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李勤本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1999年6月10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1999年7月20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
1999年7月20 日之後,江澤民操控中央電視台等全國各級所有宣傳機器,鋪天蓋地的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李洪志大師進行造謠、誣蔑,製造一系列虛假的自殺、殺人案件,栽贓陷害。特別是2001年1月23日夜,江澤民一夥製造了震驚中外的「自焚」偽案,嫁禍於法輪功,企圖激起全國乃至全世界民眾仇恨法輪功,嚴重損傷了國家的形像。
被告江澤民在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實施了滅絕政策,正是在他的惡毒策劃、指揮下,導致原告人遭受了如下迫害:
一、信仰自由和基本人權被非法剝奪
原告人於1997年4月修煉法輪功後,受益非常大,不但身體健康了,而且心裏和精神也獲得了健康,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每遇到問題,首先考慮別人,在個人利益上也不去爭了,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從不懈怠,保質保量完成,成為遠近聞名的好人,生活因此變的充實而快樂。
自1999年7月20日之後,江澤民一夥非法剝奪這美好信仰,強制洗腦,暴力轉化,多次非法關押,使原告失去了生存和工作環境,整天處於恐怖、驚慌、焦慮與壓抑之中。對原告迫害,並株連家人及多位親友,同事,使他們也時時感到有災難降臨,沒有一點安全感。
二、原告人遭受了12次入室迫害,3次被非法關押、一次勞教及酷刑折磨。
慶陽市和寧縣公安、國安、「610」人員每次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和單位及辦公室,從不出示上崗執法證和搜查證,隨便非法審訊和搜查。
第1次:寧縣公安局治保科劉德貴於1999年5月初來單位辦公室,排查煉功人員,將原告錄入公安黑名單之中,開始了長達16年之久的迫害。
第2次:1999年7月21日,縣公安局新寧鎮派出所吳昌發、劉永濤、郭永傑3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非法審訊,後又亂翻查抄,抄去《轉法輪》1本,法輪紀念章1枚(有扣押清單為證)。從此,全縣迫害大面積開始,各級成立了「610」非法組織。原告單位也成立了3人監控小組,每天24小時監視原告的一舉一動。
第3次:同年8月初,劉德貴、朱華寧2人侵入單位辦公室,逼原告寫「三書」,登記表冊,原告不寫,單位為了免事,由業務人員簽寫交了差。
第4次:2001年2月28日下午4時多,騙原告去單位開會,由市國安的雒少華、王慶華2人,協同縣「610」主任王永珍,公安局長魏立道、治安科劉德貴、朱華寧、李玉等人配合,將原告單位辦公室及住宅非法搜查,抄去法輪功書籍3本、筆記1本、袖珍收錄機1台(價值240元)、煉功磁帶4盒等物品(沒給查抄清單,至今沒返還)。並非法將原告綁架,先在治安科辦公室非法審訊一夜,沒讓睡覺。3月1日9時將原告投入寧縣看守所,整2個月,4月30日放回。
期間,縣「610」、公安局預謀判勞教2年,在親友的大力營救下,公安局才放人。縣委書記鄧曉龍在3月下旬召集會議,免去原告一切職務。10月份,縣紀檢委給原告以撤職、行政記大過處分,工資連降3級,定為科員檔次,每月少發300多元,年終公務員考核又定為「不稱職」。由於原告是全縣聞名的優秀工作者,大好人,這一些處分,不敢向全縣發文,都是偷著進行,事後瞞著人裝入原告的檔案袋。
第5次:2001年5月8日,國保大隊長王三泰,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傳喚原告及妻子趙芳雲,先非法審訊,後強迫簽名,按指印。
第6次:2004年11月,縣「610」主任袁喜言帶領4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非法審訊一次,強迫原告與法輪功決裂。
第7次:2005年3月,縣「610」副主任孟兆慶一行3人,非法侵入單位辦公室,非法審訊一次,強迫原告放棄修煉。
