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豔華遭受騷擾和綁架的經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牡丹江市陽明區樺林社區書記孫亮和一些社區人員來到朱豔華的家,逼迫她簽署放棄修煉法輪功的所謂「三書」,但朱豔華拒絕了並向他們講述了修煉法輪大法所帶來的益處以及其他真相。
二零二零年六月到八月之間,樺林社區和派出所的人員一直跟蹤和監視朱豔華,偷偷錄像並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和人身自由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早上,樺林社區的兩名網格長和樺林派出所的六名警察闖入朱豔華的家中,聲稱朱豔華在樺林地區傳播真相並被人用手機錄像舉報。警察非法搜查了朱豔華的家,搶走了當時她穿著的裙子作為所謂的「證據」。當天,警察將朱豔華綁架到樺林派出所,並將她送往牡丹江市第二醫院進行核酸檢測。
第二天,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警察帶朱豔華去公安醫院體檢,然後將她非法關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然而,由於疫情原因,看守所拒絕接收朱豔華。
樺林派出所所長李寶華和駐樺林派出所的陽明分局國保大隊王寶龍商議後決定在派出所關押朱豔華三天後就放她回家。然而,教導員張華不同意釋放朱豔華,將她送到八面通看守所。在八面通看守所體檢時,朱豔華出現了高血壓症狀,血壓達到150/110,被認為身體不合格,看守所拒絕接收她。
教導員張華堅持不放朱豔華回家,並非法關押她三天後,才辦理了所謂的「取保候審」,才允許朱豔華回家。張華還告訴朱豔華的家屬,朱豔華一個月內不能外出,等待上庭。
法院的構陷和非法判刑
儘管朱豔華被「取保候審」回家,但樺林派出所和國保大隊警察並沒有停止對她的騷擾和構陷,多次綁架並非法搜查她的家,試圖尋找所謂的「證據」將她誣陷到陽明區法院。
九個月後的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樺林派出所副所長馬曉歡帶領兩名警察闖入朱豔華家,要求她前往陽明法院「解決(誣陷)案件」。朱豔華不配合,並在之後向陽明法院遞交了「不起訴申請書」。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朱豔華再次被樺林派出所警察綁架到牡丹江市看守所,但由於血壓高,她被放回家。警察威脅稱幾天後會再次前來。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牡丹江樺林派出所所長張華帶領三名警察到朱豔華家通知她被監視居住半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早上,牡丹江市陽明分局國保大隊王寶龍帶領警察綁架朱豔華,並搶走了法輪功書籍、銀行卡等私人物品。在此期間,樺林派出所和陽明分局國保大隊多次綁架朱豔華,並試圖搜集偽證據,進一步構陷她。
此後,朱豔華被釋放,但國保大隊王寶龍表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將非法開庭審理朱豔華。警察對朱豔華的監視已經超過兩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牡丹江市愛民區愛民法院通知朱豔華準備前往法院「解決(誣陷)案件」。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朱豔華回到家中,結束了近九個月的流浪生活。然而,她被陽明公安分局陽明派出所的警察發現並綁架到派出所,聲稱將將她非法送入愛民法院受審。由於朱豔華的高血壓症狀,警察將她送回樺林,並對她進行非法監視居住。
三天後的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點,警察劫持朱豔華到愛民法院進行非法庭審和判刑。法官以非法手段判處朱豔華四年零六個月的監禁,勒索罰款一萬元,並宣判她被監視居住六個月(法官稱其隨時可能改變)。
試圖上訴但被限制在家中
法庭對朱豔華的非法判決是基於警察在她家中發現大法書籍和一些真相資料,並稱朱豔華曾多次被(非法)行政拘留。朱豔華當庭指出法庭的違法行為,並表示將提起上訴。
朱豔華被允許上訴,但她被法院判定在家中接受監視居住,無法外出,甚至無法聘請律師,因此上訴變得不可能。
被劫持到市鐵路醫院
目前,朱豔華被警察從家中劫持到牡丹江市鐵路醫院,法院企圖在治療她之後再將她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
(責任編輯: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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