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吳先金,一九七七年五月出生,原是廣東省汕頭大學醫學院九六級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生(二零零零年大學四年級時被勒令退學),現被高州市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迫害得處境十分艱難。我的父親吳祖強是廣東省高州市大井鎮勝利農場白田隊退休職工,因為修煉法輪功,被冤獄八年,非法關押在陽江監獄,據悉二零一三年九月被轉押到廣東省四會監獄,一直不許家人探望。
現在,我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把高州六一零對我家父子二人多年的迫害中,我們所遭受的種種磨難向各位申訴,以尋求正義的幫助。以下情況均為真實情況反映,懇請有關機關調查。
我們父子被六一零迫害得家不成家
我從小學開始就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就讀過的學校有高州市大井鎮中心小學、大井中學、高州一中。因學習成績好,又得老師信賴和同學支持,從小學二年級開始就擔任過班長、中隊長、學習委員等職務,在全勝利場、全大井鎮的學科比賽中得過第一、第二名。從初中二年級開始到高中畢業,一直連任了五年團支部書記,大學一年級時,曾任過一個學期的班長。當時勝利農場很多年只出了兩個大學生,我是其中一個。很多勝利場、特別是白田隊的職工幹部對我家庭情況都很熟悉,可實地調查了解。
我所講的這些是為證明我並非是無心向學的學生,更不會想到我會與甚麼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沾邊、與甚麼社會不穩定因素連在一起。然而,高州市六一零的人這麼多年對我們父子卻一直迫害不停,逢年過節便上門騷擾或電話詢問,問我又去哪裏啦?好像我是個定時炸彈,隨時會爆炸似的。
二零零九年「十一」前,勝利場「綜治辦」的人上門二十四小時緊跟,像罪犯一樣,把我們父子看守在家中,晚上我們父子睡覺時,還要用摩托車鎖把我家大門鎖上,將家庭變成囚牢,說是為防止我們父子二人進京上訪,這是省裏下的命令,在當地百姓中,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甚至還傳到外地的親戚耳中,連親戚都跟著受歧視。
在今年(二零一三年)高州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伍海鷗,更是在「十一」前非要見我一面不可,說是上級交的任務,要解開我的甚麼「心結」,叫我不要再申訴了,不要再寫甚麼東西反映情況了,不要人家(指陽江監獄)一不給接見又寫這寫那的,說我已寫了兩次了……要跟我解釋解釋不給接見是甚麼原因等等。我覺得奇怪,申訴、控告、向上級反映情況,這本來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六一零辦公室是個甚麼機構?我去會見在監獄的父親為甚麼要經過六一零的批准?誰給了它這個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干涉我會見親人的權利,它有甚麼見不得光的東西不讓我去上訪、去申訴、去反映,勞民傷財、花那麼多的人力物力的一再阻止。
時至今日,我父子被高州六一零迫害得早已家不成家,父親現在還在監獄遭受「轉化」迫害(即沒罪的人也要讓他認罪)。而我也學業前程中途被毀,一次非法判刑,三次非法勞教迫害,出到社會後,因高州六一零時不時的騷亂,已無法安居樂業。高州六一零的人來找我的親人問及我的情況怎樣,我為避免再次被綁架,不去見六一零的人,親人因擔驚受怕,就要趕我出門,與我斷絕關係,不准我再向他要錢。別人逢年過節都興高采烈的,我被迫害得不是非法拘禁在家中,就是流離失所躲避騷擾,這日子根本就無法再過下去了。老百姓日子要能過下去,誰又會吃飽了撐著去上訪申訴幹甚麼呢?
