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洪藝釗見到母親差點認不出來,她非常消瘦,視力模糊。王美玲在楚雄市看守所拒穿囚服,看守所警察搞株連,把同監室的在押人員作為人質,如王美玲不穿囚服就不讓同監室的人打菜買東西,不讓她檢查身體,不讓家屬接見,還要給她戴腳鐐。
洪藝釗正在為母親申訴,籲各界營救,下面是她的申訴書。
申訴書
我,洪藝釗,是原楚雄市鹿城學區、尹家嘴小學的一名教師,我母親王美玲,是活塞銷有限公司的一名退休職工。我和我的母親一九九九年二月份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我們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修煉中身心受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掀起了一場對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的迫害。為了制止這場迫害,我和母親勇敢地站出來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向中央和各級領導、單位講清法輪功真實情況,維護民眾知情權,這也是維護人世間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這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政府的支持,但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十二年的時間裏,我和我母親多次被非法拘留、抄家、勞教,時至今日我母親仍然被非法拘留。現在我以申訴的形式向各級各部門講述我和母親被迫害的經歷,希望各級領導能依法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中國政府從未禁止過法輪功,也就是說,迄今為止,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中國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受到中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一)中共領導人講話和中共媒體報導不是法律
1999 年10 月26 日江澤民訪問法國接見《費加羅報》記者時污衊法輪功,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是××》的評論員文章。顯然,這是搞政治運動的一貫模式,中共領導人的講話和報紙評論員文章,是不能作為法律的。相反,這樣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對法輪功的造謠污衊。
(二)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 年10 月30 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而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而法輪功信仰宇宙特性「真、善、忍」促使社會道德回升,有益於社會、造福於人類的事實,目前已被全國以至全世界所公認。而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運用於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另外,這個決定不但違反憲法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與正規的法律相提並論。
《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 ,很多人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從而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功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
(三)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法輪功」字樣,而且沒有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 年6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兩高關於打擊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釋」(一)(二)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很多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專門針對法輪功的,但從法律層面來說,並不是針對法輪功的,依照我國《憲法》六十七條和《立法法》四十二條明文規定,我國的國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作為司法機構,沒有立法權,因此它們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們本身也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不能作為法律處理依據。
因此,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兩高」帶頭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但內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況它們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二、對我和母親王美玲的抓捕、抄家、拘留、非法勞教都是違法的
