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刑事控告書》書寫格式的補充說明
《刑事控告書》的書寫格式:1、名稱:刑事控告書;2、控告人(指受害人或其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等);3、控告事由(提出被控告人涉嫌甚麼罪名);4、事實與理由(指所涉嫌犯罪的事實與依據的刑法罪名);5、落款(此致、受理的司法機關、控告人簽名、年月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控告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因此,法輪功學員如實在不會寫《刑事控告書》,又找不到別人幫寫的,可以直接進行口頭控告。
二、關於「控告人」的補充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中國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控告人」一欄可寫一個人名字,也可以並列多人。
例一、僅因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抓捕到各地法制學習班(洗腦班),被非法關押在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的法輪功學員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成為控告人。
例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僅因信仰法輪功而受到各種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成為控告人。
三、關於「被控告人」的補充說明
提出控告時,應該將所有責任人均列為被控告人,包括直接責任人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現在的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刑事控告書》中的「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包括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及其各級領導者,具體到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控告案件,「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就包括從直接實施迫害的警察、「六一零」人員,往上到地方各級的「六一零」領導者直至最高權力的迫害發動者、指揮者江澤民。
「被控告人」可以只控告一人,也可以並列控告多人。
例一、法制學習班(洗腦班)的所有人員都應是被控告人,主辦法制學習班(洗腦班)的各級組織的負責人也應是被控告人。
例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僅因信仰法輪功而受到各種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可以將當地直接實施迫害的警察、官員,和迫害元凶周永康、羅幹、劉京及迫害首惡江澤民一起連帶控告。
例三、對首惡江澤民,可單獨提出刑事控告。
四、關於「控告事由」的補充說明
《刑事控告書》中的「控告事由」,寫「被控告人」涉嫌甚麼罪名。
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涉嫌多種犯罪,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虐待被監管人罪(在監獄、勞教所等關押場所內使用酷刑虐待)、徇私枉法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報復陷害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打擊報復證人罪等等。
當然,不同的法輪功學員受迫害情況有不同,因此,其提出的控告,要根據自己遭受過哪些具體種類的迫害,從而具體列出「被控告人」涉嫌犯下哪些罪行。
對於首惡江澤民來說,因其涉嫌罪名實在太多,可以考慮主要列出其較嚴重的罪名。
五、關於「事實與理由」的補充說明
《刑事控告書》中的「事實與理由」,寫「被控告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實與依據的刑法罪名。具體來說,主要寫明「被控告人」是如何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的事實、經過等。
六、具體向哪個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刑事控告書》中的最後落款,在「此致」之後要寫明「受理的司法機關」。那麼,具體應寫哪個司法機關呢?
如果屬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應該直接向犯罪地的檢察院提出控告。
法輪功學員受到迫害主要屬於上述情況,因此,最適宜於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當然,向公安機關、法院提出控告也是可以的。也可以同時向多個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例一、受洗腦班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控告人)可依法向洗腦班所在地的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具體來說,如果洗腦班是區一級的,則向所在區的檢察院提出控告;如果洗腦班是市一級的(如武漢市洗腦班),則向所在市的檢察院提出控告;如果洗腦班是省一級的(如廣東省的三水洗腦班),則向所在省的檢察院提出控告。
例二、控告首惡江澤民向哪一級的檢察院提出控告呢?當年(二零零零年),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北京法輪功學員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起訴首惡江澤民、中共組織部長曾慶紅、中央政治局秘書羅幹,指控三人違反法紀迫害法輪功,並提出了撤銷對李洪志先生的通緝令、撤銷公安部違反憲法的「六禁止」通告、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追究江、曾、羅等三人的法律及刑事責任等六項起訴要求。
因為首惡江澤民相當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迫害,是迫害集團的元凶,所以,法輪功學員在自己直接受到迫害的地方,向當地檢察院控告首惡江澤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因為首惡江澤民主要在北京發動和指揮迫害運動,所以,全國的法輪功學員,都可以向北京市檢察院控告江澤民,或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
七、《刑事控告書》可以附上證人、證據等資料
《刑事控告書》的最後可有「附件」,包括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等。
八、《刑事控告書》如何送達?
法律文書的送達包括:直接送達、委託送達(如委託律師送達等)和郵寄送達等方式。
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和委託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九、《刑事控告書》的受理規定
補充一點: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十、控告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允許受到打擊報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公民報案、舉報或控告,受法律保護,不允許受到打擊報復。如果出現打擊報復的惡人,就一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同時以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追究公、檢、法的失職責任(因他們沒保障好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