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三位老太太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遭非法庭審,法院指派了三名本地律師意圖做有罪辯護,都被三位老人辭退。
三位老太太修煉法輪功,獲得身心的健康,卻經常遭中共人員騷擾迫害。鄧修桂老人以前身患多種疾患:甲亢、心動過速、風濕性關節炎(三九寒天時有時全身僵硬不能動)、多年的頑固性神經衰弱(經常失眠,半夜經常起來吃安眠藥)、過敏性鼻炎、頭髮經常大面積脫落;她修煉法輪功後,以真、善、忍為標準要求自己,變得更善良、寬容,身體也好了,也能操持家務了。
遭警察綁架、構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鄧修桂、楊桂華、杜映芬三人被凱旋路派出所警察綁架,同日被取保候審。之後,三位老人多次遭社區、凱旋路派出所、船山區國保及檢察院人員的無理騷擾、傳喚和訊問。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上午,鄧修桂、楊桂華、杜映芬三人在街上被船山區國保警察王歡攔截、劫持到凱旋路派出所。凱旋路派出所警察丁凱用警車將三人拉到遂寧市船山區檢察院,原來三人被船山區國保大隊構陷到船山區檢察院,檢察員田光榮及助理羅丹將三位老太太非法起訴到船山區法院。到了檢察院,兩名女性人員拿出三張早已擬好的表格叫三人在上面簽名。三位老人見表格上寫的是「犯罪嫌疑人」之類的誣言謗語,都拒絕簽名。
第一次非法開庭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多,船山區法院開庭,對鄧修桂、楊桂華、杜映芬三人進行非法庭審,法院為三人指派了三名本地律師,欲圖做有罪辯護,但都被三人辭退。庭審一直持續到上午十一點多鐘。三位老人於當日回家。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人到遂寧市政法委遞交了她們《給政法委的一封信》,並要求面見政法委官員,但遭門衛攔截。二十九日上午,三位老人再次向船山區法院遞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的文書。同日,凱旋路派出所辦案警察丁凱分別給三人的家人打了電話,叫三人午後兩點鐘去一趟派出所。三人到派出所後,丁凱宣讀了船山區法院的所謂的收押令,並搜去三人身上的私人物品,包括手錶,接著丁凱又拿出事先擬好的訊問筆錄,讓三人在上面簽字畫押,遭到三人的嚴詞拒絕。下午五點多鐘,丁凱等凱旋路派出所警察與文星社區兩名人員合夥將三位老人強行推上警車,劫持到永興看守所。三個人的血壓太高,看守所堅持不收。
再次被非法開庭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遂寧市船山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羅麗華主任打電話找鄧修桂、杜映芬、楊桂華去她那兒,說她們是管控告和申訴的。政法委信訪室給了她們三人交的檢察官迴避申請。她們領導很重視,定了一個方案,第一步從她們這兒開始,問三人有甚麼訴求?三人提了三個要求:(1)要求她們依法辦案,三人是無罪的;(2)歸還三人的合法物品;(3)要求兩個公訴人迴避。羅問理由,三人說:一是我們控告了他們,他們對案件有可能不公;二是我們是有神論,他們兩個是無神論。後來羅說她要了解案情,叫三人交一套三人原交的法律文書。
十五日上午,三人給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羅麗華主任交了一套共二十份法律文書。下午四點鐘船山區法院通知三人去拿傳票,第二天三人去拿了傳票。傳票上通知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半開庭。
一月十九日,三人按時去了法院,法警說叫等一會兒,把三人分別關在三間屋子裏,結果十一點半才把三人叫出來。
在法庭上,開始時法官叫公訴人羅丹發言,問他們有甚麼新證據,她說在鄧修桂的視聽裏的兩個TF卡裏有法輪功的宣傳錄音,還有一台戴爾筆記本沒有密碼打不開,還有一個硬盤等。還有杜映芬播放器裏也有。
三人叫公訴人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文件,法官也不理這個事。杜映芬談到她二零一四年生病得腦瘤,三次被抽腦脊髓,剛做了手術後話都不能說,她就每天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修煉法輪功後病好了,證明法輪功不是×教。法官說與本案無關,只是問對她們的新證據有甚麼意見。鄧修桂說我們沒有閱卷,情況不清楚。
法官對三人申請的《排除非法證據及從新鑑定申請書》和《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 》《證人出庭申請書》也不採納,對三位老太太要求證人的出庭問了公訴人,公訴人說要保證證人的隱私和安全不出庭。法官也採納了。
三人分別說了以案釋法,認定意見違法和對真相幣的法律文書以及辦案警察和檢察官違法等,後來還要求對所有的物品質證,最後要求法官依法辦案。
那個審判員對她們讀的文書很不耐煩,說甚麼只知道讀。
杜映芬問公訴人13條:
1、法輪功是「×教組織」的法律依據;
2、當事人利用邪教組織的事實行為表現;
3、當事人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事實行為表現;
4、當事人破壞哪條哪款法律實施,造成了甚麼社會危害性;
5、解釋當事人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的關聯性;
6、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
7、有「正」就有「邪」,法律認定「正教」和「邪教」的標準是甚麼;
8、《刑法》第300條的犯罪構成四要素是甚麼;
9、兩高2017年制定的針對《刑法》300條的司法解釋是如何圍繞該罪名的犯罪構成四要素規定的;
10、兩高2017年制定的針對《刑法》300條的司法解釋中的犯罪行為描述與《刑法》300條有何關聯性,即司法解釋中描述的犯罪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存在何種關聯性,與破壞法律實施的關聯性;
11、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的法律依據、職權依據;
12、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與罪名的關聯性,即「認定意見」與利用邪教組織存在何種關聯性,與破壞法律實施的關聯性;
13、本案中所有定案證據與罪名之間的關聯性,即「證明」與利用邪教組織存在何種關聯性,與破壞法律實施的關聯性。
法官不僅不叫公訴人回答,還叫杜映芬不要說了。但杜映芬還是堅持說完了。法官對她們提的問題也不理睬。後來法官叫休庭,叫三人簽字,三人說這是非法庭審,不簽。就僵持在那裏,法官就要求按手印。她們就簽了法輪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三位老太太下午兩點多鐘才回到家。
承辦人(法官):朱莉 電話:0825-2253883
審判員:李茂
陪審員:廖地英
書記員:楊佳麗 電話:0825-2253883(傳票上寫的楊喬舜)
遂寧船山區檢察院公訴人:田光榮 08252381237、13980188189
檢察官助理 :羅丹 08252381233、18228910195
遂寧市船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楊帥 1598308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