法輪功又名法輪大法,現在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港、澳、台,全都允許人們自由修煉法輪功,大多數國家還給予法輪功以高度的評價,世界各國給予法輪功的表彰就超過一千多項。法輪功修煉宇宙特性「真善忍」,對人身心有益,對人類道德回升貢獻卓著,這已是舉世公認的事實,也已被大多數中國人所認識。
作為一個法輪功修煉的實踐者,我們最有說話的權利。我和母親履行著憲法賦予公民上訪的權利。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日我們幾經周折抵達北京,到了天安門就被值勤的警察盤問「是不是煉法輪功的,煉不煉法輪功」,當我們回答是之後,不到三分鐘開來一輛警車把我們抓到北京天安門分局,關押在鐵房子裏四、五個小時,然後被雲南省楚雄市駐京辦事處的人帶著四、五個警察把我和母親轉移到豐台派出所,關押在一間遍地是尿奇臭無比的小房裏三、四小時後,楚雄傳真到北京一張拘留通知,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將轉我們轉移到豐台看守所非法關押。
四天後,楚雄市公安局政保科和楚雄活塞銷廠劉俊波(音),原楚雄市鹿城鎮副鎮長馬紹益等七、八個人趕到北京,把我們從豐台看守所劫持回楚雄。當晚楚雄市政保科王立新對我非法審訊,之後就把我非法關押到楚雄州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楚雄市六一零李磊指使我們學校校長周光文、書記李毓華及楚雄市教育局、團委、工會、婦聯多次逼迫我,讓我放棄修煉法輪功,揚言不放棄就不讓我出看守所、開除公職。
我們在楚雄州看守所三十二天後,我和母親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楚雄市公安局給我們開了拘留釋放證,對我們監視居住,轉入收容所變相關押。收容所所長宣布:監視居住少則一天,多則半年。我和母親在收容所裏,楚雄市六一零李磊、楚雄市公安局賀鈴、學校校長周光文等人,多次到收容所威逼我和母親放棄法輪功修煉,他們還聲稱我和母親不寫放棄修煉的保證就不可能走出收容所。
有一天,收容所所長帶著三、四個警察到監室裏,把大法經文抄走,我和母親絕食抗議對我們的非法關押。絕食四天後, 六一零李磊及學校書記李毓華等多人,就把我和母親接回家監視居住半年。
從收容所回家後,我到學校上班,學校負責人許朝明通知我,不讓我上課,讓我在學校裏打雜,幹零時工的活,剪樹枝、除雜草、刷欄杆等等,並由許朝明每天對我的行為作記錄上報楚雄市六一零。學校兩個月不發工資給我,我問許朝明為甚麼?他轉述校長的話,說我上訪,怕上級處罰我,先把我的工資扣下來,現在不處罰了工資就補發給你。
有一天,我在學校宿舍看大法書籍,許朝明看見。他說:「你還在看大法書,不要看了。」我說:「我看大法書沒犯法。」許朝明就將此事上報楚雄市六一零。第二天,六一零李磊、校長周光文等人和我父親到學校讓我表態放棄修煉法輪功,如果不放棄工作就保不住了,我沒同意。
二零零零年五月份學校安排我上課。經常是我正在上課,六一零李磊、楚雄市鹿城鎮書記李建永、教育局領導、學校校長,書記等人,就將我從教室叫出來,逼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使我已無法正常教學。像這樣的迫害有記錄的就有五十多次以上。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給小學三年級的學生上語文課,就被鹿城鎮書記李建永、副鎮長馬紹益、學校書記李毓華等 六、七個人把我從教室叫出來,他們說要到我的宿舍去隨便聊聊。我說:「我正在上課,你們這樣做我無法正常教學。」他們說不會耽誤太長時間。到了我的宿舍,李建永就叫我快收拾東西去昆明「學習」,實則是轉化,就是用各手段強制讓你放棄信仰法輪功。我說:「我不去,我憑良心做好人沒有錯,往哪轉化?」李建永說:「快收東西,由不得你。」我說:「連做個好人都容不下我,只有死在你們面前了。」他們說:「你要死那是你死,哪個叫你死。」我說:「你們不逼我,我會死嗎?我也想好好活著。我寧死也不會放棄自己的信仰。」他們見我拿起鋼鋸刀,幾個人扭著我的手,搶下了刀子。他們怕逼出人命,趕快向上級彙報,過了一個小時後,教育局來了三、四個人。他們對我說:「你暫時不想去,那以後再說。」並叫我們學校的校長、同事做好我的安撫工作,說完這些人就都走了。
二零一零年二月,江澤民集團借助「天安門自焚」偽案迷惑眾多無辜世人,我父親也被謊言矇蔽,和睦的家庭被謊言搞得烏煙瘴氣,父親向我和母親施壓,並拿起菜刀要砍母親,我母親只好迴避,到一個鄰居家中,等父親氣消了再回來。再加上楚雄市六一零利用不明真相人員,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們家騷擾,逼我和母親去轉化,還說叫去轉化就得去,由不得我們。最後把我們逼得無法在家中正常生活,只好四處飄流,有家不能回,有班上不了。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晚上九點多鐘,我和母親在昆明順城街傳送法輪大法真相時被人誣陷,不明真相的四、五個人把我和母親綁架到順城街派出所。二十分鐘後,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來了七、八個警察,對我和母親非法審訊,有兩個警察非法審訊我,到晚上十一點多,把我送醫院檢查身體,晚上十二點多把我和母親送到五華看守所非法關押。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練學騰、馬斌等人多次到五華看守所非法審訊我和母親。還經常讓一些人來五華看守所逼我和母親放棄對法輪功的修煉。有一次,練學騰對我非法審訊,逼迫讓我說出發的資料的來源,並威脅說他們警察沒有一樁案子查不清,讓我必須在他規定時間內說出資料的來源。最後沒達到目的,我和母親繼續被非法關押。在非法關押時,楚雄市國保大隊長馬紹益(原鹿城鎮副鎮長)帶著警察到五華看守所非法提審過我。在看守所非法關押五十多天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昆明五華公安分局馬斌等幾個警察把我和母親轉出看守所送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三年。
