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遠是哈爾濱市紀檢部門公認的局級廉政幹部,年年被評為廉政模範,自從修煉法輪功後,有病的身體不藥而癒,工作則更加清廉。但從1999年7-20後,由江澤民一手挑起的對法輪功學員的無端迫害,造成了對當時年已六旬的張志遠先生從精神到身體無法承受的嚴重傷害。因此張志遠先生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策劃、製造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侮辱罪、誹謗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現行《憲法》第36 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因此,修煉法輪功和到北京上訪都是合法的,沒有違法行為。 哈爾濱市「六一零辦公室」、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裏公安分局、太平公安分局奉行江澤民有關打壓法輪功的內部講話和書信(不是法律,是違法的)的指令,對張志遠兩次進京上訪進行非法抓捕、關押、監禁、勞教以及經濟勒索是違背憲法的犯法行為,應該追究主謀江澤民及首要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
退休前,張志遠是紀檢部門公認的局級廉政幹部,年年被評為廉政模範,按「真、善、忍」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每天都帶飯盒上班,不吃請、不收禮,不受賄,公正搞項目諮詢論證,對市長提出的項目也敢否定,避免了7.3億元投資失誤(新華社給予報導,1996年),是單位公認的好人。由於修煉後,身體健康,病例上原有的心臟病、肝炎病都沒了,每年為單位節約上萬元醫療費。
江澤民不讓老百姓做好人,用內部講話、書信代法對上億好人進行迫害,是在破壞憲法。張志遠遭受的迫害事實如下:
1、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期間,接待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書面採訪時,誣陷法輪功,張志遠聽到中央廣播電台廣播此消息後,於10月28日去正在人民大會堂開會的人大部門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陷罪,走到天安門廣場時被天安門公安派出所非法抓捕,押送哈爾濱駐京辦事處關押一天一宿(哈市公安局治安處派出人員監押),後被非法押到哈爾濱公安分局道裏看守所,非法超押了七個月零十二天(1999.10.28~2000.6.8),在非法關押期間,道裏公安分局、道裏檢察院還對張志遠施行非法轉化、拘留、批捕、審訊,看守所犯人對張志遠實施包夾等手段迫害,由於精神和肉體折磨,張志遠全身長疥瘡、流黃水,長達四個多月。辦案人:哈爾濱市道裏分局治安科孫振春、局長鄒勇剛。
2、2000年12月10日,張志遠去北京上訪到天安門廣場打橫幅證實大法,被北京天安門分局非法抓捕,送順義縣看守所迫害。在零下5-6度的冬天,張志遠被順義公安一派出所警察扒光身子、光著腳到露天冷凍折磨長達一個多小時(當時六十週歲)。後送哈市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12月16日在哈爾濱太平看守所非法關押,哈爾濱公安局勞教委員會非法批勞教一年。辦案人:哈爾濱太平分局王力。
3、中共十六大期間,張志遠經常受到哈爾濱市「610辦公室」,哈爾濱市機關工委「610辦公室」,哈爾濱市計劃委員會的騷擾。
4、公安部門長達十年(2001-2010)沒有給張志遠落戶口,不給辦居民身份證,搞株連打壓,不給他大兒子(沒有煉功)辦理出國護照,哈爾濱工商行也取消他三兒子(沒煉功)後備幹部資格,不予提拔。
5、黑龍江電視台,哈爾濱新晚報在1999年12月25日搞所謂的新聞報導,並畫了漫畫進行醜化(當任副總編李一征)。當時在任的黑龍江省省長宋法棠在全省幹部大會上對張志遠點名誹謗,造成單位加重對他迫害。
6、在2000.12.10─2001.12.10非法勞教期間,哈爾濱市計劃委員會主任陳瑞之扣發張志遠一年工資,當時生活費每月1200元,12個月共14400元。
7、1999.12.28-2000.6.8在哈爾濱道裏公安分局看守所非法拘押期間,哈道裏公安分局勒索張志遠工作單位5000元,辦案人孫振春勒索家屬5000元。
8、由於堅持修煉法輪功,拒絕強行轉化,哈市紀檢委於99年12月給予張志遠撤銷副局級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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