顧幾天。」當時我不配合,他們就打,有一個叫李曉東的就拽起我的頭髮,整個身體就隨著起來轉圈,頭髮掉了一地,孫臣亮等三人拿搜去的鑰匙抄家,搜到的大法書、資料提取口供不說不配合就打,把我兩個胳膊和手朝後銬在椅子上,王萬春打臉,郭洪堂用皮輥子打胳膊和腿打的紫青,打人時把屋門關上窗簾拉上,在派出所關押了三個白天和兩個晚上。
六月五日晚十一點送去看守所,期間所用的都是黑車,人沒有一個穿警服的,搜去鑰匙,逼迫丈夫帶領抄了兩處家由於兒子高考臨時租的一處。搶去物品有:隨身帶的包、鑰匙、二、三百元錢、電動車和家用電腦,以及附帶的小打印機、錄音機、DVD機、法輪功書籍、資料等大小一百多份作為證據。羊口的法輪功學員李秀娥五月份被綁架,我寫了個紙條給別人,被他們抄家時搜到,抄去的電腦裏有我給公安局一副局長的真相勸善信,作為非法勞教我的證據。
在壽光看守所刑事拘留的一個月裏,被關在第九監室強制做奴工、勞動、扒蒜,因為扒蒜的蒜毒使手上的皮褪了好幾層,利用搶劫犯人當班長,穿犯人馬甲,背監規,吃帶泥的菜湯。女監管楊某某還指使「班長」不讓煉功,幹活慢了就打人,被送勞教所後監管楊某某(女)打電話讓丈夫交的被褥、生活費等也沒有退還剩餘部份。
七月五日,壽光國保強行簽字,脅迫單位出車和人,聖城派出所的一姓鄭的帶領,不讓家人見就直接拉著上山東省第二女子勞教所被非法勞教一年零三個月。在路上姓鄭的還幸災樂禍、說給我判的輕,後來聽說姓鄭的警察在送我到勞教所回來幾天以後,一家人出車禍,妻子當場死亡,他自己被撞斷腿。那段時間他送過不少法輪功學員去勞教所。
在王村勞教所,我被關押在二大隊二班。隊長:趙文輝 管教:石偉 夏麗。我遭受了強制洗腦,不讓睡覺,罰站,不讓上廁所,長時間一個姿勢坐塑料板凳不准動,長時間不讓洗刷。由吸毒犯人、偷盜犯人、賣淫犯人看管、包夾打。在桶裏大小便,長時間不准洗澡身上都發臭了。強制寫決裂書、悔過書、揭批書,看污衊法輪功的錄像。
超負荷的奴役勞動有:纏線圈、織包和圍巾、縫衣服、學縫紉機縫毛巾等,完不成就不讓睡覺,交活急就幹通宵,一邊幹活還不放鬆精神折磨、改造思想,不配合它們的思想就不讓家人見。挑撥和家人的關係,每週寫一篇週記,並且要有誹謗法輪大法創始人的話,每月寫小結,家屬接見必須有當地公安證明不煉法輪功的證明,否則不讓接見。期間身體出現子宮大量出血、貧血、子宮肌瘤、腰腿損傷,身心受到巨大傷害,出來時頭髮白了將近一半,還因為我所謂「轉化不好」加期十天。
勞教所地獄般的生活,至今想起來都不堪回首。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勞教期滿還不讓家人接,本地610指使單位接回來直接送到當地洗腦班簽字之後才能回家,對我實施迫害的是山東第二勞教所二大隊人員有:隊長:趙文輝、趙麗麗、孫振鴻 管教:石偉、夏麗、宋麗娟 、周紅梅、宋敏、鄭金霞等。
在我被非法勞教期間,丈夫受到很大打擊,公公因動手術身體虛弱受打擊後去世,我也沒有能夠見上一面,兒子高考期間也沒有得到母親照顧,家人、親戚在這十六年的迫害中也是承受很多壓力。
在這十六年中我遭受了被罰款、扣發獎金、工資被降級等的經濟迫害。
以上對我多次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各級人員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
江澤民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江澤民違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剝奪公民信仰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