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雲南省楚雄市法院非法庭審王美玲 女兒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楚雄市法院刑一庭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2:30在14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美玲,她的女兒洪藝釗為她做無罪辯護。在非法庭審過程中,王美玲坦蕩、平和念完了辯護詞,她和她的女兒始終有理有據的進行無罪辯護,雖然幾次被法院人員無理打斷和欺侮,但善良與醜惡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表現的淋漓盡致。

洪藝釗在辯護中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指出王美玲的所作所為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中共強加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洪藝釗在最後陳述中指出:

公訴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當事人王美玲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因此,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官應當認定王美玲無罪,公安機關應無條件釋放王美玲,並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王美玲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王美玲當時被公安沒收的物品:光碟、護身符、宣傳單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財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綱領,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

王美玲修煉法輪功已有十幾年的時間,自修煉以來身體心受益。僅僅從我家的親人身上就證實了明真相而身體受益的真實事實,我母親王美玲在未修煉前患有痔瘡、腰疼、精力衰竭和多種婦科疾病,自修煉後這些疾病全好了;我的姪女兩歲半時患了紫癲頑症,到多家醫院治療無效,自帶上真相護身符,家人念誦「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這句真言,五年來再沒犯過病。

但自法輪功遭到非法打壓後,就因為王美玲堅持自己的正當信仰屢遭迫害。這只能說明百姓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即使在這最艱難的時候,王美玲仍然以真善忍為準則去做事做人,仍然想著要把法輪功真相告訴大家,讓大家受益,能有個美好的未來。

社會要發展進步取決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總要有一群敢於堅持真理、堅守人類道德、道義的人維護我們的共同生存的這個社會,如果這一群人受到打壓迫害,對於法律,人都視而不見、麻木不仁;如果法律遭到踐踏,被人視為兒戲變成一紙空文,哪裏還有人的生存環境,人又去哪裏尋找幸福?人生沒有了安全保障,人生的意義又如何體現?法律不能成為權勢的附佣,而是真正的維護社會公正、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這才是法制社會的真正涵義。政府「610」組織對司法工作的干預是行政干涉司法的錯誤行為,是對司法獨立的挑釁,是對法律的褻瀆,更是嚴重損害了法律人的尊嚴。所以希望法庭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獨立的正見,支持堅守道德真理「真、善、忍」的一方,共同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為我們每一個人自己未來的生命奠定一個好的基礎,作出一個好的選擇!

坐在法官位置上審理這個案件的只能是公正的第三方。但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察人員往往都是被要求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依據法律原則,屬於當事人的一方,在審理這個法輪功的案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並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審問另一方當事人。這是在法律上顯失公正的違法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持迫害法輪功者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察人員是應當「自行迴避」的。這也是你們合法、合理、明智的選擇。所以,這樣的審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要求檢察院依法撤訴、公安機關立即依法還王美玲自由,並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