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律師作用需注意的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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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我曾遭冤判四年,家人也聘請了律師做無罪辯護,其中有些教訓,寫出來供同修參考。

一、律師發揮多大作用,受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導

請律師主要有兩個作用:一個是律師可以依法會見當事人,查閱、複印卷宗,既能將遭迫害同修的具體情況帶出來,也能告知其外面的情況,鼓勵遭迫害同修;另一個是在法庭上,從法律角度揭露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與邪惡。

但是,律師作用發揮到甚麼成度,是受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導的,尤其是與律師直接聯繫的同修。第一,律師受理我們的案件,受到的干擾是很大的,這需要我們正念加持他們;而且律師也是常人,雖然我們讚賞其正義性,但不能視其為完人。第二,一個律師往往接有多個案子,時間精力都是有限的,而且辦我們的「案子」多了,容易形成一種工作模式,不是每次都深入到每個具體案例中去,這需要我們適當的、必要的督促。外面同修一定要與律師多溝通,在尊重和信任律師的前提下,儘量多了解案情、多了解案子進展情況、多了解律師的基本辯護觀點和策略,不要有依靠律師和由著律師辦的想法。第三,律師辯護有其專業性,但這個專業性也並非多麼神秘,不是高不可攀的,其實法輪功受迫害這麼多年,我們對迫害的非法性認識是相當深刻的,有許多材料都可以提供給律師的(律師也存在著進一步了解和認識真相的問題),並協助其將之應用到辯護中去。

此外,如果一個「案子」涉及到多名法輪功學員、各自請有律師,外面同修要注意搞好與各位受迫害同修家人的聯繫、與各位律師的聯繫,尤其是在受迫害同修的家人是常人的情況下。儘量把受迫害同修的家人聯繫起來(甚至有的家人需要講真相、清除所受的毒害),儘量把律師聯繫起來,形成一個小「整體」、一個反迫害講清真相的著力點。總之,我們對律師所能發揮的作用要有切實的估計,我們是主導,在創造一個使其能充份發揮作用的環境。

二、協助律師第一時間深入「案情」,辯護有地放矢

邪惡對律師的辯護是多方干擾,甚至直接破壞。例如,我這個「案子」,發起訴書後長期不開庭,後來法院突然通知律師開庭,我的律師當時正在外地辦案,向法院建議延期開庭,被拒絕。其他幾個律師也分別被迫接受了法院的開庭日期。其實這是法院故意搞的。我想,如果律師們之前有充份的溝通,共同抵制法院的突擊開庭,是有可能做到的。

我曾與律師約定:第一、如果開庭你不在場,我會拒絕出庭,我是不會配合開庭的;第二,你接到開庭通知後,你一定要來見我,我們最後共同確定辯護方案,因為我在看守所,法院是不通知我們甚麼時間開庭的;第三,為了減少你的壓力,你的辯護重點就放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方面,至於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違憲和非法等等方面由我來說,我們來說。

突擊開庭的後果是惡劣的。一方面,律師自己沒有足夠的時間深入了解案情,辯護不能抓住實質問題和有利的方面、有地放矢,只能泛泛而談。另一方面,律師沒時間來見我,我們是突然被押上法庭的,準備不足。因此,從我的角度來說,這次開庭我們的辯護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

我的律師接我這個「案子」,只在最初一次見面時詳細詢問了我的相關情況,做了筆錄。後來因為「案子」時間拖長了,他手頭的「案子」也多,他就沒有仔細研讀卷宗,沒有將與我直接相關的材料整理出來告訴我,商討辯護策略。他大概是想等開庭時間定下來後,再來做這個工作。我也這樣想。結果邪惡就鑽了空子。

邪惡是無孔不入的。因此,我們要提請律師注意到此類破壞情況,在第一時間深入了解「案情」,儘早確定辯護方案,有備無患,掌握主動,把工作做到前面,排除措手不及的情況。通過辯護把講清真相做到位。

三、協助律師做好上訴

我們被突擊開庭回來後,我立即開始寫上訴書,力求彌補當庭辯護的不足,揭露法院審判的非法性。我當時非常盼望律師立即來會見我,亡羊補牢,將上訴工作做踏實。在法庭上辯護的倉促和不理想,我想律師自己心裏應該是有數的,一個有責任感的人是會及時彌補的。但是,律師遲遲不來。

我這裏不是對律師有過份要求,也不是對律師辯護水平有過高要求,我也知道律師會受到種種干擾,我只是想說:外面聯繫律師的同修,請儘量洞察邪惡的干擾破壞伎倆,予以正念清除,及時與律師溝通,請律師在開庭後立即去會見當事人,商討後續工作。否則又會被鑽空子。

例如我這的情況。判決下來,我當即上訴。上訴庭法官來見我,我提出五條上訴意見:第一、庭審程序有瑕疵,例如我申請參與審判工作中的中共黨員迴避(理由是他們是服從邪惡黨政策而不是服從法律,而邪黨政策就是迫害法輪功並強制他們服從,因此他們喪失了作為審判人員所必需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我的申請被當庭駁回,並不准我申請覆議(即非法剝奪了我的申請覆議權)。第二、非法證據排除。我們四名法輪功學員都分別被非法拘禁一段時間(從我們被綁架到宣布我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間有段時間,這段時間把我們關在「洗腦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辦理任何法律手續),所謂的「證據」都是在綁架和非法拘禁期間獲取的,因此是非法的和無效的。第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證據鏈。第四、適用法律錯誤,不僅刑法三百條本身存在立法問題,而且刑法三百條與法輪功完全風牛馬不相及。第五、依據憲法和法律,宣告我們無罪。上訴庭法官只是敷衍我們,來走個形式。(如果律師深入「案子」,與我們充份溝通,完全可以提交一份高水準、紮實、有份量的上訴書。)

但是,我的律師只是在上訴庭法官見我們之後才來,而且不是他本人來,他本人胳膊摔了,請了個同事代他來,要我請他繼續做我的上訴代理律師,帶來份極簡單的空洞的上訴書,並說時間非常緊張了。結果這些都是通過上訴講真相做的不甚理想的原因之一。

四、協助律師做好申訴

我再就是否請律師申訴問題談點不成熟的想法。我們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下來後,律師又來見我,看我是不是還請他代理我的申訴。我當時認識不清,為了減少家裏的經濟負擔,就沒有請律師代理申訴。我想到了監獄再申訴。現在看來這是一個失誤。

當我們一被劫持到監獄,馬上就遭到強制「轉化」,暴力「轉化」,沒有任何法律可言。完全斷絕了與外界的聯繫。連家人都聯繫不了。這時要申訴,請律師,想都別想。

所以,我想如果在被劫持到監獄之前,在看守所就聘請律師代理上訴,把手續都辦理好,約定好一被劫持到監獄,律師立即前來會見,不讓會見就揭露就找有關部門控告,這對減輕迫害可能會有一定幫助。

以上是我個人的經歷和現階段的認識,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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