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崇金霞被非法抄家一次、被非法拘留二次,被非法判刑十一年。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剝奪公民信仰罪、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剝奪公民財產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侮辱人格罪。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同時釋放所有被關、被拘、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控告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崇金霞曾經是甘肅省金昌市金川集團公司培訓中心的一名教師,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之前,她有意無意的看到過公園、廣場上煉法輪功的場景,而且學校裏有很多老師也在煉,他(她)們的變化讓崇金霞感到這是一門教人向善、平靜祥和的好功法。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電視上媒體上突然鋪天蓋地的批判法輪功,說甚麼:「圍攻」鬧事之類的,崇金霞和家人看了幾次沒有出現甚麼「圍攻」的場景,最多就是法輪功學員安靜的站隊和打坐的情景。崇金霞本人由於容貌端正,並在語言表達上有一定的特長,曾在金川集團公司宣傳部舉辦的相關比賽中一舉奪魁,因此一直在業餘時間在公司宣傳部電視台新聞和訪談類節目擔任主播試播員。有這樣的經歷使她對電視媒體的真實度有自己的判斷力。那段時間當新聞媒體不斷污衊詆毀法輪功時,她就和曾煉法輪功的同事談論交流,後來索性借來一本《轉法輪》看了起來,這一看就甚麼都明白了:明明是教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怎麼能說是邪的?
就這樣,在輿論還鋪天蓋地的攻擊污衊法輪功的時候,崇金霞卻毅然決然的開始修煉法輪功。一開始就頂著巨大的壓力,家人的反對,單位領導找談話,還沒收了她的《轉法輪》手抄稿。常有莫名其妙的甚麼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的人上門騷擾。因為那時崇金霞還沒有成家,和父母住在一起,兩位老人被驚嚇的常常睡不著覺。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晚上九點多,甘肅省安全廳、金昌市國家安全局十幾個警察(樓下還有幾輛車和警察蹲點)來到崇金霞所在的父母家中,非法搜查,把家中的錄音機、BP機、法輪功書籍和教功光盤統統搜走,當時家中還有個八十多歲的外爺,自此驚嚇後人就開始變糊塗了。崇金霞的母親也嚇的癱倒在沙發上。
崇金霞被綁架到金昌市國家安全局,非法審訊,三天不讓睡覺,後被關押到永昌戒煙所(後來知道,本來要關看守所,人多放不下。這是屬於異地關押)。崇金霞因為是培訓中心職工大學教師,年輕,學歷較高,就被冠之以地區的「頭目、領導」之類的,大動干戈的作為「要人」異地關押。而崇金霞因為是在法輪功被迫害之後才開始走進的,沒有集體煉功環境,幾乎不認識幾個法輪功學員,何談「領導」?
崇金霞在戒煙所絕食抗議,就被所長陳掖生強行灌食:叫來一個吸毒犯,兩人將崇金霞按倒在地,用筷子把嘴撬開,將塑料瓶中的麵糊灌入,嗆得崇金霞死去活來。在戒煙所關押期間,安全局每隔一段時間還派人把崇金霞帶到金昌審訊,一審就是至少一星期,還不讓睡覺。戒煙所強行逼迫崇金霞的家人交伙食費。約三個月後崇金霞又被轉到金昌市看守所繼續關押。關押期間,有次將崇金霞帶到安全局的地下室,銬在冰涼的鐵椅子上兩天,崇金霞以絕食抗議,第三天才把不成人樣的崇金霞帶回看守所。(迫害責任人:徐斌、梁柏、賈軍、陳晶晶、朱喜明等)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崇金霞被判刑十一年(金川區法院【2003】金刑初字第006號)。劫持到甘肅省女子監獄,由於體檢不合格,第二天又被送回金昌看守所繼續關押。這期間,崇金霞以絕食抗議,看守所就脅迫崇金霞的哥哥親自來給他插胃管灌食。因為崇金霞的哥哥是醫生,看著妹妹瘦弱不堪,又怕看守所更加折磨妹妹,崇金霞的哥哥流著眼淚,自己帶著胃管等工具被迫給她下胃管。大約半年後,在一個凌晨三、四點鐘時,突然說要送到女子監獄,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崇金霞和其他幾個被關押的人,被強行的、偷偷摸摸的連夜送到女子監獄,並硬行送入。(體檢還是不合格)(迫害責任人:徐福有、陳國民、鄒斌等)。
崇金霞的哥哥因為一直為妹妹的事情東奔西走,可是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不講法律」,律師不敢辯護,所有相關部門一提「法輪功」都諱莫如深,真的是投訴無門。父母以淚洗面,哥哥抑鬱難平,原本有些病,在崇金霞入獄後不久就病情加重入院,幾年後,沒等到妹妹出獄就病逝了,留下個七歲的女兒。三年後母親受不了這幾重打擊也因心衰過世了。
控告人崇金霞只因對真善忍信仰的堅持,江澤民卻傾國家的財力、物力、人力,以十五年之久迫害著這樣一位女性,使其年輕的生命在牢籠裏度過,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江澤民以權代法,踐踏法律,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實施慘無人道的血腥迫害,同時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以掐飯碗為要挾把中國大陸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司及政府部門的人員都推到了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對立面,並動用所有媒體宣傳,給全國百姓灌輸對法輪功的污衊宣傳,使不明真相的中國人,仇視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並積極參與到迫害之中。
綜上所述,被告人江澤民對控告人崇金霞濫用職權迫害長達十六年,觸犯了《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以及涉嫌構成綁架罪、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拘禁罪、誹謗罪、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刑事責任;依據國際法規定江澤民構成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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