到底高州六一零的人為何要阻止我上訪、申訴及向上反映情況?無奈,我只有把真實情況原原本本的向各位法律工作者、向全社會說出來,以尋求更多正義支持,制止這場由高州六一零強加給我們父子多年至今未斷的夢魘。具體情況反映如下:
我的申訴
一、修煉大法 我親身受益
一九九六年,我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因法輪大法功效神奇,我身體很快即被淨化,從小學六年級開始我每年發燒一次已成了慣例,自修煉大法後,竟破例至現在從未發燒過,連感冒都沒有了。後來才知道是身體抵抗能力增強了。感冒本來也不是甚麼大毛病,記得我們學校醫學院一位從事藥物研製的博士說,人類說現在科學很發達,其實連一個感冒都沒藥可治。因感冒病毒會針對新研開發出的新藥不斷產生新的變型。藥物更新都沒有它病毒變型的快。唯一的辦法便是增強自身抵抗能力,不治自好。
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的。據了解在中國當時各門各派的功法有幾百種、上千種,唯獨法輪功煉功人數直線上升,自有其獨到之處。法輪功健身效果相當明顯,不花錢,又無吃藥的副作用之憂,且從根本上增強了機體自身抵抗能力。這樣的好東西為何不向周圍人推廣呢?自己親身受益了,不給親朋好友說,他們還不罵我自私嗎?這都是非常自然的事,所以法輪功根本不用做廣告的,每個受益的人都會發自內心的說法輪功真好,自然學煉的人越來越多了。
二、法輪功是佛法修煉,不是用來治病的,提高心性是長功的關鍵,要想煉好功就必須做一個道德高尚好人。
法輪功修煉以「真、善、忍」為核心指導,並非是一句「假、大、空」的話,而是非常高且非常美妙的思想境界。我沒修煉前是別人說我一句,我是以牙還牙,不知要頂回別人多少句才出氣、才解恨的。對於犯了錯的人,我是看不起的埋怨、指責,結果大家不歡而散,於事無補。別人不改,自己還一肚子怨氣。通過修煉大法,現在真的不一樣了。漸漸體會到別人的痛苦,同情犯了錯誤的人,能善心對待,能寬容、能原諒。別人向自己提意見,即便真的說錯了自己也不要緊,有就改,沒就注意,不再爭辯了,不要強調自己的對錯與否,有缺點自己主動曝光,不再掩飾。在矛盾當中修忍辱,承受痛苦。別人對自己不好了,要高姿態,不與人計較。結果人際關係大大改善了,雖然我做的還很不夠,但我已深深明白了修大法的人才是社會真正最穩定因素。當權者一直在喊穩定,有甚麼能比法輪功更能穩定社會的呢?
如此,法輪功在無條件解除民眾疾苦,同時給國家節省了上千億元的醫療費用。一九九九年有一位國家領導人算了一筆帳,一個煉法輪功的修煉人一年平均能節省醫療費一千元,一億個人煉那就是上千個億,把這筆錢用於經濟建設可做多大的好事!再一個就是上千萬大法修煉人,則使千萬個家庭、學校、工作單位等地方真正的幸福祥和、道德回升。就以上兩點國家都要大力表彰法輪功了,因法輪功一使國家富裕,二使天下太平。天下富而太平、民眾重德向善則盛世出焉。
面對此巨大卓越的貢獻,當權者為何不知感謝法輪功,感謝法輪功創始人,大力推廣法輪大法,讓他發揚光大,讓蒼生受益。為何還要勞民傷財、不遺餘力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至今還在迫害。這豈不是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三、茂名、高州六一零這麼多年對我家父子的迫害仍未停止
我父親(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六日出生)年逾花甲,因堅持講述法輪功真相,被再次迫害。二零一一年高州法院在茂名、高州兩地六一零指使下對我父親枉法判冤獄八年。二零一一年底,被送往廣東省陽江監獄(二零一三年九月,據說已轉至廣東省四會監獄),在陽江監獄遭受強制「轉化」迫害。還在看守所關押時,就已出現了高血壓症狀,我父親多年身體一直健康,自修煉大法後從未花過一分錢醫療費用,這都是托法輪大法的福呀!因我本人也被非法關押在監獄、勞教場所被關過多年,對裏面的情況非常的清楚,在裏面,你還要堅持說法輪功好,恐怕有你好受了,故我對父親的情況非常的擔憂,曾向省監獄管理局反映我父親在陽江監獄是否受到虐待折磨,要求調查,查全省聯網監控鏡頭錄像。同時我認為法院對我父親的判決不公,準備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
申訴、控告這本來就是公民權利,誰也無權干涉,更不能打擊報復。然而高州六一零主任伍海鷗竟對我說:如果你為父申訴,案子重新再審的話,有可能判的更重。茂名市六一零辦主任楊輝更是一再追問我對法輪功的看法。其實這個問題根本與本案無關,他問這個幹甚麼呢?然而楊輝竟威脅我說:你這種思想狀況,很快會有人找你「上課」的了,我擔心你很快又要進去了。你不是想了解你父親的情況嗎?你進去了解好了。
我為甚麼要進去才能了解我父親的情況?我向有關部門反映,自會有國家的有關部門去調查了解的。我當時明確的對他說:對法輪功的看法只是我的思想問題,法律只管行為,不管思想,我只要認為我父親是冤枉的,我就有權申訴、控告,如果你因為我申訴、控告而關我,那就是打擊報復。其實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究竟是誰給了楊輝有超越憲法與法律之上權利干涉、打擊報復我?
