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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市安仁榮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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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四十六歲的福建省武夷山市法輪功學員安仁榮向最高檢察院郵寄訴狀,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

安仁榮於二零零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多種慢性疾病痊癒。可是他和家人卻遭到江澤民集團的迫害。他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迫害兩次,警察還勾結檢察院和法院,企圖對他非法起訴。

以下是安仁榮在訴狀中的陳述:

一、重生

我是二零零六年三月通過一位朋友的親戚介紹得法修煉的,得法前我全身都是慢性疾病,有慢性胃炎、慢性腸炎、慢性前列腺炎、慢性咽喉炎、慢性鼻竇炎、神經性皮炎、幾十年的反覆型口腔潰瘍症、還導致嚴重的失眠。

用過中藥、草藥、西藥、針灸、拔罐、推拿按摩、營養療法,還買了好幾本偏方藥書自己嘗試治療,甚麼偏方都試過了,治療儀買了好幾台,有六合治療儀、利德治療儀、華漢針神治療儀、紫環睡眠儀,賽遠牌紅外線護腰、短褲,安利的營養食品吃了一萬多元,以上各項花了好幾萬元,可病就是不會好,整個人身體非常虛弱,爬樓都困難,肚子痛、腰痛、全身難受,身體非常怕熱,辣椒、生薑、大蒜頭及油炸食品都不能吃,這麼多種慢性疾病折磨的我生不如死,甚至想自殺的念頭都有,天天都在為治病發愁。

通過學法煉功,按書中的要求以真、善、忍為標準做好人,就這樣身體一天比一天好,才二~三個月時間,我全身的各種疾病就不翼而飛了,達到無病一身輕的狀態,甚麼都可以吃了,到現在近十年身體都非常健康,一粒藥都沒有吃過,你想想,我這樣的身體,如果沒有修煉法輪大法,我早就沒命了,所以用盡人類的語言也無法表達李洪志師父對我的救命之恩。

二、我和我的親屬遭受的迫害

就是因為我修煉法輪大法,告訴世人法輪功真相,我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迫害兩次(參與者:武夷山市國保大隊曹春富、施火旺、湯達忠、周貴生、王修德、唐忠、王必烈、楊自保、周國光、崔長德、馬江南等。檢察院:侯永盛、鄭敏、蘭觀良等)。

一次是二零零七年四月,我被送往福建省福州儒江戒毒勞教所,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被秘密轉移至福州市勞教所共十九個月(其中加期一個月),其間警察對我採取整天坐小板凳不讓閉眼、不讓睡覺、關禁閉室,叫吸毒犯整天輪流看著、遭野蠻灌食等。

一次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綁架到武夷山三姑派出所後轉武夷山市看守所,被帶到一間非常密封的房間裏,牆壁上都包了海綿,把我架到一張椅子上一手一個手銬銬住進行非法審訊,期間三名惡警對我拳打腳踢(湯達忠和另外兩位福州來非法審訊我的,名字不詳,因為他們都沒有掛胸牌,問了也不說),後來又架我去坐老虎凳,我絕食抵制迫害,看守所警察動用武警等人把我整個人用膠帶綁著進行野蠻灌食,這樣我被他們迫害得奄奄一息,瘦得皮包骨。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以所謂取保候審形式出獄。

一年多來,武夷山市的國保警察一直持續騷擾我及家人,國保大隊的警察曹春富、湯達忠、周貴生、崔長德等人對我及家人的騷擾、迫害包括:跟蹤、監視,手機監聽,還經常對我的妻子進行威脅,恐嚇,逼我妻子在家監視我,導致我妻子無法正常去工作。我做生意用的小麵包車等財物,被國保警察搶走後至今未還,所以無法去做生意賺錢,家中老母親和上大學的女兒都需要撫養,導致經濟情況極度緊張。

警察又勾結檢察院、法院,欲非法起訴我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國保大隊警察曹春富以歸還東西為名,將我夫婦騙到武夷山市檢察院,結果是逼我在一份文件上簽字,我發現文件上有一句寫從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開始取保候審一年,當場揭露了他們的陰謀,拒絕簽字,並叫妻子回家。國保大隊警察崔長德攔著我們不讓走,我妻子很害怕,被迫代簽,警察才放我們回家。

三月二十五日,武夷山市檢察院又打電話叫我夫婦一起到檢察院,我沒有去。

三月二十七日,檢察院的侯永盛與國保大隊警察崔長德闖到我家,侯永盛給我非法起訴書,並要非法給我做筆錄。遭我拒絕。最後侯永盛威脅說:「你的事大了。」在樓下又恐嚇我妻子:你丈夫這樣態度的話就要來抓他。導致我妻子的精神又極度緊張。

