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控告說,「我記得那是一個黑夜,很多監舍都傳來法輪功學員的慘叫聲,我感覺到有一種不祥的預兆,很快,死刑犯吳聲泉就把我拖到洗澡房的後面,避開攝像頭,他用一把尺子作為凶器,凶殘地一個一個剝我的指甲,並叫囂道『不轉化我要你一分鐘都熬不下去』。當時我的慘叫聲震動整個陽江監獄。」
被控告人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利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的迫害,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
下面是潘明勝老人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以前由於妻子早逝,我帶著四個幼小孩子相依為命,對命運,對前途都感到悲觀和失望。一九九六年十月份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徹底改變了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以前憂鬱、心胸狹窄的我變得心情開朗,心胸開闊,多病的身體也健康了。法輪大法使我心理和身體都健康了,道德提升了,在社會上和家庭中都被公認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控告人江澤民為一己之私發瘋的迫害打壓法輪功,我遭到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七逕鎮「610」、派出所、及獄警迫害事實如下:
監控、搶劫、綁架等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早晨,七逕派出所莫盛強帶領多名警察和僱用了社會上一些閒雜人員包圍了我們煉功點,搶走法輪功書籍三十多本、錄音機、錄音帶、電視機,並同時抄了我的家,搶走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法像,非法命令我不准離開電白縣一步。
在茂港區七逕鎮「610」操縱下,管區書記潘壽基父子等人輪番到我家門口、窗口等處蹲坑和監控我,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因我是做木工活為生的,也因此嚇走了我的顧客,侮辱了我的人格。
七逕派出所多次用警車非法劫持我到七逕鎮及村委會進行恐嚇和洗腦,強令我在保證書上簽名。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七逕派出所出動警力二十多人,突然包圍了我家,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情況下,抄查了我家,搶走大量法輪功資料。因我當時不在家,他們就綁架了不修煉的二女兒到派出所關押,作為一個國家政府機構的警務人員,採用的卻是黑社會的方式,綁架他人作人質,他們執法犯法。這些都是江澤民的罪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茂名市「610」動用了茂南區公安局、茂西區公安局和河西派出所,大約幾十名警察,共八輛警車包圍了真相資料點,他們破門而入,用暴力把我按倒在地,並迅速把我捆綁,一名警察乘機踢了我幾皮鞋。他們搶走了屬於個人財產的台式電腦、筆記本電腦、噴墨機、彩色噴墨機、兩台打印機、一台刻錄機和切割機,並搶走一台女裝摩托車,一隻手錶,一個錢包和一台電鑽,現金大約4000多元,同時搶走已經裝訂好的線裝《轉法輪》60多本,還進行拍照,共同犯罪。這是他們的罪證,有證有據。
他們把我綁架到茂名市茂南區公安局,連夜非法提審,他們公開寫了一條橫幅:可以動用酷刑。
茂南區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我後,連續兩次抄查我家,搶走《轉法輪》多本,一次抄新居,一次抄舊居。
兩天後,我被劫持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後被轉到逮捕倉。這個監倉的牢頭原是個公安局幹部,因強姦妻嫂而遭逮捕,比較邪惡,多次指使獄霸不准我上廁所,還把我的衣服扔到地上弄髒。二零零八年新年期間,在獄警陳漢明指使下,獄霸把我的防寒衣服拿到水池浸泡。後來我向他們講真相,告訴他們默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會得到好報。獄霸明白真相後不再迫害我。
非法判刑八年、種種酷刑折磨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茂南區法院秘密判我有期徒刑八年,我不服判決,修煉「真、善、忍」沒有罪,依法向茂名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茂名市中級法院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辦理,把我案件非法維持原判。他們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