四、對我父親吳祖強冤判八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高州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決我父親吳祖強有期徒刑八年。[(2011)茂高法刑初字83號]。我認為這是冤假錯案,根本就是茂名、高州兩級六一零假法律之名在利用公檢法打擊報復我父親,特此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第一、公訴機關高州檢察院指控我父親的犯罪事實有兩點:一是製作、擁有大量法輪功書籍、宣傳品、神韻晚會光碟、《九評共產黨》,印有「法輪大法好」的人民幣七百二十六元等;二是幫人安鍋接收衛星電視,其中有宣傳法輪功節目的新唐人電視台。
高州市公檢法以刑法第三百條關押、起訴、審判合法公民吳祖強,其實,他們這是濫用職權、濫用國家刑法、執法犯法、侵犯人權的犯罪。我們家屬要依法控告。
執行法律,制止犯罪,對於司法人員,是本職工作。他們就應該幹好自己的本職公務,是納稅人養活了他們,做不好,就是瀆職失職,就對不起納稅人給的工資。家屬作為普通公民,對他們不僅有批評建議權,還有監督權。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他們是制止犯罪和懲罰犯罪,對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這是我們公民的義務。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給合法公民吳祖強定罪,姑且不說這樣的罪名根本對煉法輪功的學員不成立,僅從罪名的字面上根本涉及不到甚麼「煉法輪功,製作、擁有法輪功宣傳品、《九評共產黨》,安裝衛星電視接收新唐人電視節目等」,這不是與本案無關嗎?
第二、我再一次強調重申──涉及法輪功問題,根本與本案無關。
有人說:國家不是早就定法輪功為×教組織了嗎?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在回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提問時,信口就講「法輪功是×教」。隨後 十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以此話為題發表社論,私自給法輪功定性。而此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而沒有給任何組織定性的權利。江澤民個人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應有的權限而胡亂發表言論,完全是違法的。《人民日報》的違法更是顯而易見,它僅僅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下屬的中宣部之下的一個單位,誰給它權力可以超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上呢?這個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國大多數人的正常思維,誤以為這就是法律,現實社會中法盲之多極其的普遍。
誹謗法輪功如何如何是江澤民個人言論,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法律效力,誹謗法輪功本身是違法的,用造謠誹謗作為鎮壓迫害的依據更是違法的。
第三、法輪功真正使人修心向善,使人獲得身心健康,應該受到大力表彰。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
第四、「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對於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使用的。
第五、高州法院認定「政府已明令取締而我父親吳祖強仍繼續進行×教活動」,這是法官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查遍所有的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看到其所說的取締和禁止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範性文件。其所稱取締和禁止法輪功的東西,可能是指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的行為。但該決定為民政部作出,其性質為普通的行政行為,取締對像是法輪大法研究會。我父親吳祖強的行為並沒有和取締的法輪大法研究會有聯繫,即使有聯繫,也最多是違反行政法的問題,與刑法不沾邊。法官拿著雞毛當令箭,自己冒充法律。
民政部、公安部屬國務院部門,代表不了國家和政府,所發布的「事項」屬「規章」性質,不是法律和法規。查閱所有的法律書,針對法輪功處罰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至今沒有一條說法輪功違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為無理迫害法輪功,民政部公布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據《憲法》第三節「國務院」第九十條「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和規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屬國務院下屬部門,所發「通告」屬規章性質,按《憲法》規定,規章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制定,那麼公安部「通告」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和法規呢?而且已明顯觸犯了《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規章權限範圍。
民政部的「通告」雖然依據的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但適用不當,因為法輪大法研究會是個「煉功團體」非「社會團體」,沒有章程、固定資產、辦公地點,根本不符合社會團體的登記條件,這算個啥「組織」?即使這樣,民政部依然違背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結社」自由權的規定。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手段來迫害廣大法輪功學員,就嚴重觸犯了《憲法》的諸多法律條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和煉功的人身自由權;第四條剝奪了公民上訪權和政治申訴發言權;第五條侵犯了言論自由權;第六條剝奪了學員正常社會交往的人身自由權,連學員之間的正常交往也被視為「串聯」而問罪。