四月二日,法院打電話叫我夫婦去法院,我不配合。但我妻子很害怕,就和我的表姐去了,法院不法之徒恐嚇我的妻子:你丈夫不來,就要抓他了。我的妻子精神上再也承受不住了,崩潰了,回家後又打又罵,又是要離婚,還拿起菜刀要砍人。

我的老母親只有這麼一個兒子,聽說惡警又要抓兒子了,精神也快崩潰了。老人多年來一直在擔驚受怕中過日子,現在已經是瘦得皮包骨。我的女兒也無法安心在學校讀書。一個老實本份的人家,被冷血的中共惡警迫害的瀕臨破散。

四月八日,武夷市司法局人員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做筆錄,我沒有去,司法局人員說沒有過去做筆錄,三天後就會把材料送到法院去。

四月十七日,武夷山市原國保大隊長曹春富打電話給我的妻子,叫她十八日與我一起去法院,如果沒有來,就要採取強行處理,我當日被迫離家出走。四月二十二日,四名警察闖入我家企圖綁架我,但撲了空,後對我進行網絡通緝。

二零一四年臨近十一期間,兩名武夷山市國保大隊警察夥同浦城縣(鄰縣)兩名警察共四人,穿便衣,闖到浦城縣石碑鎮的一個小自然村我妹妹家裏,當時只有我妹妹的公婆在家。四人沒有說自己的身份,謊稱要看我妹妹家的新房裝修。我妹妹的公婆領他們上樓後,就發現他們很不對勁,好像是急切的在到處找人。他們發現樓上沒人後,就兇相畢露的問:你兒媳的哥哥安仁榮有沒有在你這裏?

我妹妹公婆說:他都很久沒有來了。警察問:你知道他在哪裏嗎?我妹妹公婆說:我不知道。警察又問:你兒子、兒媳知道嗎?我妹妹公婆說:他們也不知道。警察說:你兒子不知道還說的去,你兒媳不可能不知道吧,知道在哪裏要和我們講,然後警察叫她報了她兒子、兒媳的手機號碼才走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是我女兒結婚的日子,但我仍然有家不能回,武夷山市國保大隊的大隊長施火旺等人,在我女兒結婚前,去找我妻子,企圖說服她叫我回家,假意說不會抓我。然而,在我女兒結婚日,帶了很多警察到酒店和我家去巡視。結婚前後,惡警湯達忠經常到我妻子的店(幫人看店),女兒公婆開的餐館等地方去騷擾,還到我女兒教書的學校去找我女兒,叫她說出她爸爸在哪裏,說再不說就要判她爸爸的刑,我家附近經常有人在蹲坑監視,經常去向我的隔壁鄰居打聽有沒有看到我回家。

二零一五年八月份,武夷山國保大隊長施火旺掛電話給嫁在浦城縣的我的妹妹,要她告訴他們我在哪裏,我妹妹說:我不知道我哥哥在哪裏呀,施火旺說:你不可能不知道你哥哥在哪裏吧。

由於現在還處在流離失所中,被迫害的證據包括勞教書等現無法收集。

以下是本人被武夷山市國保大隊搶劫的財物

二零零七年四月到我家非法抄家,被搶劫的東西有:李洪志師父法像一幅、一些真相資料、摩托車一輛、打印機一台,(摩托車、打印機後來有歸還,其它的沒有歸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到我家非法抄家,被搶劫的東西有:神韻晚會光盤及其它真相光盤、麵包車一輛、兩台打印機、新舊手機總共五部、無線網卡一個、mp3大、小播放器二個、mp5視頻播放器一個、U盤、內存卡好幾個、台式電腦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車上加裝的新電瓶、自封袋及使用的紙張等,劫走的物品很多沒有留下物品清單,去了好幾幫人進行非法搜查,至今都沒有歸還。

三、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罪行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酷刑折磨。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利。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非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打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4.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

9.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罪行」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迫害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四、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詳情請見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項。

1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二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取、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它身體上的傷害。

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14.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及其它不人道行為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將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已有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禁中失蹤。在被關押後,當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和朋友聯絡,多年沒有音訊。在當局不告知他們的下落的情況下,他們的家屬推測他們已經死亡了。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包括本人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這些行為違反國際法。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15.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公安與六一零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詳情請見以上第二章第七項。

五、控告請求

懇請最高級人民檢察院、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還我師父清白,還法輪大法清白,還被迫害的全體法輪功學員一個正義公道。

此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

控告人:安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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