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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撫順法院非法判刑 拒絕提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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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日,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在撫順市南溝看守所對新賓縣的法輪功學員張德豔、穆國棟、王玉梅、孫海峰、趙積偉、池秀華、尚麗萍等人非法庭審。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旬,撫順市望花區對上述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判決,當時被非法關押在撫順市看守所的上述法輪功學員全體提出上訴。

當得到這一消息後,這些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到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去索要相關的判決書,但卻遭到拒絕,法院不給法輪功學員家屬提供判決書。

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拒絕遵守刑事訴訟法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法釋【1998】23號)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撫順市望花區法院不把判決書交給法輪功學員家屬,是不合法的。而法輪功學員家屬索要判決書,是在給法輪功學員維權、提起訴訟的條件。望花區法院不給判決書,如何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權益呢?既然法院不給法輪功學員更好的訴訟權利,那法院如何公正的執法呢?

法輪功學員家屬到法院去詢問自己家人被判決的情況,法院應該給予接待,並告知家屬當事人被非法判刑的情況。如果不能解決法輪功學員家屬問題,可以告知家屬解決問題的地方。但是望花區法院不但不接待家屬,還在提出迴避。不見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那法院如何能做出公正的審判呢?法院不敢見法輪功學員的家屬,也說明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根本就不合法。

撫順市望花區法院為法輪功學員荒唐定罪

對法輪功學員定性的罪名是「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對法輪功學員庭審時,有沒有提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國家哪部法律的實施、哪部法規的實施呢?律師給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已經通過法律,辯護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無罪。而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犯罪是國家的公權人員,而這幾位法輪功學員都是無工作的人員,有甚麼權利和資歷來破壞法律的實施?法院的定罪簡直荒唐的無法言語。

被非法庭審的新賓縣法輪功學員,是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在新賓縣被撫順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的彭越帶領著警察綁架的。而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日的非法庭審,已經超過了一年半的時間,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已經違反了法律。

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

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那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被撫順市望花區法院非法的剝奪了,那望花區法院又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

法輪功學員在被望花區法院非法庭審時,而被庭審的法輪功學員在撒法輪功的真相資料和光盤時,都是在新賓縣所在地實施的。那望花區法院有甚麼權利對新賓縣法輪功學員的庭審呢?望花區法院又犯了管轄的錯誤。

望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庭審,就是在追隨江氏流氓集團駕馭著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迫害。而望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迫害,也注視著望花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在未來的法律中承擔法律責任。

八月十二日《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文被大陸各大網站轉載,文中說:「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生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準、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望花區法院的工作人員,你們好好思考思考吧,你們現在對法輪功迫害的一切都將成為你們未來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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