第六、法官提及適用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經查第一條為「(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三百份以上,書刊一百冊以上,光盤一百張以上,錄音、錄像帶一百盒以上……(五)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第五條為「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對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與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刑法和立法法等規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都沒有創法權、沒有制定新罪名的立法權。上述兩高司法解釋實際是創造了兩個新的罪名:製作邪教宣傳品罪和傳播邪教宣傳品罪,所創罪名與上位法刑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不應當被適用。因為吳祖強的行為不是邪教犯罪活動,故適用該司法解釋錯誤。
第七、(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
(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不構成犯罪。
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信仰自由的基本內涵和宣傳部份,法律禁止的是製作和傳播邪教宣傳品,沒有禁止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把這兩個概念等同,那麼就是在偷換概念,如果概念可以任意的偷換,那麼有人製作和傳播「共產黨宣言」、製作和傳播商業廣告也可以構成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
第八、使用大鍋接收電視衛星信號,完全合理合法。
1、任何部門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都沒有法律依據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明確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有七百八十九項。其中第五百六十七項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原來的國務院第129號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卻仍然高舉此令,居然還在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欺騙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
2、憲法規定公民有知情權,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權的行為都是違背憲法的行為
民眾安裝大鍋接收衛星電視信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知情權,民眾有權利接收衛星傳遞過來的地球上發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權利不收、不看一些傳遞造假信息,任何強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任何人對民眾使用大鍋接收衛星信號的調查、登記、照相,目的是在阻礙公民知情權,因此是違法的。
3、物品來源合法
民眾安裝衛星信號的大鍋是國家認定生產的,商家正當經營的,民眾花市場價格買來的,不是偷搶來的,是合法行為,對正當渠道購買來的物品強行騷擾就是違法行為。各國發射到上空的衛星信號都是公開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違法,「執法人員」對正當途徑發射到天上的信號騷擾則是違法。
各國發送到宇宙空間的衛星電視信號是全人類的共享資源,老百姓自行安裝的衛星電視接收器收聽收看是合理合法的,以上公、檢、法、以我父親自行安裝衛星電視作為犯罪事實,嚴重侵犯我父親的合法權益。
第九、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在犯罪。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起訴、審判的各級警察、檢察官、法官均涉嫌犯罪:1、「徇私枉法罪」;2、「非法搜查罪」;3、「玩忽職守罪」;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5、「濫用職權罪」;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7、「非法拘禁罪」;8、「入室搶劫罪」9、誣告陷害罪等。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第十、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月十二日《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文中說:「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準、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這是近日出台的所謂「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公安、檢察、法院是司國家刑事法律的機關,必須依據事實、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辦案。
本案中,高州市法院審判長許慶祿,審判員黃慶寬、鐘勝明知吳祖強無罪,為保住自己的職位飯碗,徇私枉法裁判。當吳祖強上訴至茂名市中級法院後,茂名市中級法院審判長黃昌文,審判員李楠、羅文無視吳祖強的合法權利,明知吳祖強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仍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茂名六一零)錯誤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吳祖強的人身自由,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修煉實質,了解到這些人並無任何政治野心,無政治綱領,手無寸鐵,根本談不上危及國家與社會安全,亦沒有任何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甚麼「邪教」。所謂的法輪功宣傳品只不過是在上訪無門(因上訪反被判刑或勞教)、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省吃儉用自費印製申訴反映法輪功真實情況的材料罷了(並非捏造或歪曲事實)。對於這些材料的內容有關國家機關去查明事實了嗎?
