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作為執法機關,首先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執法,執法守法。在不同程度上,執法機關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只有執法機關的公正,法律才會公正,公民的合法權益才會得以保障。做為公民有權反映事實情況,有權要求法律公正。
下面是發生在王宏斌家中的事實,請求各級領導、請善良的群眾給予關注。
一、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工作人員與東大街派出所12月5日傳喚王宏斌,超傳喚期限關押,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2000年12月5日下午5時左右,王宏斌在家中被東大街派出所、長安分局的人強行傳喚帶走,未告之任何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王宏斌12月5日被傳喚,到傳喚期限,理應放回,長安分局無權超期關押。但是長安分局的工作人員不但沒有依法放人,而且當第三天12月7日(已超傳喚期限)王宏斌的親人當面詢問時,連王宏斌的確切下落都不予告訴。天氣寒冷,王宏斌被強行傳喚帶走時,衣服單薄,未帶任何私人用品,其親人無處送衣物用品,更談不上探視。直到12月15日,長安分局才送來長安分局對王宏斌進行刑事拘留的通知書,至此王宏斌才有確切下落(在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但是至今仍不允探視,送衣物用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宏斌做為守法公民,其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從12月5日被傳喚,至12月6日傳喚結束,其依法享有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卻被非法超期關押到12月14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長安分局的這種超期關押行為是屬於失職、侵權、還是執法犯法!?這種行為已經給王宏斌的親人告成了極大的傷害。在此期間,其親人詢問無處,投訴無門,對於執法的公正深感憂慮!他的妻子因害怕無辜被抓,不敢回家,流離失所。家中的老人孩子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無人照顧。老人終日惶恐不安,以淚洗面,一聽見敲門聲,心臟便狂跳不止,健康日下。孩子憂心忡忡,無法集中精力學習,本是合樂融融、幸福美滿的家庭就這樣在瞬間被破碎掉了!
二、王宏斌為人誠實正直,品行端正,工作認真負責。他尊敬長輩,孝順父母,關愛兄弟姐妹,樂於助人。1987年從長春郵電學院畢業後,在河北省電話設備廠工作(高級工程師)。在他所工作、生活的人群中,口碑極好(可以隨意調查)。王宏斌熱愛工作、熱愛生活,他追求高境界的人生,希望自己能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成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他一直在這樣要求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不斷修正自己的德行。若干年來,他從未因私利或自身的原因向領導要求甚麼,工作任勞任怨,不計名利。1995年廠裏分房,王宏斌住房困難,許多同事勸其找領導要求分房,王宏斌謝絕了,他不願意因為自身的困難給領導添麻煩。1995年,王宏斌被省郵電局授予郵電優秀大學畢業生稱號,並在全省郵電系統優秀大學畢業生表彰大會上給予表彰,被記載在〈〈河北省電話設備廠志〉〉。這樣一個有道德水準、不求名利、心地善良的人怎麼會有違法犯罪行為呢?
三、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12月1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刑事拘留王宏斌,這是不符事實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熟悉王宏斌的人都知道,王宏斌沒有任何「宗教」信仰,更談不上信仰邪教,他為人正直,性情中根本容不下邪的東西,何談利用呢?他只信仰「真、善、忍」,他只修煉法輪功。「真、善、忍」何邪之有?法輪功也不是邪教,在我國的任何法律上,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定罪。
而輿論、宣傳,一旦失去客觀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其真實的存在意義。文化大革命時,劉少奇曾被打成反革命、叛徒、工賊、內奸,而鄧小平也曾被打成右派,永遠不許翻身。那時虛假、惡毒的輿論宣傳鋪天蓋地,一定要致他們於死地。可是現在我們都知道,那是因為當時宣傳工具掌握在極少數壞人的手裏,是在造謠、誣蔑、迫害。所以無論如何輿論宣傳,客觀真相都是永遠存在的。輿論宣傳代替不了法律,更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在今天依法治國的時代,衡量人有罪沒罪只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更不能以是否誰煉法輪功而定。法律上沒有任何規定,信仰「真、善、忍」有罪,修煉法輪功有罪,而且只要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就不受憲法、刑法的保護。犯罪是要有犯罪的主體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否則構不成犯罪。王宏斌信仰「真、善、忍」,只是信仰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思想犯罪的規定。而憲法上卻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所以其信仰構不成違法犯罪,更不能成為犯罪依據,而妨礙其信仰才是違反憲法的行為。他在家修煉法輪功,純屬私人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沒有妨礙社會上的任何甚麼,不存在有罪的因素。他只是希望能成為一個身體健康、精神道德高尚的人,這是每一個熱愛生活、熱愛生命的人都希有的願望,這是人生存的最基本權力,無可指責。所以對王宏斌的刑事拘留是不當的。作為執法機關要依法辦事,無權超越法律之外。作為公民我們有權反映事實情況,有權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
請無罪釋放王宏斌
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王宏斌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超過24小時,沒有任何犯罪事實,長安分局應依法釋放王宏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依照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王宏斌所有的親人朋友依法強烈要求立即釋放王宏斌。
我們呼籲各級政府、各級職能部門及善良的群眾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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