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錦輝,女,48歲,泰安市泰山區上高街道辦事處寧家結莊村民。她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修心向善,傳播真相,多次被綁架,二零二一年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兩年兩個月,因身體原因看守所拒收,被「監視居住」。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孫錦輝在泰城南湖公園站牌處,向世人贈送新年真相台曆,被泰山區公安分局南關派出所人員綁架,關進禁閉室。中午十二點四十分,她被警察非法審問。警察讓她在審問筆錄上簽字時,她拒絕。然後,她被警察強制暴力採血。孫錦輝被泰山區公安分局非法「居家監視半年」,由南關派出所實施。當天下午五點四十分,她回到家中。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孫錦輝被泰安市泰山區公安分局610中隊長田琳等五人告知,她被非法起訴到泰山區檢察院。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點多,泰山區公安分局610中隊長田琳(警號065266),戴著警號為063071的警察、一個女警,一個男輔警和一個穿便服戴佛珠的男警共五人闖進了孫錦輝的家,強行帶孫錦輝去泰山區檢察院,檢察院人員告知孫錦輝,她被泰山區檢察院非法「監視居住」半年。
七月五日早上七點多,泰安市公安局張清民(警號:062225),泰山區公安分局張訓釗(警號:063071),輔警1276,還有一個便衣警察,闖進孫錦輝在上高街道辦事處寧家結莊的家。他們騙她說去泰山區法院,聽她陳述控告,強行把她帶走。在法院門口,他們把泰山區法院對孫錦輝非法開庭的傳票和泰山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遞給她。
起訴書落款顯示,公訴人是泰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劉羽豐和冀倩然;非法開庭的傳票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點,在泰山區法院第五審判庭對她開庭。傳票落款是審判員沈玉賢、書記員韋秀娟。
七月二十日上午,孫錦輝給泰山區公安分局「610」中隊長田琳打電話,讓他來接她去法院。田琳說讓她自己去。孫錦輝說她找不到地方。泰安市公安局張清民(警號062225)、泰山區公安分局張訓釗(警號063071)和一個輔警就來接她。路上孫錦輝給他們講了三退的意義,告訴他們三退的辦法,他們聽得很認真。
在法庭上,審判長沈玉賢宣讀規則。孫錦輝申請迴避權,她說:案件的性質屬於信仰衝突,當事人雙方是有神論與無神論者。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辦案人員都是無神論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黨員(無神論者)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應當「自行迴避」。孫錦輝說: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雙重身份。我依照法律行使迴避權,迴避是為你們好,希望你們不要執法犯法。並且,不迴避者就是故意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犯罪行為。決不迴避者必須提供不迴避的親筆簽名決定書給當事人,並且明確記錄在庭審記錄和最後的判決書中。
法庭沒有任何人發表意見。
孫錦輝對法庭給她指定的辯護人不予承認,要求自己作無罪辯護。審判長不同意,說她不配合,甩手走了。孫錦輝說:我沒有不配合,我一直在說話,沒有沉默,庭審記錄你寫我不回答是不對的。
法庭再沒有走任何法律程序,就此休庭。孫錦輝被警察攆出法庭。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上午,泰山區法院給孫錦輝打電話,讓她三日上午九點去拿判決書。非法判決書上寫道:對孫錦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與原判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落款是審判長沈玉賢,陪審員崔啟利、馮正運,書記員韋秀娟。
中共邪黨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冤判案件,原本就是內定審判結果後走走形式。可這次對孫錦輝的冤判,連形式、過場都沒走,就閉門造車匪夷所思的搞出了一個所謂「判決書」,這不僅僅是對現行法律的褻瀆,也是對執法者「法官」稱號的羞辱。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一目了然。
現在孫錦輝還在家中,她不承認泰山區法院的非法判決,正在提起上訴。
有關責任人
泰山區政法委副書記:沈坤遠
泰山區公安分局 電話:0538-8254019
泰山區公安分局局長:司家強
泰山區公安分局政委:王朝陽
泰山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李曉明 18653898107
泰山區公安分局610中隊長:田琳 18562338185
泰山區檢察院檢察長 趙平原
泰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沈志堅
泰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利民
本次非法庭審公訴人:劉羽豐
泰山區法院辦公室:0538-8625101
泰山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張林
泰山區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宋斌
泰山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姚保平
本次非法庭審審判長:沈玉賢
本次非法庭審審判員:崔啟利、馮正運
本次非法庭審書記員:韋秀娟
泰山區法院第五審判庭電話:0538-862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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