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芬,女,1973年生。原係長春理工大學教師,因修煉法輪大法受到以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的殘酷迫害,身心受到很大傷害,給親朋好友也帶來了巨大的痛苦。
張玉芬曾於2004年4月被警察綁架,受到夾指酷刑(在幾個手指間加上筆,然後被警察使勁攥手,疼痛難忍,手指立即變得紅腫,後來化膿,形成的傷疤很久才好)逼供。後被長春市朝陽區法院、長春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八年,2005年9月5日被送至吉林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張玉芬在訴狀中指出,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張玉芬的迫害構成的罪名有:
(1)、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2)、綁架罪
(3)、非法搜查罪
(4)、非法拘禁罪
(5)、刑訊逼供罪
(6)、非法暴力取證罪
(7)、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8)、虐待罪
(9)、侮辱罪
(10)、故意傷害罪
張玉芬要求最高檢察院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控告書已經寄出。
附:張玉芬遭迫害事實
1999年7月,江澤民非法取締法輪功後,長春理工大學相關人員多次給我施壓,還將遠在千里之外老家的父母找來一起施壓,強迫讓我放棄修煉法輪大法,給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痛苦。
2002年6月26日,長春理工大學保衛處夥同單位相關負責人將我強行綁架至位於長春興隆山的所謂學習班,非法關押兩個月。在此期間,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強迫看詆毀法輪大法的資料,長時間(大約三天兩夜)不讓睡覺,受到威脅、恐嚇,身為警察的丈夫與我離婚,我不堪忍受折磨,從學習班四樓跳下,被嚴重摔傷,下巴處縫合100多針,至今仍有明顯疤痕,花費醫療費7000餘元,均由個人支付。長春理工大學隨後不久停發了我的工資。
在興隆山學習班受傷後醫院收費單據 |
2004年4月11日,長春市公安局相關人員非法入室強行綁架了我和幾位法輪功學員,非法沒收了筆記本電腦、手機、幾千元現金等個人財產。在長春市公安局,我受到夾指酷刑(在幾個手指間加上筆,然後被警察使勁攥手,疼痛難忍,手指立即變得紅腫,後來化膿,形成的傷疤很久才好)逼供。後被關押在長春市第三看守所一年五個月。在看守所期間,飲食、衛生條件極差,我得了幾個月的疥瘡。經長春市朝陽區法院、長春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八年,2005年9月5日被送至吉林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在吉林省女子監獄,我被強制洗腦,強迫看各種詆毀法輪功的資料,強制勞動,因堅持信仰,我被監獄管教夥同其他刑事犯人上過抻床酷刑(在四肢綁上布條拴到單人床四根床柱上抻拉,長時間會令人感到生不如死),身心受辱。在此期間,2005年11月8日,長春理工大學非法開除了我的公職。
十多年的迫害,致使我失去了公職,荒廢了專業,家庭破裂,身心備受摧殘,給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也帶來了巨大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