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9日被鎮派出所所長抓去,送縣看守所關押30天,罰款5000元。
10月22日,惡警又要我交2000元錢,我問他為甚麼交錢?他說:(5000元錢)你交縣局政保科了,我們白忙活,還得往所裏交。我不交,他們上門威逼,勒索400元沒給開手續。
10月24日又逼迫到派出所辦洗腦班10多天。
11月7日,派出所三個臨警把我押到公安局政保科,地區來的惡警宣布:你被勞教三年,服不服?我說:不服,憑甚麼送我勞教?惡警說:憑你紅光滿面煉法輪功就勞教你。我說:祛病健身有甚麼不好?惡警說:法輪功被定為××,多麼好也不行,上級叫這麼幹的,你說甚麼也沒用,有意見等60天再起訴。就這樣把我送到勞教所,體檢不通過,勞教所不留,又押回縣看守所關押,並強制勞動。
11月21日晚,一個惡警把我提出牢房,戴上手銬、腳鐐,摁倒我用橡膠棒打了三次,共100多棒。在牢房走廊打著跑了三圈,腳磨破了,牙打折了,滿嘴流血,滿身血紫,一直打到我昏迷才罷手。又通知我家屬交罰款,不交還送勞教。又花了5000多元,才把我接回家。
從那以後,每逢節日或重要會議或他們認為「敏感日期」,我都會受迫害,從未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