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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折磨 佳木斯市王英霞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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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佳木斯市四十八歲的王英霞女士修煉法輪大法後,疾病不治而癒,身心受益。因為不放棄修煉,被中共當局綁架六次,非法勞教三次,非法判刑三年,遭受多種酷刑折磨:長時間碼坐、做奴工、野蠻灌食、大背銬等。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王英霞女士控告元凶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迫害,致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七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並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下面是王英霞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江澤民在職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610辦公室」、公安機關的警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動了對法輪功群體的殘酷迫害,其迫害的理由僅僅因為我們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以下是對我個人人身及經濟的迫害事實:

一、進京上訪,被勒索錢財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在全國範圍內,發動了對善良群體法輪功修煉者的殘酷迫害,一時間造謠、欺騙鋪天蓋地,為了給大法說句公道話,我於二零零零年六月的一天進京上訪,在天安門廣場被便衣警察劫持。被遣送回當地看守所,八天後放回家,過後得知丈夫被勒索三千元錢。

二零零零年十月份母親也要進京上訪,我同母親及七、八位同修踏上了進京的火車。當車輛行駛到遼寧省地界時被公安劫持,關押到錦州站前派出所,兩天後被遣送回當地看守所。十二月份的北方正是最寒冷季節,看守所破舊不堪,十平方米監號關押著近三十人,晚上睡覺只能側身躺著。二十多天後被放回,得知丈夫又被勒索錢財,問他多少錢,丈夫一字不說。

二、非法抓捕,勞教三年

二零零二年四月的一天,我在自家超市賣貨,衝進來四、五個警察,沒出示任何證件就開始亂翻東西,好半天,搜到兩盤煉功錄音帶和一盤真相錄音帶。然後把我強行駕上車,我被劫持到新立派出所。他們利用各種方式誘騙口供,我不配合,他們就用另一種方式跟我聊一些法輪功的事。然後斷章取義的做成了所謂的筆錄,非法勞教三年。在看守所我絕食抗議。第三天看守所高管教和幾名男刑事犯給我灌食,他們拿著一根比小手指頭細一點的膠皮管子從我的嘴裏往嗓子裏插,一邊用手使勁掐我的脖子,我被憋得差點窒息,那種痛苦難以言表。

中共酷刑示意圖:背銬、電擊、棒打、踩踢
中共酷刑示意圖:背銬、電擊、棒打、踩踢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左右,我被非法勞教三年,期間我經歷了碼坐、電棍、大背銬、野蠻灌食等等;此細節不一一詳述。

三、家庭破碎

大約在二零零二年七月的一天,丈夫由於承受不了這種紅色恐怖的高壓,到勞教所與我辦理了離婚手續。在勞教所裏,當我從巨大的痛苦中走出來時,我似乎經歷了一場死而復生的過程。家庭的破碎,加之媽媽的一次次被綁架,孩子幼小的心靈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我父親當時六十五歲,因承受不住女兒被關押和離婚的雙重打擊,走路時精神恍惚,被汽車撞傷三根肋骨。

四、酷刑大背銬,至右手三級傷殘

酷刑演示:大背銬
酷刑演示:大背銬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左右,我拿著鑰匙打開房門時,猛然見到屋裏有一位陌生男子。一把抓住我往屋裏拽,原來警察早已進入我家,非法侵入民宅。一名警察說:「我是國保大隊的,我就是惡人榜上最惡的那個,叫高東旭。」然後對我進行非法審訊,我不配合,他們氣急敗壞的說:「給她湊材料,就說有八張資料。」後來我被非法勞教三年,在勞教所被使用大背銬,致殘,右手傷殘,到醫院檢查結果三級傷殘,提前兩年被釋放。

五、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份,我在同江散發真相資料時被同江市清河鄉派出所所長吳紅偉夥同多名警察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在哈爾濱女子監獄承受了非人的折磨,期間母親痛不欲生,急憤成疾,身體健康狀況迅速衰落。每天在痛苦中煎熬,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痛苦離世。

六、串門被非法勞教兩年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晚上七點左右,我到同修任淑賢家學法,七點二十左右門外有敲門聲,一個女人聲音說:「我們是收衛生費的。」我們沒給開門,一個男士說:「我們是公安局的,快開門。」隨後他們用重物猛擊門鎖,十幾分鐘後門被砸開,警察破門而入,不出示任何證件,非法抄家。一個月後非法勞教兩年,在哈爾濱戒毒所裏經歷長期碼坐。早上五點起床,晚上到十二點,談話時威脅、謾罵。我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勞教所解體的情況下才被放回。