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法輪功學員上訪,就是在行使這一項權利。
但是在這個時候,國家法律癱瘓了,國家機關失去了保護法輪功學員合法修煉權利的功能。全國人大、國務院及其信訪辦、地方各級人大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於法輪功學員的上訪充耳不聞,既不調查核實、負責處理,也不做出任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根本沒有得到實施。
相反,公安機關大量抓捕法輪功學員,尤其是上訪的法輪功學員,通過拘留、勞教等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甚至通過檢察院、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判刑,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這實質就是利用國家機關系統地予以打擊報復。《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根本沒有得到實施。相反,國家機關都成了打擊報復的工具,法律都反過來被當成打擊報復的手段。
那麼這些國家機關拒絕查明事實、拒絕處理,以及對法輪功學員予以打擊報復,就是因為它們聽從各級六一零的命令。並不是這些機關自身拒絕履行法律賦予它們的職責、或者濫用法律,而是各級六一零不允許它們依法行事。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各級六一零。
縱觀該案,從立案偵查、拘留、批捕、起訴、判決、裁定等,都是茂名、高州兩級六一零假法律的名義對吳祖強實施的集體打擊報復。包括至現在,我為父申訴,仍然面臨被茂名、高州六一零打擊報復的威脅。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是對一個合法行為假法律名義實施的集體違法或犯罪行為,其間涉及到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我所反映情況,我強烈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第四十一條,查清事實,同時保障我的合法權利,制止各級六一零等人的打擊報復行為,維護保障憲法第四十一條的真正實施。同時呼籲社會上有良知的正義之士給予我們支持和幫助,共同監督制止茂名、高州六一零等組織的不法行為。
同時應當立即無條件恢復吳祖強的人身自由,歸還非法扣押的吳祖強的私人物品和個人財產,依法賠償吳祖強及其家屬由於國家權力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造成的精神、經濟、名譽上的損失和傷害,並給吳祖強及其家屬公開賠禮道歉!
此致
此申訴書主送廣東省人大及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並向社會正義之士傳發,讓廣大民眾及良知監督政府相關部門的執法情況。
申訴人:吳先金(吳祖強的兒子)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參與迫害的直接責任人及相關電話或寄信地址、郵編:
高州區號0668 郵編:525200 註﹕帶*為政府網手機
一、參與迫害的直接責任人:
楊輝(電白電城人)職務:廣東省茂名市610辦公室主任(科長)手機:13902514686、辦0668-2910610
工作地址:茂名市政法委 地址:廣東茂名市油城五路28號大院 郵編:525000
茂名市610電話:0668-2910610,2910005、2919188、2910119、2272483,2951539
茂名市政法委辦公室電話:0668-2287301
茂名610名單、電話:
馬學友(原610主任)電話:0668-2910009、0668-2919188,手機:13929719666小靈通:0668-3223773
羅均泰(610主任)電話:0668-2910609,0668-2950266小靈通:0668-3222958手機:13927542088
溫汝雄(610副主任,法制學校校長)(電白人)電話:0668-2861801,住宅電話:0668-5110199手機:13828688798
610行政科長薛偉華(茂南鎮盛人)手機:13809765623
610柯亞雄手機:13702867663,電話:0668-2910005,0668-2272483
610梁通住址:茂名市計星路55號大院5棟中梯201房
610謝金堅住址:茂名市計星路55號大院5棟中梯601房
610法制學校主任溫汝雄手機:1382588798
茂名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倪俊雄:2910171、2910088
茂名市公安局:2279093,副局長何平、周沛川
茂名市國保大隊電話:2951539
茂名市洗腦班(「法制教育學校」):0668-2292905、2911013
法制學校(洗腦班)校長:楊輝:13902541686
高州市610主任伍海鷗 辦0668--6698610、6671616(宅)、手機13824850905、小靈通3661318
被控告人:黃生, 職務:廣東省高州市610辦公室成員 手機:13702660355
被控告人:賴鴻, 職務:廣東省高州市610辦公室成員 手機:13828608986
被控告人:黃姝, 職務:廣東省高州市610辦公室成員 手機:13702661551
工作地址:高州市政法委地址:廣東省高州市中山路59號政法委 郵編:525200
被控告人:湛傑, 職務: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手機:13828611262
辦公電話 6635310
被控告人:馮波, 職務: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中隊長
被控告人:李健(女)等高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參與迫害吳祖強的所有警察
工作地址:高州市公安局地址:廣東省高州市中山路39號 郵編:525200
被控告人:許慶祿,高州市法院審判長;手機:13686799652
