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開始,中國大陸掀起訴江大潮。據明慧網綜合報導,從5月底到8月29日,已超過十六萬名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中國最高檢察機關控告、起訴前中共頭目江澤民。控告人數之多、範圍之廣,前所未有。控告狀來自地區涵蓋中國大陸所有34個省級行政地區,96%的地級行政區,以及海外27個國家和地區。
面對當前海內外的訴江大潮,中共官員、警察應如何選擇?應做些甚麼?是選擇順天意而行,迅速與江澤民邪惡集團做出切割,站在正義一邊,為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提供法律支持和安全幫助;還是選擇上逆天意,下違民心,繼續受江氏流氓集團的矇蔽和操控,站在邪惡一邊與其為伍,利用約談、綁架、抄家、關押等形式干擾,阻撓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這就是光明與黑暗的不同選擇。
一,選擇正義良知就是為自己選擇了光明美好的未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統治集團開始對人類正義、良知的毀滅!「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是江澤民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性迫害的黑指令。這場迫害波及之廣,範圍之大,影響之深,危害之大,歷史上絕無僅有。
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冒著被綁架,關押,判刑的生命危險,持續不斷地耐心向世人講著真相,喚醒著那些被中共江澤民集團毒害矇蔽的生命,過程中,有許多政法系統的司法警官,檢察官,警察,法官明白真相後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群體滅絕性犯罪性質,和他們面臨的悲慘後果,積極加入到檢舉揭發和暗中提供情況,保護法輪功學員的行列中來,為自己選擇將功補過的機會。
過去和今天都有許多這樣的例證。原國家安全部對外諜報官李鳳智,高級警官丁珂,外交部駐澳大利亞一級秘書陳用林,天津市「610」辦公室高官郝鳳軍,瀋陽市司法局局長韓廣生等一批公檢法司的高官,他們不被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的強權和利益所誘惑,勇敢的站出來揭露迫害內幕,抵制迫害,公開聲明退出中共一切組織。
還有許多正義法官在不同的工作環境中。默默地保護著法輪功學員,他們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或工作之便,向法輪功學員伸出援助之手。
比如,一位主管刑事審判的法院副院長說;「我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前,主審法官拒絕出庭審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北京法輪功學員龐友在陝西宜川縣法院判「免予刑事處罰」,獲釋回家。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上午九點,遼寧省營口市法輪功學員吳瑞庭、朱瑞敏在營口市西市區法院被非法開庭,非法庭審無結果後,吳瑞庭、朱瑞敏被車載回看守所,但公安局、檢察院、看守所都不想再管,吳瑞庭、朱瑞敏夫婦就自己找車回家了
五月二十五日,河南淮陽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憲淮二審開庭,十多分鐘就結束了。一審的審判長馬駿說;是送你回家還是叫你家裏來人接你?王憲淮說;我自己打車回家。最後家裏來人把他接了回去。要知道,王憲淮一審已經被判了三年。可一上訴竟然就讓回家了。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也確實有上訴後改判,或無罪釋放的,而對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案,「610」從來堅持的就是維持原判。可如今王憲淮竟然在上訴後法院甚麼也沒說就讓他回家了,這樣的變化不可謂不大。
相信這樣的事今後在中國大陸會越來越多。
還有許多大陸警察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保護法輪功學員。一位在公安局工作的人對老同學講:老同學,你煉法輪功我早有耳聞,但是我告訴你,我從來都沒有迫害過法輪功,我們也接到過群眾(不明真相的人)舉報,隊長告訴我們:「把警笛拉得大大的,到那地方繞三圈,就給我回來」。
有一位法輪功學員給一出租車司機講真相,沒想到這司機是公安局退下來的,他不聽真相,還把法輪功學員抓到車上送到派出所,一個幹部問法輪功學員是幹甚麼的,司機搶著說:「是煉法輪功的。」這個幹部馬上說;「煉法輪功的是好人啊,你把她放了。」正在這時國保大隊長也趕到了,他對司機說;「好了,你走吧,沒你事了。」司機走後,國保大隊長對法輪功學員說:「你也走吧,以後注意點安全。」
二零一五年正月初八,河北省鹽山縣法輪功學員劉愛華,劉桂芳在小蘆村講真相遭人惡告,被孟店派出所警察杜志強等人綁架。警察半天後放人,但向兩人的家人各自勒索二千元,說是保證正月不出去講真相的保證金。訴江大潮開始後,劉愛華在兩位法輪功學員的陪同下,於八月十一日又到孟店派出所要錢,當時當事警察杜志強不在,下午三點左右,還沒等劉愛華再去派出所,杜志強便親自上門把錢原數歸還了。
此等政法系統人員的正義之舉,數不勝數。這樣的善事誰想做都能做的到,就看自己如何選擇了。
二、迫害善良、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就是斷送自己的前程和未來
警察的職責本應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但在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邪惡運動中,在謊言欺騙,強權脅迫和利益誘惑下扭曲了眾多人的人性與良知。致使一些政法系統的官員和警察,是非顛倒,選擇了與邪惡為伍。這些人置法律於不顧,喪失了基本的道義和良知,深陷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泥潭不能自拔,最後落得個被江氏集團拋棄,成了他們的替罪羊。有的被利用頂罪判刑入獄,有的因承受不住其脅迫的壓力選擇自殺。這樣的事例過去和現在都曾發生過。由於篇幅所限,僅舉幾例。
如,原天津市政法委副書記李寶金被判死緩。在向李寶金調查原天津市政協主席,政法委書記宋平順時,卻發現李寶金在獄中被殺人滅口。宋平順被發現在其辦公室內死亡。知情人透露,當時對抗江澤民的中共高層正在秘密調查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證,此二人被滅口的原因與掌握江氏集團太多罪狀有關。
原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祁曉林2013年1月8日晚,自縊身亡。
原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吳永文2013年1月15日被中紀委
調查。
原汕尾市政法委書記陳增新2013年1月16日,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原上海高官張學兵,繼1月卸任上海副市長後,2013年3月28日,又被免去市公安局長職務,遭調查。
原廣西玉林市興業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一名大隊長於2013年11月19日,在辦公室自縊身亡。
原河北省廊坊市委常委,政法書記肖雙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3年12月13日進行立案調查。
