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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六名法輪功學員被誣判 法官阻當事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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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下達判決,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張麗豔七年半、王東生七年、王玉芝四年、郭紅霞三年半、單金莉三年、祖萬海三年,其中單金莉和王東生是母子。

下達判決後,尖山法院刑庭屢次到看守所找幾名當事人談話。十二月七日,尖山區刑庭庭長高志新親自出馬到看守所做法輪功學員「工作」,威脅說上訴對他們(她們)不利,企圖阻止上訴。

上訴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作為法官,威脅、阻撓當事人上訴是犯法的,高志新不可能不知道,可為甚麼他還要在眾目睽睽之下幹這種違法的勾當呢?是因為他和指使他的一幫子「三長」會議成員們怕法輪功學員上訴,怕對法輪功學員構陷、誣判的罪惡昭然天下,怕家屬找,怕律師辯,怕被正義良知人士繩之以法。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他們自欺欺人的認為他們合謀幹的違法的勾當就「合法」了,不會再煩心對這些好人的冤判被律師重新拿到堂面亮一亮,就沒有愧對良心的煩惱了。

法輪功學員張麗豔、王玉芝、郭紅霞、單金莉和她的兒子王東生五人在雙鴨山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已兩年之久,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祖萬海因身體狀況被保外就醫,當天也被迫參加庭審。

七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律師們當庭指出: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刑法三百條即「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適用本案,與本案無關。律師們還指出,法院程序嚴重違法:

1、法院超法定職權退補三次,程序違法。
2、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打成「團夥」,為加重迫害。
3、嚴重超期羈押十七個月。
4、不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安排律師閱卷。
5、不給律師送達開庭通知,也不在規定的閱卷十天之後開庭(七天就開庭)。
6、警察疲勞審訊,超審限違法。

張麗豔、王玉芝等幾名學員也都為自己做了辯護,指出修煉法輪功合法,應無條件釋放。王東生在庭上也揭露了警察對他連續十四個小時的非法審訊。

一、警察綁架十五名法輪功學員、搶劫私人財產

雙鴨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夥同尖山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對雙鴨山市尖山區法輪功學員採取蹲坑、盯梢、電話竊聽等手段監控一年有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開始四天之內,綁架十五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對十七人非法抄家,百萬個人財產被一掃而空。

十月十四日下午一點多,單金麗和她兒子王東生在自家樓院行走,被在樓下蹲坑的市公安局張玉波等人綁架,隨後抄家。身體不好的老伴和不修煉的女兒也被強行帶走(二人後來被放回),警察搶走台式電腦一部、筆記本電腦三部、刻錄機一台、打印機三台、彩色掃描儀一台、手機多台、現金七萬九千一百五十三元、價值七、八萬元的汽車等私人物品。

十月十四日下午二點半左右,十多個警察闖入尖山區法輪功學員郭紅霞家,綁架了去她家串門的法輪功學員張麗豔、楊玉范、吳月霞,以及郭紅霞的丈夫和保姆。保姆也被抄家後放回,郭紅霞的丈夫第二天凌晨一點回家。郭紅霞家被搶走八十萬元的私人存摺一個、其它存摺若干、家裏其它現金若干、筆記本電腦一個、打印機一台、塑封機一台等。

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騷擾,有的被迫流離失所,祖萬海等三人被保外就醫,一人被監視居住。

一年多的時間裏,被迫害學員的家人無數次的奔走於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卷宗曾三次被打回尖山區檢察院。一天天的等待,家人得到的只是推諉。單金麗的丈夫,也就是王東生的父親王亞凡,在營救自己的妻兒中不斷被騷擾、威脅,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思念親人的孤苦無依中離世。

二、違法暗箱操作的「三長會」

「三長會」是由政法委610牽頭,召集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區法、區檢、區公安局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召開的會議。對張麗豔等人的迫害曾多次召開「三長會」,其中有一次「三長會」的會議要求是:「公安機關進一步搜集、固定張麗豔、王玉芝犯有策劃、組織實施共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市人民檢察院、中級法院要認真閱卷,『依法』判決」。

從這個會議紀要我們就能看出:公安抓人後,公檢法三家再到一起給案子定調、定罪,甚至案子還沒有審理,就定下來判幾年,然後「找「證據。這種先抓人後取證,是違法的。公檢法成了一家,合謀陷害。這就是「三長會」的職能。為了加重對張麗豔等人的迫害,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有意打成「團夥」。十幾年來,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每個人都是被三長會陷害入獄的。

