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申請書」的書寫格式如下:
第一行頂格要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身份證號、郵政編碼,另起一行頂格要寫明──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職業、聯繫電話、單位名稱。
另起一行頂格寫明──被申請人:×××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地址、郵政編碼,另起一行頂格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另起一行空兩個字寫明──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2011)×××「勞動教養決定書」,特申請行政覆議。
另起一行頂格或中間寫明──覆議請求。
另起一行空兩個字寫明──要求依法撤銷×××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申請人×××作出的(2011)×××「勞動教養決定書」(以下簡稱「勞動教養決定書」)。
另起一行頂格或中間寫明──事實及理由。
另起一行空兩個字寫明──申請人認為:應依法撤銷×××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勞動教養×年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具體理由如下:
另起一行空兩個字:1、《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是國務院原則同意公安部制定的規章,並不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以法律形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都無權制定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故,申請人×××認為:由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是一部無效的規章,×××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無權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申請人×××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2、無論申請人×××是因為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還是因製作、傳播真相資料等被勞動教養的,申請人×××都是在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故,申請人×××的行為不但不符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勞動教養」的條件,而且,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保護的。3、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4、法輪功真相--------。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由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申請人×××的行為,不符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覆議機關應依法撤銷×××地(市)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望准予為盼!
另起一行空兩個字寫明──此 致。
另起行頂格寫明──行政覆議機關的名稱
另起行右側寫明──申請人(簽字):
另起行右側申請人簽字的下面寫明──年、月、日。
下面是對一些問題在技術層面上的問答。必須指出的是,我們絕不承認中共邪黨部門具有任何合法性,但是即使根據中共邪黨制定的法律,中共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問:勞動教養的審核部門有哪些?
區、縣國保大隊要對大法弟子的非法勞動教養,必須報區、縣公安分局法制部門,由區、縣級公安分局法制部門進行集體審核。區、縣公安分局法制部門集體審核完畢後,再由區、縣公安分局或地(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將《勞動教養呈批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地(市)級公安局法制部門進行審核,地(市)公安局法制部門審核完畢後,最後由地(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提請地(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議。
大法弟子應積極利用能接觸到各個部門的機會講清真相。
問:決定勞動教養的機關?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的規定,決定勞動教養的機關為地(市)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問:勞動教養的覆議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規定,申請人有權選擇地(市)人民政府為覆議機關,也有權選擇省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為覆議機關。
問:如果覆議機關非法維持了勞動教養決定如何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的規定:「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