十六年來,在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打壓政策下,法輪功學員一直在承受著來自精神、經濟和肉體方面的迫害。使法輪功學員,失去正常的修煉環境,家屬每天都在提心吊膽的生活。在江澤民集團的謊言宣傳下,人們都歧視法輪功學員,使法輪功學員失去做人的尊嚴。

鑑於以上原因: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六年的殘酷迫害,犯下了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這場殘酷迫害已構成江澤民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被控告人江澤民罪行

一、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1、製造和推行國家恐怖主義,把政府淪為國家鎮壓機器。利用手中獨攬的黨政軍大權,糾結黨羽,脅迫整個國家權力體系、操控整個國家機器瘋狂運作,把迫害迅速推向從中央到地方的黨政軍和社會各界各系統,把一億多無辜的法輪功群體連同他們幾億之眾的親屬推向空前絕後的巨難之中。

2、以個人代法,以黨代法,摧毀國家全部法律體系。另立一套超越國家法律體制、超越國家憲法、超越國家立法程序,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610辦公室」和「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這個機構是由江澤民口頭下達迫害法輪功的殺人指令,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獨立運作的幫派權力體系、殺人機構、黑勢力流氓犯罪集團。

3、在全世界進行輿論欺騙。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之後,立即操控全國的輿論宣傳,在全世界對法輪功進行瘋狂的捏造誹謗和輿論傳媒欺騙。一九九九年底,江澤民在新西蘭亞太高峰會上,把中共特製的誣陷法輪功的小冊子,以市井小人的卑劣手法發給與會的十幾個國家元首,矇騙毒害了全中國、全世界各階層無數世人。

4、置於死地的「經濟上截斷」。這是對法輪功群體實施的全社會性的生存迫害,它牽連了所有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庭──一個廣大的社會層面。如下崗、開除公職、停發工資、罰款、敲詐勒索、搞垮學員家族企業、收回住房等等的邪惡迫害使無數家庭斷絕經濟來源,流離失所、孩子失學;無數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社會後果極大。

5、滅絕性的「肉體上消滅」。江氏瘋狂指令:「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這種瘋狂的滅絕性的具體屠殺指令,整個國家機器瘋狂捲入極端的殘酷迫害、酷刑和秘密屠殺的罪惡之中。

6、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十六年來,大量失蹤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殺害。這一滔天罪惡是江澤民下令屠殺法輪功學員的一個最大黑幕,它同時牽涉製作人體標本、活體醫學試驗、販賣屍體、牟取暴利等秘密運作的一個連環殺人網。十六年來,大量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等方式,殺死在這張連環殺人網中。

7、超倫理、超人性的酷刑折磨。十六年來,江澤民指揮血債幫和「610」機構殘酷迫害法輪功群體,施用幾百種以上的精神和肉體摧殘的各種酷刑,其手段五花八門,極其殘忍。無數法輪功學員在酷刑下被折磨致瘋、致殘、致死。

8、思想專制,精神屠殺。江澤民「百分之百的洗腦轉化指令」使無數法輪功學員遭受巨大的精神和肉體的同步迫害。十六年來這種極端邪惡的精神迫害從未停止過;它的「百分之百轉化率」也是綁架國家機器、脅迫全國各級、各行業黨政負責人全面參與迫害的陰謀手段,把他們整體拖入迫害正信的罪惡深淵。

9、操控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動用四分之一的國家財力鎮壓法輪功修煉群體。在海外,利用特務對法輪功活動進行干擾、攻擊。同時,為逃避國際社會的法律制裁和揭露其罪惡,以巨額經濟援助、巨額貿易交換和以奉送國土為代價,換取他國對其迫害法輪功的沉默和容忍。

綜上,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發動並操控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延續至今,據內部不完全統計,通過大面積迫害形式和各種迫害手段殘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幾百萬之眾。江澤民罪惡累累,罪大惡極,它已觸犯了國際法。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江澤民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二、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

江澤民操控其親信、「610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包括:剝奪公民的信仰和思想自由;剝奪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住宅和財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勞動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休息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三、違犯《刑法》,進行犯罪的行為,構成了反人類、反社會、反人民的惡罪。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利用「610辦公室」傳授犯罪方法(610提供百餘種刑具及酷刑辦法、毒藥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構成多種罪行:

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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