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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吳忠市公檢法構陷莫惠萍 律師要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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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莫惠萍女士,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辯護無罪,要求當庭釋放。

在辯護當事人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證據中,律師當庭指出,當事人破壞了哪部國家的法律?法律被破壞到甚麼程度?哪部法律得不到貫徹執行?具有甚麼危害性?等等,卷宗中沒有,據此律師認為這直接導致本案無法成立。

在辯護中,律師指出,截止開庭的今天,認定法輪功為×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人大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辦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兩高的解釋,均沒有為法輪功定性;國務院、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因此依法不能對莫惠萍用刑法三百條定罪量刑。

莫惠萍在自我辯護中,當庭讓公訴人指出她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危害社會甚麼了?我傷害了誰?讓他站出來指控!公訴人無言以對。

莫惠萍在質證證據時指出,《全球華人新年晚會》是歌舞晚會,演的是傳統文化,這有甚麼錯?!是不是歌舞晚會,當庭播放就知道了,莫惠萍要求法庭當庭播放,被審判長當庭拒絕,說不可能播放。

莫惠萍自我辯護中,當庭指出沒有散發行為,只是「在吳忠逛一逛,沒做甚麼」,而律師也指出了證人、證言根本證明不了莫惠萍有散發行為。

辯護過程中,公訴人馬玲燕說兩高的「內部通知」是各級部門必須執行的,是法律,就據此定案、判案。律師當時即指出「內部通知」不是法律,連司法解釋都不是,只有人大定的才是法律。

在辯護的後期,被駁斥的無言以對的所謂「公訴人」馬玲燕,語出驚人,公然聲稱「散發宣傳品就是破壞法律實施」。律師當時回應,如果根據公訴人所言,那街上散發小廣告的都應該抓起來判刑了。那麼試想,若按公訴人馬玲燕的結論,中國大陸社會上只要是散發宣傳品的,不管是海報、廣告,還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宣傳、普法等之類的散發宣傳品的,都應當抓起來判刑;再推論下去,中共的宣傳機構更是罪魁禍首,直接指使全國散發,而中共的黨魁更是最終負責人,是否也應按此抓起來以「破壞法律實施」判刑!

由此而知,是否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刑都是據此而判的。一個從業至少十年以上的公訴科副科長,竟能做出如此荒唐的結論,恰恰證明了中共邪黨的公安、檢察院、法院在邪黨的610非法組織的操控下,公然踐踏法律、藐視法律的流氓行徑!

莫惠萍今年三十七歲,一九九九年三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短短的幾個月後她的胃炎好了,嚴重的偏頭疼也再沒犯過。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後,曾被非法勞教三年、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在吳忠市被吳忠市民生派出所副所長王濤等綁架、非法關押至今。莫惠萍女士請親屬辯護遭重重刁難。

此案吳忠市利通區法院公開公示,公布此案為「公開審理」,社會群眾都可以公開旁聽。開庭前,在寧夏自治區610的指使下,銀川市610參與,由吳忠市610、國保趙斌(利通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馬明朗(國保大隊長)的帶領下,進行了精心的策劃和布控,其還組織了四、五十人的「群眾」旁聽。還對旁聽的莫惠萍的親友進行「非法」的拍照,法院在開庭前不許旁聽人員攜帶錄音、錄像、拍照的工具、不許旁聽人員攜帶手錶、包、水、筆、鑰匙等等,而卻公開聽任不明身份的人員「非法」拍照,別有用心。

在所謂的庭審中,審判長開始就長篇宣讀讓律師遵守的法律、法規等,妄圖拖延時間,被律師智慧制止。在辯護過程中,審判長不許律師就「法輪功是否是×教」進行辯論和法律上的論證,只准就公訴人提出的所謂的證人、證言、證據進行辯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種做法直接就是在未經法律程序就先行定罪,因為「法輪功是否是×教」直接關乎指控莫惠萍的刑法第三百條能否成立。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整個辯護中,杜衛軍、李紅、周生林都無理打斷律師,所謂讓律師只准就公訴人提出的所謂的證人、證言、證據進行辯護,不准講其它的。

在證據辯護中,律師指出,所列的證據較多,希望一組一組分別質證,否則,誰也記不住、也記不清。公訴人馬玲燕反對,審判長杜衛軍堅決支持公訴人。結果在公訴人馬玲燕長篇宣讀完所謂的證據後,審判長讓莫惠萍一一辯護,莫惠萍直接指出,根本記不住也記不清,在律師的建議下,法庭不得以才把證據清單拿出來讓莫惠萍確認。

在證據辯護中,律師指出起訴書中說莫惠萍與另一人(另案處理)一起散發並被抓,而控方的材料顯示兩人家分別在兩市,相距很遠,她們是如何聯繫的?誰的主意?如何分工?誰起主要作用?資料來源何處?怎麼攜帶?數量多少?名稱是甚麼?散發了多少?等等,律師指出按刑訴法,這些是應當依法查明的基本問題,但卷宗中沒有任何相關的有效證據,事實無法認定。

在辯護中,關於證人,律師指出只有一個叫「金剛」的一人在此案中多次出現,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等,卷宗中也沒有,律師當庭指出完全有理由認為此人是警方專門培養的職業證人,根本不具備證人的客觀中立性,不能做證。

在辯護中,律師指出關於莫惠萍的筆錄,前三次都是「沉默不語」,第四次只是說,「是來吳忠逛一逛,甚麼也沒做」,否認有散發行為,且舉報人所說的內容與當事人的事實不符。律師認為在無別的客觀旁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莫惠萍的散發行為。同時,律師指出沒有法定的鑑定,所涉及的物品的內容對非法輪功修煉的人來講不得而知,沒有權威部門的鑑定,看不出與本案 有任何關聯,更不能作為基本證據。

庭審最後,據前述的辯護,莫惠萍要求法庭當庭無罪釋放!律師做出依據中國的憲法、法律,當庭無罪釋放莫惠萍的辯護結論。審判長宣布,合議庭合議,提交審判委員會,擇日宣判。

民眾拭目以待,看看到底是誰在違法犯罪?!是誰在踐踏法律?!是誰在真正破壞法律實施?!在此正告那些正在參與和已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誰做了甚麼都將自己負責,沒有人會為你開脫和承擔責任,知法、執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在中共即將解體完蛋之前,做出自己的選擇,做出公正的判決,無罪釋放莫惠萍,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此次開庭的所謂「審判長」:杜衛軍(刑庭庭長),「審判員」:李紅(刑庭副庭長)、周生林;書記員:馬曉波;「公訴人」:馬玲燕(吳忠市利通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此人非常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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