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毛偉在控告書中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以及因堅持信仰遭受迫害的具體事實。
煉功後不收禮不接受回扣
我於一九九六年十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放棄了以前沾染的各種惡習,在工作中不接受廠家的回扣,不接受服務單位的禮品,不再對單位的物品小貪小佔,自從學了法輪功後,知道了道德回升,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才是一個對國家、對社會真正有益的人,我找到了人生的信仰目標。
但是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意孤行,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洩一己之私,強力推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對於我親身所受迫害詳述如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被甘肅金昌市金川區公安局政內保科孟家賢、陸林非法留置、抄家,後又輪番帶到被金昌市公安局政保科王有祥、王明芳、金昌市龍首分局非法拘傳、提訊。
二零零零年被非法關押近十個月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日,被金昌市龍首分局和金川集團公司綁架到金川集團「法制學習班」,限制人身自由,每月只發三百元生活費,強制與吸毒人員一起從事重體力勞動。(主要責任人原金川集團公司副書記鄧少軍、原金昌市龍首分局局長楊惠國、原金昌市龍首分局國保科科長冀慶新)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被金昌市龍首分局非法構陷逮捕,非法關押九個月二十七天。(主要責任人原金昌市龍首公安分局局長楊惠國、原金昌市龍首公安分局韓鐘玉)
二零零七年被非法判刑六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再次被金昌市國保支隊、永昌縣國保大隊非法抓捕,抄家。六天六夜不讓睡覺刑訊逼供,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甘肅金昌市永昌縣法院非法判刑六年。(永昌縣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70號)
在我被酒泉監獄非法關押期間,甘肅金川集團有限公司在我本人沒有簽字的情況下,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
四個月高強度強制洗腦
在酒泉監獄警察強制要求我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酒泉監獄二監區監區長王東風安排專門四個犯人組成的包夾小組,長達四個月限制在單獨的房間內。
在這四個月中,每天早六點起床就開始強制閱讀污衊法輪功的書籍直到晚上十二點,才讓睡覺,期間還安排所謂的「幫教」,十個人圍著你,開始假裝與你辯論,如此三天後,個個開始輪番批鬥我,侮辱人格,謾罵、威脅。使我的精神始終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天天處於崩潰的邊緣。
鑑於以上我所受到的人身和精神的侵害、信仰被剝奪,生活的基本來源被剝奪等,我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造成我傷害的元凶江澤民依法提起公訴,要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依法懲處,還李洪志師父清白、還法輪功清白、還法律清白,還我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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