原中共中央「六一零」辦公室主任,正部級中共中央委員,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李東生,於2013年12月2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雙規調查。2015年8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最近又有江澤民邪惡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高官元凶落馬受刑。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2015年7月20日被判處無期徒刑。
原中央政法委秘書長,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2015年7月24日被雙規調查,同日其妻子、兒子被帶走協助調查。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5年7月12日被中紀委雙規,接受組織調查。
回首以往,再看今朝,面對訴江大潮,中國大陸的所有政法系統的官員和警察們應該如何面對?就是靜下心來對當前的訴江形勢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了解,應該對今天現政權打虎拍蠅的走向和路徑有一個明晰的辨別,應該知道被打虎拍蠅的都是迫害法輪功的人。上天慈悲眾生,在訴江過程中再給眾生一次選擇得救的機會,選擇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這些警察犯了甚麼罪
中共警察及政府人員在對法輪功的不公對待中觸犯了中國的哪些法律,構成何種罪名,參照中國現行法律看一看。
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對照法律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十四項,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如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的都構成犯罪。
(一)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的家,犯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首飾等貴重物品和各種車輛,乘法輪功學員被綁架之機,或對法輪功學員實行綁架未遂,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他方法,犯了搶劫罪。
(三)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乘法輪功學員外出之機,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搬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汽車,沒有實行綁架法輪功學員的,犯了盜竊罪。
(四)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某處,如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居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犯了綁架罪。綁架法輪功學員為人質,向法輪功學員家屬索要,收取財物,敲詐勒索,也是綁架罪。
(五) 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以非法佔有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犯了敲詐勒索罪。
(六)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對法輪功學員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未出示《搜查證》,犯了非法搜查罪。
(七)按照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的名譽、人格犯了誹謗罪。
(八)警察、街道辦事處,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法輪功學員嘲笑辱罵,往法輪功學員身上潑污物,或強迫法輪功學員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頭髮剪掉、剃掉,特別是剪的七零八落,強迫法輪功學員遊街,侮辱人格,破壞名譽,犯了侮辱罪。
(九)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他地方;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保衛科等人員或任何人把法輪功學員關在一個屋子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私設刑堂、私自禁錮,犯了非法拘禁罪。
(十)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他折磨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立、蹲著,不讓睡覺……)逼取口供,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偽證、強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犯刑訊逼供罪。
(十一)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家人,採取暴力或威脅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說出其他人,出賣或變相出賣人,作偽證或變相作偽證,以此偽證企圖迫害其他人,犯了非法暴力罪。
(十二)警察等人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包括傷害肉體,用不明藥物毒害神經中樞……)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或致殘的,犯了故意傷害罪。
(十三)警察等人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死亡的,犯了故意殺人罪
(十四)警察等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犯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
其實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御用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還有最重的一點,就是沒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中國煉法輪功有錯。
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未來,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時,面對全新的標準來衡定與審判各自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