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啟動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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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一、刑事控告書書寫格式:

1、名稱:刑事控告書;2、控告人(指受害人或其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等);3、控告事由(提出被控告人涉嫌甚麼罪名);4、事實與理由(指所涉嫌犯罪的事實與依據的刑法罪名);5、落款(此致、受理的司法機關、控告人簽名、年月日)。

二、發生刑事犯罪案件時,應該向哪個機關提出控告?如何列犯罪嫌疑人?

1、如果屬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應該直接向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2、如果屬於「刑法」規定的自訴案件,應該書寫刑事自訴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3、除了上述兩種「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其它所有刑事犯罪案件應該直接向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提出控告時,應該將所有責任人均列為被控告人,包括直接責任人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三、發生刑事犯罪案件時,誰有權利和義務控告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

1、首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依法立案偵查;

2、其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都有權利也有義務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四、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不受理控告怎麼辦?

1、首先,「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的,都應當依法受理。

2、其次,對於受理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3、另外,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控告他人犯罪的案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受理。

五、例如對中國各地設立的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僅因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抓捕到各地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被非法關押在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的法輪功學員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成為控告人。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應是被控告人,主辦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的各級組織的負責人也應是被控告人。控告事由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控告人可依法向法制學習班或洗腦班所在地的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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