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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遭構陷 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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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許麗春非法庭審,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官將案件退回到立山區檢察院。因立山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上的罪名與許麗春的實際行為沒有關聯性,家屬已遞交了《撤訴、撤案申請書》,可公訴人相石不作為,仍以「變更起訴」為由,不撤案。

傳播真、善、忍 許麗春遭構陷

許麗春,家住遼寧省鞍山市台安縣新開河鎮六間村。一九九六年,許麗春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

修煉後,她就像變了個人似的。她說:大法改變了我整個人生觀和世界觀,考慮問題的角度也隨之發生了變化,以前我遇事,都得想這件事對我沒有好處,就不會去做,別人佔我便宜,心裏會不平衡。但是現在不同了,我做事先考慮別人,處處為別人著想。

許麗春發自內心感恩法輪大法,也非常願意將大法的美好分享給他人。

在二零二二年疫情期間,有很多人都染上了病毒,許麗春就以粘貼的形式告訴人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保持善良,可以解除疫情帶來的痛苦。然而,她卻被不明真相的人惡意舉報。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點左右,台安縣新開派出所警察突然來到她家非法抄家,將她綁架,連她不修煉的老伴也被一起綁架到派出所。

當日下午五點左右,她老伴被強迫簽字後,被放回。晚上九點,許麗春被放回。新開河鎮派出所警察對她說:現在疫情,你先回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許麗春去派出所索要被非法抄去的書籍時,一個副所長值班,說東西不能給,你的事還沒完。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一早,台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和新開河鎮派出所警察闖到許麗春家,將在家帶外孫女的許麗春綁架走,非法關押到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許麗春被非法批捕。

法院依法退卷 檢察院不作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鞍山立山法院對許麗春非法庭審,法院認為公訴人對許麗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法院依法退卷。

因立山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上的罪名與許麗春的實際行為沒有關聯性,沒有構成危害事實的證據,家屬遞交了《撤訴、撤案申請書》,可公訴人相石不作為,沒有履行檢察官嚴格執法的職責,仍以「變更起訴」為由,不撤案。

公安警察和立山區檢察院違法辦案表現在(而並不侷限在)以下幾點:

1、不經法律程序任意抓捕

按照法律規定,都是取保候審後,傳喚當事人,才經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法院。沒有確認構成犯罪,不能隨意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可對善良的許麗春,立山區檢察院沒經過法定程序,卻被任意抓捕,任意起訴。

2、「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構陷

許麗春只是想在疫情期間告訴人救命的方法,她是想為別人好,並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動機和危害社會目的。她的行為沒有導致他人傷亡,沒有造成社會混亂,也沒有使哪條法律不能正常實施。

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有職權、掌管法律的人才有能力做到的。許麗春既沒有職權,又不掌管法律,沒有能力去破壞法律實施。所以她根本沒有犯罪。

相反,那些執法人,明知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合法;明知國務院辦公廳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50號令已廢除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明知《刑法三百條》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聯性,卻錯用法律強加罪名濫訴,干擾了許麗春的正常生活。過年了,她都不能和家人團聚,給她的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因此,公訴人相石以「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善良的許麗春是在構陷她。

3、強迫、欺騙丈夫做假證

在起訴書上,寫有許麗春老伴的名字,把她老伴當成指控許麗春犯罪的「證人」,這是歪曲事實,做假證。

自從許麗春修煉法輪功後,她的身體恢復健康了,脾氣也不再暴躁了,對她老伴和孩子倍加照顧,為了這個家,她付出了所有。她這麼善良的好人,她丈夫怎麼會指控她呢?就這一事實公訴人相石,涉嫌偽造證據罪。

事實上,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許麗春被台安縣新開派出所警察綁架的同時,她的不修煉的老伴也被一起綁架到派出所。當日下午五點左右,她老伴是被強迫簽字後,才被放回,這也是公安警察和檢察院人員做假證、陷害善良人的違法行為。

4、善惡分明 思想不構成犯罪

正教與邪教的區分就是善與惡的區分。正教教人修善,相信因果報應,與世無爭,給人予無私的幫助,讓人心懷感恩,在這樣的環境裏生存有安全感;邪教叫人行邪作惡,給人製造痛苦,危害社會,讓人心生恐懼,在這樣的環境裏生存沒有安全感。

許麗春只是想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個好人,傳播真、善、忍,讓百姓健康、幸福,是在做大善事,所以她的行為只能有益於社會,而不會危害社會。

法律只針對行為惡果,不針對思想。根據依法治國,查遍所有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不許信仰法輪功,只是根據江澤民口頭說出,沒有經過立法程序、沒有法律依據就定罪。相反,江澤民及其幫兇一手製造的「自焚」偽案,嫁禍法輪功,煽動仇恨。

法輪功是佛法修煉,如果用法律打壓信仰,這個社會將會大亂不治,所以執行這樣的「法律」害人害己。

因堅持信仰 許麗春曾遭酷刑迫害

許麗春只因信仰法輪功,曾三次被綁架、兩次被非法勞教。她曾遭棍棒毒打,身上被打得青一塊、紫一塊;寒冷的冬天,警察往許麗春身上澆涼水,從頭澆到身下,再用冷風吹;在馬三家女子勞教所,警察不讓她睡覺、二十四小時採用車輪戰術、威逼利誘恐嚇。更多的遭迫害的事實,請見《曾兩次遭非法勞教 遼寧台安縣許麗春再被非法關押》

儘管迫害還在持續,許麗春仍然堅持信仰,按真、善、忍做好人,而且,她希望更多的人誠念「法輪大法好 真善忍好」,得到幸福和健康。

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相關電話:
立山區檢察院公訴人相石的電話:158412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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