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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枉判 湖南彭俊南、陳衡秀控告涉案公檢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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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衡陽市法輪功學員彭俊南、陳衡秀去年五月二十九日被衡陽市石鼓區法院分別非法判刑四年、七年。兩人上訴,二零二三年三月被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彭俊南、陳衡秀日前再次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控告,控告六名涉案的公檢法人員違法。

彭俊南老人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今年80歲,退休教師,家住衡陽縣西渡鎮聯宜大廈。陳衡秀女士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今年66歲,中鐵二十五局退休職工,家住衡陽市珠暉區鳳凰村。兩位法輪功學員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人員迫害,尤其是彭俊南老人,曾三次被非法勞教,兩次被投入勞教所迫害。

事件回放: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衡陽市陳衡秀、彭俊南、李鳳英、謝海雲、蔣秀菊、鄒紅豔六位法輪功學員被廣州鐵路公安局衡陽鐵路公安處警察綁架。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衡陽鐵路公安處將六人構陷到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石鼓區檢察院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將六人構陷到石鼓區法院。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石鼓區法院開庭非法庭審六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非法判決:陳衡秀七年罰金五千元,彭俊南四年罰金四千元,李鳳英三年三個月罰金五千元,謝雲海三年罰金四千元,蔣秀菊三年罰金三千元,鄒紅豔二年罰金二千元。

彭俊南、陳衡秀提出上訴。衡陽市中級法院未開庭,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書面駁回上訴,維持非法原判的刑事裁定。

彭俊南、陳衡秀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再次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出刑事申訴,並對衡陽鐵路公安處國保支隊、石鼓區檢察院、石鼓區法院、衡陽市中級法院等機構的六名涉案人員提出控告,指出翻遍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明文規定信仰法輪功、宣傳法輪功是在利用邪教組織;信仰法輪功、宣傳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行為;要求依法追究六名涉案人員罪責:1、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盜竊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的法律責任;2、依法返還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財物;3、公開對控告人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六名被告人均為男性,分別是:衡陽市中級法院法官凌波、梁曉亮、張健;衡陽市石鼓區法院法官盧建春;石鼓區檢察院檢察官唐燦輝;廣州鐵路公安局衡陽鐵路公安處國保支隊長趙微。以下是六人違法犯罪事實:

▼鐵衡陽路公安處國保隊長趙微,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帶領著四、五名警察,未穿警服,闖到彭俊南的承租屋,強行把門撬開,鎖、門全都損壞,因彭俊南不在家(中午才回家),這夥人撤離。又在同一天返回,再次撬門砸鎖闖入,非法抄家,將打印機、電腦等私人財物洗劫一空,並綁架彭俊南。趙微等警察至今沒有給出任何法律手續,包括扣押清單等。趙微作為本案的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盜竊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石鼓區檢察院檢察官唐燦輝,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找到彭俊南,拿著起訴書要求彭俊南簽字,被彭俊南拒絕。唐燦輝遂誘騙彭俊南的女兒代簽字,其女兒根本就不知道紙上寫的甚麼內容就代簽了,還按了手印,並按唐燦輝的要求寫上「因父親身體原因,不能提筆,女兒代簽」等字樣。唐燦輝作為本案負責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明知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明知控告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石鼓區法院法官盧建春,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非法庭審六位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在法輪功學員的陳述時,直接將話筒拿走剝奪當事人的陳述權。辯護律師要求盧建春出示構陷法輪功的法律依據,並要求法庭明確當事人的甚麼行為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時,盧建春未能答覆。並對所有指控方的證據均未質證。《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盧建春在判決書上卻公然造假,稱所有事實經庭審質證、認證。盧建春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中級法院二審法官凌波、梁曉亮、張健,無視控告人要求公開庭審的上訴申請、無視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令、公通字[2000]39號文件等共十七份法律文書,不給控告人回覆,在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維持原判。作為本案的二審法官,凌波、梁曉亮、張健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彭俊南、陳衡秀遭迫害更多事實請見《湖南衡陽法輪功學員陳衡秀、彭俊南上訴遭非法駁回》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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