被控告人:黃慶寬,高州市法院審判員;手機:13686768963
被控告人:鐘勝,高州市法院審判員;手機:13535930628
工作地址:高州市法院:地址:廣東省高州市高涼西路178號 郵編:525200
被控告人:張曉麗,高州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員
工作地址:高州市檢察院: 地址:廣東省高州市茂名大道47號 郵編:525200
電話:0668-6635163,6635122,6635125,6635129
被控告人:黃昌文,茂名市中院審判長(刑二庭庭長)
被控告人:李楠,茂名市中院審判員;
被控告人:羅文,茂名市中院代理審判員
工作地址:茂名市中級法院:地址: 茂名市油城六路20號 郵編:525000
電話:0668-2287253 、2891688、2299188
二、高州市政法委:
廣東省高州市政法委邪黨支部委員會:黃耀庚(邪黨支書) 李宣政(邪黨副支書)
鐘健瑜(委員)楊鴻(委員)鄧海青(委員)伍海鷗(委員)鄧志明(委員)
邪黨員聯繫政務工作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黃耀庚 副組長:李宣政
成員:鐘健瑜 楊鴻 鄧海青 伍海鷗 鄧志明
邪黨支部在職邪黨員:
鐘健瑜 楊 鴻 黃耀庚 李宣政 陳東生 廖成全 黎新民
鄧海青 林源寬 伍海鷗 黃建國 何世光 楊祖江 鄧志明
陳 華 黃 姝 楊萬祥 黃昌洪 賴水清 許銘暢 鄧錫軍
梁家勁 洗 鋒 李康勇 賴 鴻 李亞旺
梁小東 高州市委政法委書記 分管負責政法工作和維護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護林和人口計生工作
政法委
姓名 區號 辦公電話 宅 電 手機
梁小東 0668 6882368 6671173 13702663622*
鐘健瑜 0668 6698610 6661228 13809780909*
徐茂輝 0668 6882908 6697821 13927598828*
黃耀庚 0668 6690633 6667282 13927598338*
陳海輝 0668 6882323 6633388 13902516991*
廖成全 0668 6662689 6667983 13902546776*
楊祖紅 0668 6386305 13828615695*
辦公室 0668 6386305 6662858(傳真)
鄧志明 0668 6386305 13828619773*
鄧錫軍 0668 6386305 13580019060*
綜治辦
鐘健瑜 0668 6698610 6661288 13809780909*
鄧海青 0668 6662689 6697766 13702661752*
黃建國 0668 6662689 13824857999*
610辦公室
徐茂輝 0668 6882908 6697821 13927598828*
伍海歐 0668 6698610 6671676 13824850905* 3661318(小靈通)
黎新文 0668 6698610 6621663 18219508390*
護林保膠辦
李宣政 0668 6888669 6671838 13929739838*
林源寬 0668 6888669 6696833 13580013336*
何世光 0668 6888669 6668679 13828618819
高州610成員電話:
賴鴻13828608986
李康勇13828606881
賴水清13702663723
許銘暢13926703300
冼鋒13824853168
周世恆13927590022
黃生13702660355
黃昌鴻13927598588
陳華13924387176
黃姝13702661551
三、高州市公安局
梁 起0668 6635366 6635222 13902513168
吳 校0668 6635303 6635223 18866688223
李 蔚0668 6635226 13702667573
邱 嚴0668 6635263 13902516633
盧汝剛0668 6635290 13702668011
盧勇生0668 6635302 13702667192
鄭武松0668 13702661033
鄧樹球0668 13828608963
辦公室0668 6635360 6664604(傳真)
葉林森0668 6635215 6630189 13924389911*
高州市公安局 指揮中心
黃興貴0668 6635231 13927592988*
賴文龍0668 6635362 13927583332
交警大隊
張 任0668 6676138 6677233 13902546005
黃小兵0668 6688877 13828617788
政秘股0668 6662409
刑偵大隊
程 光 0668 6635290 13828602388
政秘股 0668 6638009
巡警大隊
凌衛陽0668 6664233 13702668018
石慶進0668 6664233 13702667368
政秘股0668 6664233
治安大隊
陳文華0668 6635358 13902516992
周培奕0668 6635272 13927585888
政秘股0668 6635330
經偵大隊
楊 捷 13922055828
朱元穎0668 6635396 6382399 13809785329
政秘股0668 6635260
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鄧樹球0668 6638869 13828608963*
政秘股0668 6662457 6675133(傳真)
高州市國保大隊長:何聖
高州市第一看守所:0668-6664642
四、高州市檢察院:地址:廣東省高州市茂名大道47號 郵編:525200
電話:0668-6635163,6635122,6635125,6635129
姓 名 職 務
吳玲河 邪黨組書記、檢察長
李造才 邪黨組書記、副檢察長
楊炳華 邪黨組副書記
賴明虎 邪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梁謝東 副檢察長
李柏青 邪黨組成員、政工科科長
黃謀 邪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龔紅光:0668-2138032/13828688622
吳玲河:0668-6635188/13828688788
