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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綁架構陷枉判 湖南退休特級教師控告公檢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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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衡陽市中學退休特級教師彭俊南,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早晨六時許,被衡陽鐵路公安局國保隊長趙微帶人撬門入室搶劫、綁架、構陷,當天被綁架、搶劫的法輪功學員還有李鳳英、鄒紅豔、蔣秀菊、謝海雲、陳衡秀。

彭俊南等法輪功學員九月三十日被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唐燦輝非法起訴,十二月二十二日遭石鼓區法院非法開庭,北京三位律師依法為法輪功學員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官、公訴人不講法律,只走形式、草草收場,半年多後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通知家人和本人去拿判決書,判決書上分別非法判上述六人二至七年刑並加罰金。彭俊南拒絕在判決書簽字,並上訴,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已把案件送達衡陽市中級法院。

八十歲的彭俊南老師,還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對執法犯法的國保隊長趙微、檢察官唐燦輝和法官盧建春控告,依法追究他們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下面是彭俊南老師的控告狀:

控 告 狀
控告人:彭俊南,男,漢,八十歲,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蒸陽大道256號1棟303,手機號碼; 16506111313

被控告人:盧建春,男,衡陽市石鼓區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唐燦輝,男,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檢察官
被控告人:趙微,男 ,衡陽鐵路公安國保支隊隊長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盜竊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的法律責任;
2、依法立即改判控告人無罪;
3、依法返還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財物。

事實與理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早晨六時許,衡陽鐵路公安趙微(國保隊長)帶領著四、五名警察,未穿警服,來到控告人彭俊南的承租屋,因控告人彭俊南未在家(中午才回家),他們強行把門撬開,鎖、門全都損壞,控告人自行花費一百多元錢買新鎖並修復房門。這夥人同一天使用同樣方法撬門砸鎖,猶如土匪一般闖入多人家中,把家裏的打印機、電腦等私人合法財物洗劫而空,至今沒有給予任何法律手續,包括扣押清單等。控告人彭俊南新買來的一部手機至今不見蹤影。

私闖門宅、盜竊、搶劫,這是犯法。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作為衡陽鐵路公安國保支隊長趙微執法犯法,無視國法應從重處罰。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石鼓區檢察院檢察官唐燦輝(未穿制服,不報姓名,沒出示任何證件)找到控告人彭俊南,他拿著起訴書詢問幾句話就要求控告人簽字,控告人彭俊南堅決拒絕,陳述了自己是守法公民,按「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因此,拒絕簽字。控告人彭俊南的女兒陪著控告人彭俊南(八十歲了,身體不佳),於是檢察官誘騙其女兒代簽字,其女兒根本就不知道紙上寫的甚麼內容就代簽了,還按了手印,並按唐燦輝的要求寫上「因父親身體原因,不能提筆,女兒代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衡陽市石鼓區法院開庭審理控告人一案,控告人陳述過程中,被控告人盧建春法官叫法警直接將話筒拿走剝奪當事人的陳述權,辯護律師要求法官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並要求法庭明確當事人的甚麼行為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被控告人均未作明確答覆。同時法庭對所有指控控告人的證據均未質證,《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判決書上卻公然造假:「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控告人拒絕在造假的判決書上簽字,被控告人盧建春以此為由不給判決書,一直到八月二十二日,在控告人的一再追問下才得到判決書。

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如下:

一、被控告人趙微作為本案的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盜竊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而公安偵查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未著裝,也未出示任何證件。

2、公安偵查人員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未出示身份證件、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且沒有扣押清單,當事人及其家屬未在現場,未核對扣押物品並簽字,非法搜查過程中所獲取的所謂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私人合法財物盜竊走,涉嫌盜竊罪。

5、公安偵查人員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被控告人唐燦輝作為本案負責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明知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明知控告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盧建春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1、被控告人盧建春非法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涉嫌濫用職權罪。

2、被控告人盧建春明知當事人無罪,卻對當事人作出有罪判決,涉嫌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盧建春違反法庭程序,未對定案證據進行當庭質證,並在判決書中公然造假,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的尊嚴,執法犯法,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控告人依據《憲法》、《刑法》 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衡陽市檢察院

抄送:
中紀委和監察委員會、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政協,
湖南省監察委、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檢察院、
衡陽市監察委、
衡陽市人大常委會、
石鼓區人大常委會、
石鼓區檢察院;

控告人: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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