公檢法本身各部門是互相監督、制約的關係,顯然「三長會」的召集和議程都是違法的。610本身是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三長會」是它破壞法制的具體體現。

雙鴨山市曾參加過三長會的部份成員有:雙鴨山市610主任趙景濤;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刑庭庭長錢吉臣、副庭長馮敬坤;雙鴨山市檢察院公訴處一處處長趙曉東、檢察員王壽琴;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主管公訴科領導朱維新、公訴科科長黃建中、公訴科牟丹;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刑庭庭長高志新;雙鴨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張玉波、國保杜佔一;雙鴨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長劉乃君、國保隊長門永豐;記錄員是610科員郭華毅和劉志超。

三、法官高志新嚴重違法

法院超法定職權退補三次,程序違法。這五名法輪功學員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被綁架後,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將卷宗移送到尖山法院,在法院停留十七個月,非法打回公安局三次之多。按照法律規定,案子到法院最多只能打回公安局補充兩次證據,否則就放人或開庭。刑庭庭長高志新不經檢察院私自將案卷直接退給了公安局繼續「補充」。每次律師要閱卷,高都說,案子還在協調中。這所謂的「協調」就是利用職權私自串通、捏造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可案子到法院已經十七個月了,已經嚴重超期羈押。八月下旬,幾名代理律師分別向尖山法院高志新遞交了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高志新說收到了,但如石沉大海,不給律師任何答覆。律師向法院和檢察院控訴和紀檢等部門遞交了對高志新的控告信,不僅沒有得到答覆,高志新還通知律師要開庭。

庭審中,七位律師當庭指出法院的嚴重違法,要求他釋放幾位當事人,高志新雖知理虧,但還是一意孤行,聽命於「三長會「的指使,對當事人冤判重判。甚至為了擺脫自己的困境,竟然親自去看守所阻止當事人上訴。

整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違法之處隨處可見。當事人王東生被公安連續審訊十四個小時,在他神志不清中欺騙、威脅和誘供。法院不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安排律師閱卷,不給律師送達開庭通知,也不在規定的閱卷十天之後開庭(七天就開庭)。

四、尖山分局門永豐徇私枉法、道德敗壞

尖山分局國保大隊隊長門永豐,利用辦案之機,敲詐勒索家屬錢財,以做精神病鑑定的方式幫把張麗豔弄出來為交換,索要張麗豔家屬幾萬元的巨額資金作為好處費。而一年前真正被迫害的精神恍惚的孫淑傑,門永豐勒索不成的情況下,對家屬要求做鑑定的事百般阻撓。

門在人中也是一個道德敗壞的人,一年前曾因找「小三」,逼的妻子跳樓自盡。這樣一個人渣,以政府的公務員出現,真是極大的諷刺。利用職務之便,敲詐勒索,已經構成犯罪,人間的法律和天理都不會放過這樣的人。

操控對六人重判的「三長會」成員:
1、趙景濤: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勞動就業局四樓18904690069、13945797979 辦4286610
2、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刑庭庭長 錢吉臣 13846999966、13945780047(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3、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刑庭副庭長 馮敬坤13504648838(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4、趙曉東:雙鴨山市檢察院公訴處一處處長。手機號15344578855,辦公室4260014
(地址:雙鴨山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5、王壽琴: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6、朱維新: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分管公訴科的主管領導)13351162346
7、黃建中: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公訴科長13766680388 6107230(辦公室)
8、牟丹: 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公訴科13305888557(地址:雙鴨山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9、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刑庭庭長 高志新15604690678(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10、張玉波 雙鴨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18846998999 13115698999 15331817999(尖山區世紀大道中段)
11、杜佔一 原雙鴨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國保(調到哈市)
12、劉乃君 雙鴨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長 13846966999 (雙鴨山尖山區世紀大道105號)
13、門永豐 雙鴨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國保隊長 17614690078(雙鴨山尖山區世紀大道105號)
13、郭華毅 雙鴨山市610科員 三長會議記錄員 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勞動就業局四樓
14、劉志超 雙鴨山市610科員 三長會議記錄員 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勞動就業局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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