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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九位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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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兩日,在遼寧省撫順市南溝看守所被撫順市望花區法院非法庭審的法輪功學員張德豔、王玉梅、穆國棟、孫海峰、趙積偉、池秀華、尚麗薄、羅秀傑等九人集體上訴。

當得到這一消息後,這些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到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去索要相關的判決書,但卻遭到拒絕,法院不給法輪功學員家屬提供判決書。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撫順市國保支隊彭越帶領五十多人從撫順市各派出所及刑警抽來的警察到新賓縣,綁架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這是從九九年至今最大的綁架事件。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在撫順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近一年的時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九日,由東洲區法院非法庭審,但由於望花區檢察院作為公訴人,被律師指出是違法的,而休庭。東洲區法院又將案件移回給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和十日開始庭審。並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初下判決。被非法關押於撫順市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集體抗議對其非法的判刑。

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訴後,震動撫順市的公檢法系統。因為在庭審法輪功學員時,趙積偉、尚麗萍、王玉梅家屬特聘請北京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在對其三人開庭時,家屬旁聽。因為律師做無罪辯護,家屬聽的非常的清晰,聽明白了自己的家屬修煉法輪功而無罪。而望花區法院還在非法的對法輪功學員判刑。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訴,而家屬也在對望花區法院提出控告。

由於法輪功學員的抗議──集體上訴,望花區法院將案件轉到撫順市中級法院去審理。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新賓縣法輪功學員被撫順市國保支隊綁架時,並對法輪功學員的家進行了非常的查抄。法輪功學員是否違法了,而被非法抄家呢?

一、《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就是說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公民有信仰自由,被綁架,那麼撫順市國保支隊就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國保支隊就違反了法律,就是破壞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實施。國保支隊就是實施犯罪的主體。而望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時,也是在犯罪。

二、對法輪功學員定性是「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國家的甚麼法律不能實施?造成國家的甚麼法規不能實施?在法院的庭審時,沒有指出。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那誰利用《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誰就是在犯罪,誰就是在破壞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的實施。

三、中共把在法輪功學員家中非法抄走的物品作為證據對法輪功學員判刑。《憲法》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那麼公民擁有法輪功的物品並散發,這觸犯了中國的哪條法律?沒有。相反在利用國家《憲法》的規定,在實施自己的權利。法輪功學員被抄家,抄家者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那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的綁架到撫順市看守所,綁架者就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現在法輪功學員仍被非法關押在撫順市看守所裏,就是被非法的拘禁。而法院還在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判刑,就是枉法犯罪。

作為撫順中級法院的法官,你們思考一下,你們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一定要撤銷。你們如果維持原判,你們就是在助紂為虐,和望花區法院一樣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希望你們能明辨善惡的是非,走正自己的路。當你看明白中共非法利用法律對法輪功學員殘酷的迫害,你們就更應該選擇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選擇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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