控告申訴科檢察科科員情況 控告申訴科電話:0668-6682000
吳永剛 控告申訴科檢察副科長
盧華瓊 控告申訴科檢察副科長
控告申訴科檢察科科室其他成員:張世華 梁義才 林桃 方亮
高州市檢察院
吳帝鏜0668 6635188 3918688 13927559288*
李造才0668 6635168 6616068 13809785863*
楊炳華0668 6635136 18806682788
賴明虎0668 6635128 6687968 13902516602*
梁謝東0668 6635160 6680903 13580015088*
李柏清0668 6635108 6851123 13828602839*
黃 謀0668 6635118 6386122 13828613618*
辦公室0668 6635163 6635113(傳真)
黃銘鈺0668 6635163 6675890 13824851886*
吳培鋒0668 6635163 18806683180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劉雪娟 0668 6635121 6886731 13600397179
鄧 傑 0668 6635139 6670338 13702663718
反貪污賄賂局
李造才0668 6635168 6616068 13809785863*
楊 洪0668 6635156 6663601 13509918952
反瀆職侵權局
林庚明0668 6635186 6586860 13929733683
孫成武0668 6635133 6660477 13702663882
五、廣東省高州市邪黨務公開監督員 邪黨務公開監督電話 0668-6885500
姓名 單位及職務 手機
馮 明 市政協副主席、民進黨委、市文廣新局副局長 13702667786
黃仁華 市人大原副主任、退休老幹部 13809784511
張 燕 市人大常委、市婦聯主席 13702661222
李祖源 市邪黨代表、潭頭鎮邪黨委副書記、鎮長 13924381815
劉耀權 市紀委委員、石鼓鎮紀委書記 13828601699
吳金茂 茂名市市委員、邪黨代表、高州市邪黨代表、雲潭鎮垌頭村邪黨支部書記 13727788577
吳國揚 市人大代表、南塘鎮彭村邪黨村支部書記 13902516987
盧楚強 茂名市邪黨代表、廣東源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13809784292
六、高州市法院:地址:廣東省高州市高涼西路178號 郵編:525200
院長李惠濱:13809769898/0668-6680388
刑庭庭長莫永強:13929733566/0668-6635088
高州市法院
鄭明海0668 6882001 2880999 13005678988*
林國武0668 6635002 6639038 13809785680*
巫志傑0668 6635005 6638788 136003798528*
鄧 紹0668 6635006 6668871 13702663209*
吳鴻烈0668 6635003 6682666 13809780566*
黃 新0668 6635099 6639011 13702667103*
文 耀0668 6635009 6668855 13902516846*
羅少權0668 6635039 6668159 13600397238*
柯銘志0668 6635076 2991598 13809760891*
辦公室0668 6635088 6635077(傳真)
黃 新0668 6635099 6639011 13702667103*
高州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陀瑞清 組長 0668 6635011 13929739939
葉聯榮 主任 0668 6635010 13509918702
李宣新 副組長 0668 6635011 13929732268
郭光華 0668 6635010 13929730522
七、高州司法局
丁天清0668 6882339 6697999 13927598898*
黎武文0668 6639478 18211502333*
陳福文0668 6684198 6696818 13828610383* 3628103
梁文雄0668 6659699 6636898 13828600638*
盧炫 0668 6699959 13702667579*
袁廣堯 0668 6662849 13902516637*
彭啟彬0668 6678129 6603623 13809780301*
周權海0668 6664187 6881178 13828600113*
辦公室 0668 6664187 6697730(傳真)
練鵬 0668 6664187 6600660 13824883889*
法律援助處
練科0668 6699796 6680106 13702663870*
市普法辦公室
李茂貴0668 6678416 13432920868
八、高州市四套領導班子成員 (區號0668) 註﹕*為政府網手機
市委領導
趙廣輝 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黨組書記6380166
李 德 市委領導、市人民政府邪黨組書記 6882966
成振江 市委領導、兼任市紀委書記6662726 13580088219*
何 哲 市委領導6883588 13828678855*
吳 奕 市委領導6882377 13500075377*
張萬盛 市委領導、兼任市委統戰部部長6629899 13702663163*
曾 春 市委領導、兼任市委辦公室主任6880106 13828673899*
李昭湖 市委領導、分管武裝、國防後備力量建設6693787 13828613389*
杜坤玲 市委領導、兼任市委宣傳部部長6880118 13922047228*
王 弘 市委領導、兼任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黨校校長市6625123 13929717638*
梁小東 市委領導、兼任市委政法委書記6383999 13702663622*
市人大常委會領導
趙廣輝 市委領導6380166
李強 市委領導6659229 6636138 13809780163*
鄧鐵輝 市委領導6882168 6689298 13702661839*
陳興祥 市人大常委會領導6669637 6681539 13809780586*
