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於2008年6月3日在家中被警察綁架、非法關押。9月18日被新華區檢察院訴到新華區法院。據知,檢察院將案卷送達法院的具體時間比律師得知案卷移交的時間還要早,應該是9月9日。而法律規定,審限為一個半月。新華區法院應在一個半月內做出判決,否則就是超期羈押。可現在已經是 12月25日了,法院仍沒有判決結果,也不放人,致使王三英被非法超期羈押達兩個月。
近期,王三英家屬到新華區法院、檢察院,詢問他們對法官張中文的投訴結果。新華區檢察院公訴科長趙更林說,法院已經向石家莊市中院辦理了延期手續。但法律規定辦理延期必須是省高院批准,中院無權辦理。「已經辦理了延期手續」的說法只是新華區檢察院矇蔽家屬的謊言。
王三英家屬又就新華區檢察院以「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王三英提出質問,得到的回答是:對法輪功學員都是以刑法第300條起訴,根據是兩高的內部文件。但內部文件不是法律,這是作為檢察院人員應該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識。所以新華區檢察院是不打自招:他們根本就是執法不依法,愚弄百姓。
為大法弟子王三英辯護的律師李和平認為,這個刑法第300條本身就違反法律,他指出:「刑法第300條裏有這麼一句話,叫『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純法律角度來講,『邪教』這個詞本身 就不是一個法律語言,法律沒法判斷『邪教』,就是說,你判斷一個宗教是邪教,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就是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第300條本身就是違憲的。這條本身就不應該存在。」
其實,不管誰下了何種命令或那個機構做了何種決定,法律的準繩是不變的。只要在客觀的基礎上作出獨立的、正確判決,就不會為錯誤的決定或命令承擔責任。在此希望新華法院的判決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我們希望各位法官對王三英做無罪判決。
相關單位與責任人(區號0311):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
刑一庭庭長曹同華
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
地址:石家莊市康樂街1號 郵編050051
檢察院辦公室 辦87872948
公訴科長趙更林 辦87872954轉9011、手機1393048636
公訴人羅萬群(女) 辦87872954-9013或9012、手機13315135932、
檢察官李某 辦87874164-9013
批捕科長王維 辦87872954轉9036、手機13930119494
控申科長張軍威(女)辦87872000轉9036
控申科科員王軍來 辦87014090、8787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