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女士控告說:「十六年,不是一個很短的時間,我為了保存自己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善念,承受著身體上、精神上的雙重迫害,心理上承負著無法言表的壓力和摧殘;我的家人同樣承負著難以言說的心靈的苦痛,面對強權下沒有人性和天理的行為,我的母親被迫害離世。」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 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
李育女士一九九八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受益無窮,不僅多年看不好的病不翼而飛,而且道德品質也昇華了,對待生活中的一切都樂觀了,也明白了生活的意義,從此沉浸在修煉法輪大法帶來的幸福歡樂中。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被剝奪了基本權利。
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李育女士依法提起對江澤民的控告。下面是控告人李育女士陳述她被迫害的具體事實:
兩次被非法拘留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江氏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我去北京說明情況,途徑寧夏中衛火車站被乘警和當地警察綁架,當晚在火車站扣押一整夜,第二天劫持到中衛拘留所拘留兩天,後我單位來人,又把我綁架到白銀市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一四年在給世人講真相時被不明真相的人構陷,綁架到白銀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兩次洗腦班迫害
二零零零年二月一天,我正在單位上班,廠保衛處科長找到單位領導說要把李育送到保衛處學習,停止工作,停發工資三個月,實際上是把我綁架到白銀市宏銀賓館,在這裏專門舉辦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同時被綁架的還有十三位學員。在洗腦班裏,警察強迫我們看誣蔑師父,誣蔑大法的電視和書刊,還有專人在大門口看守,不許隨意走動,時刻都被監視和跟蹤。讓我們的人身自由受到極大的傷害,一直到五月一日才把我們放回家。
二零零四年中午剛下班回家準備做午飯,公司書記審海量,紀家瑞突然來我家,將我綁架到白銀市武川洗腦班迫害。在那裏一個法輪功學員有兩個監護看管。大門口上的牌子寫的是「白銀市法制教育培訓學校」,名為學校,實為監獄,那裏還有「以刑整人」的各種刑具,其中很多學員都被迫害坐在老虎凳上受酷刑,兩手背銬在一起,在兩手之間持上二十斤重的鐵砣,真是痛苦難忍。
酷刑演示:老虎凳 |
被非法勞教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白銀市勞教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我兩年六個月。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白銀市公安分局的樊豐濤,張勝國等人強制將我從單位直接綁架到蘭州市榆中勞教所二大隊三中隊繼續迫害。
在勞教所裏,警察要求幾天就要會背很多的監規,每星期寫思想彙報,寫四書,看誣蔑法輪功的電視,錄像等,不按要求做就罰站,整夜整日不讓睡覺,警察惡語相傷,兩名包夾時刻不離的全天監視,不許上廁所。每天還要幹活完成生產任務,比如:鞋子上繡花、剝大蒜、剝大豆、織地毯、纏毛線等,這使我遭受各種肉體與精神上的嚴重迫害。
被非法判刑
二零一零年十月,我和一位同修在白銀水川鎮講真相時,被當地鎮政府的人綁架,白銀市公安分局樊豐濤,張勝國等人將我倆人劫持到分局突審,二十一日被非法刑拘在白銀市看守所八個月,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非法逮捕。當時家中還有一位八十歲的老母親無人照看,整日為我擔驚受怕,使她老人家痛苦的離世。
白銀市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的警察和法官丟棄了良知和善念,構陷證據,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冤判我與同修三年緩刑三年。
至今想起來在牢獄期間的生活,度日如年,一分一秒都在煎熬著,時時都覺得生命危急。現在當地派出所警察,社區,公安分局,長期對我監視,有時到家中恐嚇,騷擾,使我的家人不得安寧。
修煉法輪功受《憲法》和《刑法》保護
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輪功學員及控告人李育依法享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大法應受《憲法》的保護。我作為一個法輪功修煉者享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大法應受《憲法》的保護,
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控告人李育及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有言論自由,控告人李育對法輪功和大法師父被江澤民以權代法利用所有媒體造謠抹黑的行為予以澄清和講清真相,受《憲法》保護。
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依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控告人李育的人權及人身自由受《憲法》、《刑法》的保護,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以權代法在《刑法》中根本沒有對信仰法輪功明確制定出罪名的情況下侵犯控告人李育的人身自由、生命財產及信仰權利。
為了修煉法輪功,為了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平和的心態、和睦的家庭,我堅持著自己的這份信仰;為了說句真話,為了不去落井下石,為了不辱罵和詆毀有恩於我的師父;我被一次又一次的綁架、拘留、送洗腦班;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被犯人任意凌辱;被剝奪睡眠、喝水、上廁所的權利……
十六年,不是一個很短的時間,我為了保存自己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善念,承受著身體上、精神上的雙重迫害,心理上承負著無法言表的壓力和摧殘;我的家人同樣承負著難以言說的心靈的苦痛,面對強權下沒有人性和天理的行為,我的母親被迫害離世。
而這所有不幸的根源,是被控告人江澤民作為迫害法輪功的元凶首惡難辭其咎;江澤民發動的這場非理性、非法的迫害運動傷害了控告人李育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天賦人權──信仰。為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提起控告。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罪惡滔天,罄竹難書,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罪魁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