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的妻子秦素波近日控告元凶江澤民犯下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破壞法律實施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
李文忠 |
秦素波女士說:「我丈夫李文忠一直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他曾為本村自費修道,別人求幫忙,他認可自己活不幹,也去幫別人,周邊十里八村的人都很讚揚他。就這樣的好人卻被送去冤獄到現在已近三年了。」
附: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秦素波,女,45歲,漢族,現住遼寧省鞍山市大孤山鎮下石橋村,電話:(略)身份證號:(略)
被控告人:江澤民,男,出生於1926年8月17日,漢族,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主席
秦素波女士在控告書中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和丈夫李文忠是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當時我和丈夫生活很困難,身體都不太好,我是腰痛,丈夫頭痛、胃痛沒有錢醫治,自從煉功後,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真心向善,實實在在地去做人,很快病就好了,而且還了外債。我的母親曾患有心肌缺血,二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她們都通過煉功注重品德的修養,身體奇蹟般的都恢復了健康。
一、江澤民操縱公安系統綁架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實
2012年7月25日,鞍山市鐵東分局站前派出所崔華中等人闖入我家,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和合法證件,把正在午睡的丈夫李文忠帶走,(他當時一早打包米飯都沒吃上)並二次返回抄家。把那些教人修心向善的佛法書籍、電腦等個人合法財產沒有公正公開的做鑑定就作為所謂的證據,違背事實起訴到千山區檢察院,後又轉到千山區法院髒物室封存。
我和婆母曾多次去派出所要人,要求真正的證人出示我丈夫究竟給社會帶來甚麼危害、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的證據,他們不但不解釋,多次要綁架我,還惡語謾罵,攆我們走,所長曹振宇恐嚇老人再不走就扔到樓下。我被綁架後被銬在椅子上,一警察猛抽我的臉,並辱罵我。2014年8月我到站前派出所查清事實真相,崔華中說:你滾蛋!還有一警察說:再來給你腿打折!
根據刑法最高檢(2006)2號《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江澤民操縱司法系統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
刑法是懲罰人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人行為善果的。從我家抄走的物品那是教人如何按「真、善、忍」標準真修向善,做更高境界的好人和相信善惡有報的事實,是法律賦予公民信仰、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那是我們傳統的共同道德價值觀,不是組織,更不是邪教。執法人沒有拿出這些物品究竟利用了哪個組織,危害了甚麼人,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的人證物證,沒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開庭沒有通知我,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而且作假口供,證據沒有依法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如果依法信息公開、公正當庭出示核實逐一驗證,就能證明信仰是合法的,執法者就不會構成犯罪,我丈夫也不能住冤獄。所以以參與政治為名強加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依法是不成立的。
李文忠在鞍山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五個月後被轉到瀋陽第一監獄。在監獄裏接見時都是被監聽的,不許提法輪功,不許說「真、善、忍」好,說真話就挨懲罰,他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被打得不想活了,被關小號四十多天,飢一頓飽一頓的,很多生活用品都買不著受歧視,死不起活不起的。由於肉體承受不了殘酷的折磨,他被屈打成招。他信仰「真、善、忍」在做好人本沒有罪,卻被逼迫有罪,他除了幹活外,每天都在承受著良心的痛苦折磨之中,心裏特別難受。我因為告訴他按法律規定有控告和申訴的權利,大隊長李松就讓我到當地派出所開不煉法輪功證明才讓見,從那以後一年多沒讓我見。即使現在爭取見到他也是費很多周折,還不許提法輪功,連說句真心話的權利都被剝奪了。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該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它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它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執法人,知法犯法明知對李文忠控罪沒有法律依據,他們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違反了司法獨立原則。對丈夫的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裁判、刑訊逼供都是嚴重的侵權,違反了憲法33條、35條、36條37條、39條、違反刑罰397條、399條。依據政法委對公檢法對冤案終身負責的規定,以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不能因輿論炒作違法裁判,他們都違反了,在製造冤獄。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監獄法》,構成綁架罪、搶劫罪、侵佔罪、非法拘禁罪、偽證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剝奪公民信仰罪,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這都是執行江澤民的命令造成的。
江澤民利用國家機器顛倒黑白,對道德的詆毀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人類的文明、財富都源自於人的人品道德,人一旦仇恨佛法、仇恨「真、善、忍」,沒有了道德底線,人就會無惡不作。善惡有報是天理,作惡多了就會遭到上天的懲罰,現在的經濟危機、大旱、地震、瘟疫就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帶來的嚴重災難,再這樣下去後果會不堪設想,所以必須法辦江澤民。
如果《憲法》不能公正的實施,就會造成諸多的冤假錯案,給社會及家庭造成嚴重危害,現在是依法治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執法人超越憲法規定,摧毀人的道德良知就是在毀滅自己的未來,同時也給自己種下了惡果。希望負責人能堅守法律尊嚴,堅守公平正義,懲惡揚善依法追究江澤民及參與者的刑事責任,依法釋放李文忠賠償給我家庭造成的一切傷害,恢復法輪功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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