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任意踐踏中國憲法和法律,瘋狂發動了對法輪功修煉團體滅絕性的迫害,強制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官員,公檢法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執行和參與迫害,造成耿颯本人與無數法輪功修煉者遭非法關押、勞教,虐殺及酷刑,甚至被活摘器官。迫害元凶江澤民觸犯了刑法、國際刑法及違反中國所簽署之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定,並在國際社會及整個人類歷史上犯下滔天大罪,罄竹難書。全球公審惡首江澤民,刻不容緩。
下面是耿颯先生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一九九五年九月,我大學畢業去北京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攻讀博士學位,經同學曹凱(當時是中國科學院發育研究所博士生)介紹,我有機會去中國航天部二院禮堂看了李洪志師父在廣州講法九講錄像。看完李洪志師父的講法後,我就決定修煉法輪功,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自從修煉了法輪功以後,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要與人為善,無論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還是畢業後工作中,我從未與同學或同事為了名利爭執,有了好事總是讓別人優先,自己則勤勤懇懇做好本職工作。近二十年來,遵循法輪功「真、善、忍」的原則逐漸成了我生命的重要組成部份。
被告江澤民竊取國政大權以後,玩弄權術,以貪治國,小人得志,嫉賢妒能。一九九九年四•二五以後,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鎮壓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群體。江澤民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辦公室」,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執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迫害政策,我與家人受害極深,痛徹心肺。
一、被非法關押、非法剝奪博士學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和中科院的同學去北京石景山中級法院抗議對法輪大法研究會的義務工作人員的非法審判,被警察非法抓捕,被關在一間沒有窗戶的黑暗小屋裏一整天,到晚上被送到中科院總部,後由中科院植物所的中共黨委書記牛喜平接回他的辦公室,然後就是長達三天的非法監禁。
就在非法監禁的第二天半夜二點左右,非法審判結果出來後,植物所黨委書記強制逼迫我表態,問我對判決結果怎麼看。我告訴他:這個結果是非法的,法輪功學員沒有罪,他們都是好人,歷史將證明你們目前所做的一切都是錯的。後來植物所又無理要求我不要再煉法輪功,否則可能對我採取進一步的處罰措施,我當時是想,作為一個修煉人,一個有信仰的人,絕不能輕易放棄,即使面臨生死問題,我也會選擇信仰。最終植物所相關負責人妥協,讓我回實驗室繼續做我的博士論文。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因為我為趙明等四個流離失所的學員提供住所,被北京國安特務綁架到北京清河看守所,在那裏每天被強制坐板,極為痛苦;監室裏潮濕悶熱,根本沒有條件洗浴,幾天下來,身上穿的衣服開始臭味難聞,睡覺的時候只有二十釐米左右的空間,只能側著身體睡,無法翻身和動彈。直到六月十號左右才被無罪釋放,非法關押長達二十七天,回來後被植物研究所禁止博士論文答辯。反覆交涉半年之後,才允許我進行博士論文答辯,但又因為我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中科院植物研究所非法剝奪我的博士學位,這給我以後的工作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
二、被酷刑虐待、非法剝奪工作權利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我和妻子管戈被河南省新鄉市國安局和公安局的特務跟蹤並非法暴力綁架到新鄉縣看守所,妻子被警察打得傷痕累累。我被非法關押期間,每天強制我勞動達十多個小時,製作裝藥的紙盒子。
因為我拒絕這種奴役,遭到看守警察的多次毒打。一次我的肋骨被他們打斷,喘氣就會劇痛,睡到床上就起不來,要躺下睡覺得忍著劇痛。之後我絕食抗議迫害,被他們用螺絲刀暴力灌食,致使口腔大量出血,造成牙齒脫落和鬆動,我身體受到了嚴重傷害。
我這樣被虐待之後,幾乎死在看守所裏,我要求無罪釋放,但看守所以案子沒有結為藉口不肯放我回去,說要請示上級,最後他們請示的結果是為了推脫責任,怕我死在看守所裏,讓我工作單位河南師範大學接我回去,他們叫「取保候審」。前提是要交一萬五千元罰款,並且單位接我回來的條件是讓我接受學校的處罰。我不服從,但單位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先墊付罰款,然後從我的工資裏扣除,這致使我回來後一年左右沒有工資,而且被剝奪教學科研權利長達七年之久,理由是我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
三、妻子管戈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二十三日,我的妻子管戈在河南省新鄉縣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二個多月,然後被送往河南省十八里河勞教所,被非法勞教三年,在那裏受到了更殘酷的迫害,直到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她被迫害致死。
有幾次我去看望她的時候,發現她的手不能拿東西,後來才了解到,因為拒絕轉化洗腦,她被多次上大繩,就是雙手被強制拉到背後然後吊起來很長時間,她多次疼的昏死過去,這些在她設法傳遞給我的信中都有描述。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我妻子管戈被迫害致死後,我和管戈的母親及哥哥被河南省610和新鄉市610組織非法暴力綁架(期間致使我的手受傷)到鄭州一個賓館裏監禁,那個賓館被610組織全部包下,不讓任何人入住。我們進去後,都有兩個警察包夾,不讓接觸任何人,完全是黑社會手段。
我看到妻子屍體上傷痕累累,頭上有幾個拳頭大的腫包,她的頭頂上有一個能放下手指頭的橫溝,很明顯是用硬的棍棒暴力毆打所致。嘴裏有血,胸部有一大針孔。我悲憤萬分,要求請律師和法醫,對妻子遺體做法醫鑑定,可是他們告訴我說,如果找法醫,得由他們指定,鑑定的時候不能有任何人在旁邊,我要求僱用一個醫生作為第三者和我在旁邊看著解剖遺體,被610組織拒絕。
由於當時沒有人身自由,我設法聯繫幾個律師,但一聽說是法輪功的案子,都不敢接,說如果接了,他們就會沒飯吃。後來有六個便衣特務非法將我暴力綁架到一個公安分局簽字,我不同意,他們就強按著我的手簽字。
妻子的屍體火化後,河南省610、公安局和司法局的人給了我一個紙條,說是死亡證明,上面紀錄的死亡原因是「自縊」,但是上面的家屬簽字根本就不是我或者是妻子的家屬。
綜上所述,惡首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滅絕迫害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對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極嚴重的傷害,其罪行符合《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及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另外,即使依照中國的法律,惡首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一樣難逃法網。他們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和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