酷刑演示:順地拖著走 |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非法給我戴上腳鐐劫到廣東省陽江監獄迫害。記得我剛到十三監區門口,一彪形大漢就衝出來死死地抓住我的衣領,粗暴的將我拖進十三監區院子內,強行脫光衣服搜身,強行剃光頭,並沒收帶來的衣服、被子、牙膏、牙刷、香皂。接著我被三名重刑罪犯押上六樓監舍。
這三名重刑罪犯是:吳聲泉,就是剛才用暴力把我拖入院子內的惡漢,陽江市陽東縣人,三十二歲,殺人犯,被判死緩。另一名是李昌泰,化州市人,三十多歲,詐騙犯,無期徒刑。再一名是吳亞基,電白縣陳村鎮棚村人,四十八歲,販毒,吸毒犯,無期徒刑。他們把我押上監舍後,把我圍住,按照警察要求距離在一米範圍之內,意思是:伸手能抓,揮手能打。殺人犯吳聲泉大聲說:「我代表『610』對你法輪功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我這裏就是共產黨!我這裏就是『610』!」接著就是「啪啪啪」幾記重重耳光打過來。
而在監控室內,獄警坐在屏幕前監視著一切,就聽獄警裝模作樣的問:「吳聲泉,你打法輪功嗎?」吳聲泉:「我沒有打啊!」邊說著對準我就是一拳。獄警又問:「你還在打法輪功嗎?」吳答:「我沒有打法輪功!」對著我又是一拳。其實這是在做戲給我看,打與不打,都是由獄警說了算,意思很明確,就是打死也沒有外人知道,打死也是白死。
到了晚上,被判無期徒刑的詐騙犯李獻(五十多歲,茂南區鰲頭鎮飛房村人)與上述三名惡徒一起迫害我,他們輪流睡覺,但不准我睡覺,要我「認罪伏法」,我說:我沒有罪,「真、善、忍」沒有罪。他們無言以對,但蠻不講理,就不准我坐,強迫我腳尖立地的單腳下蹲著,一蹲就是三天三夜。
我一個六十多歲的老人,只短短幾天時間,就被折磨得全身浮腫。
為了達到「轉化」法輪功學員的目的,陽江監獄「610」總頭目梁某就下達了密令,具體內容不得而知,只知道有死亡指標。為此,在監區「610」小頭目吳某、獄警付某的指揮下,犯人吳聲泉、李昌泰、吳亞基將我拉入廁所,避開攝像頭,對我拳打腳踢,逼我「轉化」,否則就打死。李昌泰、吳亞基兩犯用力抓住我雙手,反扭到背後,再向上提,直提到我整個身體彎曲、再也沒有反抗能力為止。這時,詐騙犯李昌泰惡狠狠地對我說:你知道黎亮(茂名法輪功學員)是怎麼死的嗎?不「轉化」就打死。這時,殺人犯吳聲泉凶殘地用膝蓋猛撞我的腹部。當時我感覺自己快要死了。
酷刑演示:毒打 |
監獄「610」見我沒有「轉化」,便加大了迫害的力度,從其它監舍叫來兩名彪形大漢毒打我。這兩人滿臉兇相,一兇漢叫黃國富,湛江市徐聞縣人,三十多歲,無期徒刑,此人心狠手辣,專用拇指作凶器,刺擊我的兩肋,直接傷我的內臟。並且咬牙切齒的咒罵著:不「轉化」就是死路一條。另一兇漢是湛江市遂溪市人,不知道叫甚麼名字,此人三十歲左右,身材高大,但滿臉橫肉,兇相畢露,此人專打我的頭部,導致我的頭部至今還在疼痛,還打軟肋,把我打得彎腰駝背,從此直不起腰來。在綁架前,我腰是正直的,茂南區公安局國保大隊拍了我照片,有照片為證。
我的大兒子來到監獄探望我,但監獄「610」說我不「轉化」,不准接見,兒子給我的一封信,也不准我看。
「610」獄警經常召集這些毒打法輪功學員的暴徒們開會,專門研究使用何種刑具迫使法輪功學員「轉化」。湛江市遂溪縣一犯人發明一種刑具,就是用床板碾壓法輪功學員的手指,令受刑人發出令人毛骨悚然的慘叫。這犯人叫甚麼名已經忘記,這是他親自在我面前說的,目的是恐嚇我,並且說是「610」獄警叫他幹的。
那些重刑罪犯,對社會、對百姓已經構成了危害,多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而他們在服刑期間,卻被「610」獄警利用來專門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隨意打罵,成為二手警察,他們不用參加勞動,每日三餐都是好魚、好肉、好湯,監獄定性他們是專項工種,日日有嘉獎,年年有記功,輕易獲得減刑,所以他們迫害起法輪功學員就特別賣命。
我記得那是一個黑夜,很多監舍都傳來法輪功學員的慘叫聲,我感覺到有一種不祥的預兆,很快,死刑犯吳聲泉就把我拖到洗澡房的後面,避開攝像頭,他用一把尺子作為凶器,凶殘地一個一個剝我的指甲,並叫囂道:「不『轉化』我要你一分鐘都熬不下去。」當時我的慘叫聲震動整個陽江監獄。
在長期非人的折磨中,我的身體被折磨成彎曲,至今連走路都困難。
我所寫出來的字字句句都是血與淚的控訴。我所寫的迫害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因我的頭被打傷,很多事情也想不起來,連人名也記不起了。
我出獄後,回到家中倍感淒涼,大姐潘鳳英(法輪功學員)被迫害離世,九十六歲的老母親因我被迫害坐牢也悲憤離世。大姐潘鳳英,國營木漆廠退休職工,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後多次被茂南區河西派出所、國保大隊抄家、綁架、拘留,經常受到騷擾,二零一零年含冤離世,離世時大約75歲。
在長達十六年的高壓迫害期間,被控告人江澤民剝奪了我作為中國公民應有的基本自由權利,我的身體、精神、經濟、家人所受到的精神壓力,都是被控告人江澤民操控其親信「610」辦公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由此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