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訴機關是凌海市檢察院,公訴人李峰。審判機關是凌海法院,主審法官黃豔春。王林的辯護律師到庭辯護。原定九點開庭,直到約十點二十五分,才正式開庭。法官沒有說明延遲開庭的原因。
一、法官非法取消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權利
王林的親友辯護人當庭遞交授權委託書,申請作親友辯護,法官看完委託書後說,姐夫不是直系親屬,不能作親友辯護人,於是取消了親友法庭辯護的資格。
此前,在五月三十一日,作為古稀老人的親屬曾專程去凌海法院遞交親友辯護委託書,主審法官沒有會見,僅電話告知親屬到開庭時一起交上來就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其中,「親友」--親朋好友都行,只要當事人同意,只要被委託人願意都可以,是親戚的以親戚名義,不是親戚的以朋友名義。
可見,凌海法院當庭取消王林親屬辯護權利的行為是違法的。
二、王林揭露國保警察故意捏造證據、檢察官敷衍了事
王林揭露國保警察故意捏造證據以圖構陷,檢察機關審查案情敷衍了事,根本不聽取當事人陳述。
駁斥偽證一,公安機關以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在錦州市玉瀾山莊小區門衛監控錄像中截取到一名與王林的車子和體貌、穿衣相近的人為由,認定該小區曾發現的法輪功資料為王林所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在王林剛出工作單位時,10餘名便衣衝上將王林強行綁架,並帶回家中抄家,當時除了王林本人和10多個警察,有兩名女警外,並沒有任何其他人在場監督抄家行為。
王林指出,那個監控畫面並不能證明此人就是本人或正在實施發放行為。
駁斥偽證二,公安機關出具的第二個證據是該小區一住戶郝某在三月二十一日翻看自家安置的監控錄像中,發現有一位男子拎著一個兜子。王林指出,那個監控畫面只能看出那個人手裏拎著一個兜子,是從兜裏拿東西、放東西都看不清,而且更不能證明那人是要去發甚麼,也不能證明要發的是法輪功宣傳品。
駁斥偽證三,王林當庭質證公安機關陷害。王林講在他被綁架之後的某一天,警察把他帶到該小區的一家住戶門前,警察先把一個口袋掛在該住戶的門把手上,然後讓王林站在門邊給拍了照。王林說,我不知道那個口袋裏裝的是甚麼?而且公安機關指控我的第一個地點與拍照的這個地方顯然是兩個地點。
駁斥偽證四,對於公安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王林說第一份我本人看過是我說的,我同意;第二份我不知道那裏邊都寫了些甚麼內容,我不承認。
駁斥偽證五,對審查機關,在公安階段,我向公訴人提出了公安機關做的偽證我不予承認,希望公訴人給予重視,予以排除,可公訴人根本不予理會。 到檢察院階段,公訴人去看守所提審我時,匆匆忙忙說了幾句話就走了,前後加一起也就兩分鐘,而且態度非常不好。
三、律師辯護: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罪名不能成立
1、程序違法。
公安機關階段:抓人時警察沒有著裝,不出示警官證:抄家時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其他第三方在場見證搜家過程。
審查起訴階段:案卷顯示,本案偵查終結案卷遞交檢察院的時間是五月八號,檢察院起訴、移交法院的時間也是五月八號,一天之內,完成審查、起訴程序,不審查就起訴,剝奪當事人辯護的權利,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2、立案證據嚴重不足。
本案作為證據的監控錄像一,不足以證明畫面中人物是王林本人、正在做發放的行為;監控錄像二,也不能證明畫面中人物正在實施發放的行為,而且可能發放的東西是法輪功宣傳品,對於提供此監控錄像的郝某本人也不具備做出對錄像畫面進行行為認定的資格,而且郝某作為本案的關鍵證人沒有到庭參與作證。
從當事人家中搜去的物品是當事人本人日常學習所用,與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三月二十日具體實施了所謂發放行為,不存在關聯性。
3、適用法律不當。
當事人王林修煉法輪功是基於按照法輪功的要求提升自己的道德,做一個好人,這與刑法所界定的嚴重違法犯罪的惡性主觀故意、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效果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不適用刑法對犯罪的指控。而且,公訴機關指控其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就本案而言,當事人是自己一個人,既沒有組織其他人,也未被其他人組織,所以組織犯罪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綜上,認為公訴機關在本案中存在程序違法、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事實與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罪名不能成立,辯護人認為,當事人無罪。
四、王林最後陳述:好人不是越多越好嗎?
庭審最後,法庭讓王林做最後陳述:王林說,我修煉法輪功之前是個有很多不良嗜好的人,修煉法輪功後全部改掉了,這是發自一個人內心的根本變化,從此,我在家庭中、在工作單位,就包括我目前所在的監號裏的人都很敬重我,這才是短短的一段時間哪。因為法輪功讓修煉的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做事先考慮別人。好人不是越多越好嗎?喬石委員長一九九八年曾經對法輪功做過一次社會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王林在庭審中還指出了,國家定的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而且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對法輪功書籍及出版物已經解禁,那麼擁有法輪功書籍、出版物就是合法的。還有公訴機關指控我犯罪,犯罪構成份成主體、客體,請問客體是誰?請說明誰是受害人?還有說我破壞法律實施,我就是一個普普通通的社會小老百姓,我哪有那個能力和條件去破壞到國家法律的實施?再說,我破壞到國家哪條法律不能實施了?破壞到了甚麼程度?
上午十一點三十分左右,主審法官宣布庭審結束,當庭暫不公布審理結果,日後公布。
參與本構陷案的相關部門及人員:
錦州市高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王大隊長
王立君 副大隊長
凌海市檢察院 檢察官:李峰 13314160001,辦0416-8107161
凌海市法院 法官:黃豔春 18941603418
(責任編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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