剛送到勞教所,我和母親就被分別關押在集訓三隊,母親在一樓有兩個人包夾(勞教所專門指派用於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監控限制其一切行為的勞教人員),我在二樓也是有兩個人包夾,不允許我和母親見面。我被勞教所超期關押二十五天,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回家。我母親被非法加期八個多月,受盡種種折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回到楚雄。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我從勞教所出來,第二天學校領導來到我家通知我開學時回到學校上班,學校負責人鄭曉玲安排我教授全校美術及低年級音樂。九月底鄭曉玲和同事李老師到我宿舍通知我不能教書了,只能打雜,打掃校內衛生、出板報、為集訓學生煮飯。從我回到學校上班以來沒有領到一分錢,我向學校楊校長、謝副校長反映工資一直不發,這是違法行為,但他們說上級說快了,快了,就快解決了,說學校借我一點錢做生活費,可工資就不發就這樣拖著。
我父親被六一零找去,讓他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大法。二零零六年四月底,我和母親到楚雄市政府信訪部反映,楚雄市鹿城學區尹家嘴小學二零零五年八月上班以來一直不發我工資的情況。五月中旬收到信訪回覆,說我工作情況學校都認可,工資情況儘快解決。二零零六年五月底學校突然通知我開會,教育局來了幾個人,宣布學校開除我,並問我有甚麼要說。我說:「我對工作兢兢業業,我熱愛我的工作,我和母親被你們逼迫的有家不能回,有班上不了,把我逼得差點命都沒了,現在還來開除我,這個世間連做個好人都不容,天理何在!」當時對我九個月沒發一分工資的事隻字不提。我被學校開除之後,我到處找州市政府反映,但仍一再推托,不給解決。最後到了二零零六年十初我和母親到了楚雄市政府,要見市長,他們正在開會,怕出事,把我們叫到信訪辦,我說:「你們再不解決,那我就上網曝光,讓全世界都來看看,在雲南楚雄市有那麼一個教師,兢兢業業工作就是沒有飯吃,不計較個人得失就是一無所有。」說到這時他們說已經有解決方案了,好半天拿出我工資補發的方案。到二零零六年十月底補發了我九個月的工資,但對非法開除我工職的覆議仍沒任何回答。
之後我被迫離開了我熱愛的三尺講台,四處打工,維持生計。即使這樣,我仍經常被穿警服或著便衣的人到我工作的地方打聽我的情況,還有人隨時盯梢我。去年四月份,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到我打工的地方威脅老闆無故辭退我。
我母親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從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回到家後,也有一些人到家中來騷擾。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早九點,雲南省楚雄市公安局警察李果、何昆全、朱耀輝等五人闖入我家非法抄家,並非法傳訊我母親王美玲,到下午六點多她才回到家中。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我母親去買菜,楚雄市國保警察李果、何昆全等人把母親劫持到楚雄市國保大隊,非法傳訊到下午五點多鐘才回到家。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我母親在楚雄市西山公園,向鍛練身體的人講做人要按「真、善、忍」來要求自己,並贈送了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碟,晚會以繼承並開創人類的正統文化為主旨,再現東土神傳文化之精華,演出純善,純美,被譽世界第一秀。母親因此被楚雄市國保大隊抓走,並於當天中午由國保大隊袁武、何昆全、劉磊、李運、李志強、朱耀輝等十多人撬開我家的門非法抄家。當天母親被國保大隊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拘留,在送看守所檢查身體時,母親血壓不正常,看守所提出異議,但公安局國保大隊袁武執意要關押,母親被非法拘留。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我收到楚雄市公安局郵寄的對母親非法逮捕的通知書。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母親的案子轉到楚雄市檢察院,由檢察官梁桂榮辦理。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我見到母親差點認不出來,她非常消瘦,視力模糊。我母親在楚雄市看守所拒穿囚服,看守所警察搞株連,把同監室的在押人員作為人質,如我母親不穿囚服就不讓同監室的人打菜買東西,不讓她檢查身體,不讓家屬接見,還要給她戴腳鐐。
三、我的訴求
(一)、我母親的行為沒有觸犯法律,對她的拘留和逮捕是違法的,應當立即釋放。
(二)、對我母親精神、身體造成的傷害,應該按照國家賠償法依法賠償。
(三)、追究所有參與迫害我母親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開除我的工職是違法的,我要求立即恢復我的工作,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相關人員給予補償。
申訴人:洪藝釗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