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人民檢察院:
中國公民陳兆梅,女,自1999年3月修煉法輪功以來,身心受益很大,世界觀發生了巨大變化,思想道德提高,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做事先考慮別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在單位工作認真負責。只因她修煉法輪功,受到極為不平等待遇。《憲法》賦予她的權利全部被剝奪。如《憲法》給予她「言論自由」,她卻連講一句真話,講一句「真善忍好」的自由都沒有;《憲法》給予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她卻多次被綁架,非法拘禁;《憲法》給予她「住宅不受侵犯」,她卻被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財物被剝奪,房門被電焊焊住;《憲法》給予她「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她卻被虐待,被污辱,被警察毆打,被刑訊逼供,連續長達80多小時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憲法》賦予她「上訪的權利」,她卻被打擊報復,被開除公職,被拘留,被勞教,現仍被非法羈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在高牆鐵窗下過非人的生活,令人髮指呀。
由於某些當權者主觀臆斷,公安部、民政部發布與憲法相抵觸的通告,新聞媒體報導失實,為此陳兆梅在向地方政府反映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根據《憲法》第41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於1999年12月底進京上訪,可中央信訪辦職能性質亂改變(嚴正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裏面的工作人員不是信訪辦工作人員,而是公安人員,成了「抓人辦」。就這樣,陳兆梅被非法拘留了十多天。被釋放回單位上班,仍被限制人身自由,由其單位組織監視其行蹤,還唆使陳兆梅的近親屬配合。她的善念不但沒得到其單位組織的理解,反而受單位組織接二連三、變本加厲的野蠻刁難,在生活上卡她,工作上排擠她,行動上限制她,此行為嚴重違反《憲法》及《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剝奪其生存的條件和生活的空間。她被迫於2000年11月進京上訪。然後是又一次被綁架,關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同時被開除公職,還被非法勞教一年。其間陳兆梅隨身攜帶的人民幣700元在岳峰看守所被不法幹警取走佔為己有。
在勞教期間,因她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受盡非人的折磨、迫害、體罰,曾被勞教所警察逼迫長時間的面壁而站,導致身體發腫,身心受到嚴重損害,惡警們仍不罷休,她非法勞教一年期滿後,不予釋放,還被無理加期一個月。
順便反映一事,中國的勞教所監獄關押的不應該都是壞人嗎?為何現在關押了不少好人呢?法輪功修煉者--一群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對社會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這是不可抹殺的事實,怎能被非法勞教、判刑呢?在勞教所、監獄受盡慘無人道的迫害,而那些對社會危害極大的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姦等現行犯罪分子卻被獄警唆使來毆打折磨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造成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打傷打死的現象不斷增加,這些現行犯在勞教期間被獄警唆使他(她)們繼續犯罪,能得到改造嗎?這些犯人回歸社會後能安定?人民的生命財產能安全嗎?他們能不幹壞事嗎?真是顛倒是非,好壞不分,是非不明呀。
緊接著,陳兆梅解教後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有關部門還想將其強行送洗腦班,她無法承受這非人的待遇,被迫流離失所,其間,她不放棄伸冤的權利,那些不法官員仍不罷休,到處粘貼通緝,賞金不斷增加高達30萬元。還多次到陳兆梅的親屬家進行騷擾,嚴重干擾其親屬生活與工作,身心受到打擊。
2004年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民警葉肇森嚴重違反《憲法》第39條的規定,夥同他人用萬能鑰匙非法闖入陳兆梅母親的住宅,進行非法搜查,指導陳兆梅走正道的法輪功書籍被搶走,值錢的財物被洗劫一空,包括家用電器、金戒指、手錶等,現金1000元。連陳兆梅的母親依法取得的房契兩本也搶走,住房內一片狼藉,惡警還不罷休,連房門都強行用電焊焊住,至今仍被焊著,致使其母(70多歲的老人)無法進入該住所。陳兆梅再次被綁架,被搶走的財物被挪用還是被貪污就不得而知了。
陳兆梅被綁架後,葉肇森濫用職權,將陳兆梅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慘無人道的將其銬在鐵窗上連續長達80多小時的酷刑折磨,其間被毆打,澆冷水,直到不省人事才將陳兆梅送建新醫院搶救,然後又將陳兆梅非法羈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已有5個多月了,詳細情況可向受害人陳兆梅了解。
葉肇森身為公安人員,政府公職人員,膽敢無視法律,執法犯法,虐待、污辱、欺壓百姓,搞刑訊逼供,慘無人道酷刑折磨。其所為是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的「嚴查五類犯罪案件的通知」所不允許的。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權利。
葉肇森的違法行為已觸犯中國《刑法》第238條第一款第243條第1、2款,第245條及254條的規定。
修煉「真善忍」何錯何罪之有?做人難道不應該「真善忍」嗎?遵紀守法也有錯嗎?做好人也有罪嗎?有個好身體就得受污辱體罰毆打嗎?那些披著執法者的外衣,卻幹著違法亂紀之事的人,就沒人管了嗎?那些不法官員是維護法律還是踐踏法律呢?那些不法官員還配穿警服嗎?還配當政府官員嗎?人民警察是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安全的,不該濫用職權欺壓百姓。《憲法》第33號第2款規定: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4款: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的義務。陳兆梅進京上訪是為了社會的穩定,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為制止那些不法官員違法亂紀,是真正在履行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不應受處罰,對她不公的處罰純屬錯誤,她是無辜的。據此請人大、人民檢察院以及法律監督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明察秋毫,嚴懲不法官員違法罪行。還陳兆梅清白,立即釋放無辜被關押的中國公民陳兆梅,還她憲法賦予她的權利。
福州法輪大法修煉者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