鐘俊霖 市人大常委會領導6387678 6671138 13902547178*
練 鋒 市人大常委會領導6888909 6667750 13902516029*
市政府領導
李 德 6882966
何 哲 6883588 2293423 13828678855*
吳 偉 6888993 6667039 13938399633*
楊潤星 6699108 2989199 13927556108*
李 康 6383862 2989992 13926710368*
梁 起 6882338 6635222 13902513108*
莫 燕 6882318 6698178 13809780733*
市政協領導
張 芝 6690138 6662219 13809780383*
楊 超 6698766 6688626 13809784278*
王俊勇 6699928 6696366 13702662258*
莫昭芹6630398 6693928 13902516983*
陳德明6639018 6669868 13702669868*
賴 力6626866 6661392 13702668378*
馮 明6381333 6382829 13702667786*
九、高州市勝利農場
蘇達軍 0668 6421101 6619518 13809780276*
杜文雄 0668 6420676 6280709 13929740695*
盧才華 0668 6421102 13824883036*
李敬超 0668 6422728 6420105 13509918092*
夏顯輝 0668 6426059 13580006043*
吳國強 0668 6421910 6420036 13828665543
黨委辦 0668 6420152 6420152(傳真)
梁居壬 0668 6420152 13828604559*
行政辦 0668 6421179 6421180(傳真)
陳燕通 0668 6421179
勝利農場地址:廣東省高州市勝利農場 郵編:525256
陀志強(場長):0668-6421101(辦) 6420717(宅) 13828609733*
杜文雄(書記):0668-6422728(辦) 6280709(宅) 13929740695*
羅志雄(綜治辦主任):0668-6672651(家)晚上七點後可撥打
楊德清(農場部):0668-6616137(辦) 18948113677
高州市大井鎮白田隊書記 黃信 郵編525231
高州市大井鎮派出所 電話6280024 大井鎮郵編525231
十、汕頭大學醫學院 地址:汕頭市新陵路22號 郵編:515041 郵箱:v-sdyxy@stu.edu.cn
黨政辦公室:0754-88900463 團委:0754-8900414
四會監獄:廣東省四會市濟廣塘290信箱 電話:0758-3301002、3301012郵編:526237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 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陳育生(省監獄管理局電話:020-83801277紀委監察室:020-36270457)
地址:廣州市北較場橫路1號 郵政編碼:510050
電話:刑罰執行處:020-83817222或83830247 紀檢監察室:020-83831187或83837934
廣東省高級法院 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 電話:020-85110000(傳真85110258)郵政編碼:510655
廣東省高級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電 話(傳真020-85110987):
姓名 職務或身份 區號 辦公電話 手機或小靈通
林夢春 組長 020 85110982 13609738299
廖炳新 副組長、主任 020 85110993 13922726689
黃建屏 副組長、副主任020 85110980 13602808636
黃爭 副主任 020 85110098 13570189700
薛英強 副主任 020 85110985 13503085512
李春泉 調研員 020 85110076 13602860538
何瑞源 020 85110323 13825038612
李文驥 020 85110382 13602711369
江燕玲 020 85110994 13503041699
周海燕 020 85110978 13922765693
喻潔 020 85110885 13926108330
潘兆強 020 85110942 13503011125
茂名市中級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傳真0668-2872817):
劉 茂 組長 0668 2895599 13828690168
吳東明 主任 0668 2872817 13809761471
龍光新 副主任 0668 2872817 13709644866
鄧 鋒 0668 2872817 13828696800
鄧 亮 0668 2872817 13828689088
廣東省檢察院 珠江新城華強路 電話:020-87118000 郵編:510700
茂名市檢察院: 0668-2938032 茂名市迎賓路173號
茂名市檢察院負責人:何春青 手機:13809762733、小靈通:3213733。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主任:歐廣源 副主任:謝強華 王寧生 鄧維龍 陳用志 陳小川
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 郵政編碼:510080 電話:020-87185951
廣東省信訪局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山區合群三馬路省委大院 郵政編碼:510082
接訪地址:廣州市東山區合群一馬路省委西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西交民巷23號 100805 010-63093389
最高法院 北京市東交巷27號 100745
最高檢察院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