第8次:2008年4月7日晚8時,原告在縣城街道行走,被縣國保特務朱義,新寧鎮派出所李耿偉、段偉等人綁架,在該派出所遭非法搜身及審訊,後李耿偉叫來國保隊長胡寧生,又非法審訊一次,因為零口供,胡氣急敗壞,於晚9時,帶一大幫人非法抄了原告住宅,沒給清單,至今未返還所搶劫的物品。因沒抄到胡寧生想要陷害原告的所謂重要證據,胡開始刑訊逼供,將原告銬在鐵椅子裏,手腳均被銬牢,直到次日早上7時打開,長達9個多小時,致使原告手腳青腫,失去知覺,當時不能站立。早上9時多,胡將原告投入縣看守所非法關押。剛一入監室,就遭到獄警王正元指使的犯人何應卜、石龍會等人的毆打,致傷胸部,痛了一個多月時間。
5月5日,胡寧生上報市公安局,判原告勞教1年6個月。5月12日,將原告投入甘肅省第一勞教所,直到2009年9月29 日才放回(判決書及解教書證明)。在勞教所遭受暴力洗腦、罰站、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強迫勞役、毆打等迫害和摧殘,幾個月時間頭髮全變白了。毆打原告的犯人有馬平,李興中,楊先中,孫紅濤等(均是吸毒犯)。曾被迫抽血5次,檢查身體6次,還給法輪功學員建立身體檔案,上附照片,可能與建立器官庫有關。
回到單位,當年考核又定為不稱職,工資再降一級。這年工資普調,按科員低二檔調,比原告先前正科級每月少發一千多元。從2006年7月1日執行新標準算起,連同以前少發的,至今十幾年,共損失13萬多元。
第9次:2011年10月中旬,國保隊長胡寧生、副隊長王東博等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強行非法採集原告血液,被當場拒絕未遂。
第10次:2011年11月初,國保隊長胡寧生、教導員賈中紅等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強迫原告「滾大板」(按十指紋、二手掌紋),原告不按,三人強壓住,一人扯手按了。
第11次:2013年7月17日,胡寧生、王珂等一行5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先非法搜抄了辦公室,又劫持原告到住宅,抄去電腦主機1台、MP3一個(價值180元),手機1部,數據線1根、手寫筆記2本等物品,未給清單。並非法判原告行政拘留10天,未通知家屬,將原告劫持到正寧縣拘留所關押。4天後血壓升高而放回。被拘留所勒索伙食費100元。所查抄物品,除電腦、手機要回外,其他未歸還。
第12次:2014年10月下旬,胡寧生帶領3人,非法侵入原告單位辦公室,欲搜查原告的工作證、醫療證、等有效證件,登記各證號碼,預謀加大監控範圍。此事因單位不配合,原告及時走脫。胡寧生當即帶人去原告家裏敲門騷擾。次後連續7天,胡電話騷擾十多次,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負擔。
三。原告及家人遭受巨大的精神迫害,名譽受到嚴重侵害
在長達16年之久的迫害中,原告在遭受嚴重的人身迫害、經濟迫害的同時,還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摧殘。因被非法剝奪了信仰,沒有學法、煉功的條件,使原來因煉功好了的神經衰弱、萎縮性胃炎等舊病復發。因成了「鬥爭對像、階級敵人」,備受歧視,侮辱。人格受到巨大傷害,心靈受到巨大創傷。
江澤民在迫害原告的同時,採取株連政策,使迫害延伸到家人、親朋及單位同事。縣公安局多次傳喚原告的妻子,加重了她的精神壓力,使其多次患病,2009年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萬多元。
原告長子於2001年3月,被縣國保控制在其就讀的縣二中,長達4小時,非法審問2小時,給其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影響了學業,後來只考了一所高職,畢業後不願回本地,隻身在外地打工謀生,生活很艱難。
原告次子在上小學1年級時,經受不住巨大的打擊,獨自出走一次,經多方尋找,方才避免了悲劇的發生。後又患了神經性頭痛。
原告的二哥曾多次被國保、「610」傳喚,威脅,並要求其寫「保證書」,配合監控原告,致使其在2006年患了心臟病、頸動脈梗塞、小腦萎縮等病,先後在西安、蘭州、慶陽市醫院治療,花去治療費5萬多元,致其家庭生活困難。
綜上所述,被告人江澤民的行為,對原告及家人造成極大的災難,更為全國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捍衛民眾的合法權益,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陷於道德崩潰、生態極度惡化、天災人禍不斷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及其他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