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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遠走他鄉二十年 張桂雲在遼寧鞍山市含冤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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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法輪功學員張桂雲,本來家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多次被當地警察騷擾、綁架,二零零二年被迫流離失所,後來居住在遼寧省鞍山市。二零一八年八月,張桂雲被警察非法抄家,隨後被綁架構陷、非法判刑一年,釋放回家後她又多次被警察騷擾迫害,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含冤離世,終年73歲。

'張桂雲生前遺照'
張桂雲女士遺照

張桂雲女士修煉法輪功後,做事先考慮別人,淨化了心靈,身體得到了健康。她以前有腎炎、膀胱炎,又因為老伴好賭博,三天兩頭打仗,家務活都自己幹,就覺得活得太苦了,總是偷偷地掉眼淚。通過修煉法輪功,並按照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和老伴也不打仗了,不管他怎麼發脾氣,她也不吱聲了,真正做到了忍,疾病也好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以後,張桂雲在戶外煉功,被齊齊哈爾市黃沙灘派出所綁架、送到齊齊哈爾二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她女兒被非法刑拘四十多天。十一月份她和女兒在家煉功,警察突然闖入,把她們又帶到派出所。所長打她嘴巴子,臉都打腫了。他們把書都搶走了,後來把她的女婿帶到派出所圈一天都不讓上廁所,還要罰3000元錢。

二零零零年,張桂雲和女兒上北京上訪,被拉哈分局劫回到訥河看守所非法關押二十多天後,又送到雙合勞教所。因不符合勞教條件,張桂雲十四天後回家。她女兒被非法勞教一年。女兒回來後,張桂雲又被送回拉哈老伴單位二糧庫被非法拘禁半個月;回家後,被四名職工兩人一班,二十四小時看管,又看了半個月。等回到齊齊哈爾,派出所天天去騷擾,攆他們走,不允許別人租給他們房子。

二零零二年張桂雲被迫流離失所,遠走他鄉。老伴的單位黃了,沒有工資,受了很大打擊,在二零零四年因過度憂慮而去世。張桂雲回老家辦低保,街道辦公人員說你不在家不給辦。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張桂雲不在家的情況下,鞍山市鐵西共同派出所擅自入室、非法抄家,搶走了大法書籍,然後又跟蹤她。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張桂雲獨自一人坐火車去天津的女兒家過年,是網上提前購的票。當日晚間,鞍山市共和派出所打來電話通知張桂雲的兒子說她已經被送到看守所了。

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張桂雲被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但從二零一九年開始,鞍山市所轄地區所有迫害法輪功事件都移送至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和法院。三月十三日,張桂雲家屬到了鞍山市立山檢察院詢問情況,被告知三月一日已經到公訴科,並拒絕告訴家屬關於負責此案的檢察官姓名。

張桂雲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鞍山立山法院被非法庭審,六月二十四日再次遭非法庭審,開的副庭。法庭告知家屬第一次庭審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又補充一份所謂「證據」。其實,很明顯的可以看出這是一樁構陷案。二次補充的所謂「證據」草草潦潦,空口說張桂雲去做甚麼了,連個見證的人的名都沒有,時間地點、危害的後果更沒有,完全是蓄意構陷,沒有原告、也沒有被害人,及沒有明文法律依據有沒有危害後果的證人、證據,書籍內容沒有當庭做質證。

律師從多個角度為張桂雲做了充份的無罪辯護。律師提出,我的當事人無罪,法庭應依法無罪釋放,如果給張桂雲判刑就是在製造一樁冤假錯案。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明文規定,公民有出版、言論、遊行結社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哪一種宗教,和不信仰哪一種宗教。因此我的當事人信仰法輪功無罪!

張桂雲在庭上證實自己修煉大法是為了做好人,她是個善良人,沒做任何壞事,對得起鞍山的父老鄉親,她邊說忍不住哭了,告訴法官沒煉法輪功前一身病,到醫院都治不了,是師父給了她第二次生命。

隨後張桂雲被鞍山市立山法院冤判一年,釋放回家後又多次被警察惡意騷擾迫害,在擔驚受怕中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出現腦出血症狀,幾度發作加重。由於沒有經濟來源未能醫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二年臘月二十五日)含冤離世。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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