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其停發、責令大法弟子退還養老金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所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同級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覆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在覆議後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請覆議或提起訴訟時,需要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相關決定書、或具有處罰意義的通知書等書面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做出了怎樣的行政行為。
二、大法弟子追討養老金的路徑。大法弟子應當針對自身被停發、扣發工資和養老金的實際情況,找到扣發、停發養老金的單位或社保部門,首先要求繼續發放、返還被扣發的養老金。過程中,自然要講真相。如果單位或社保部門不給解決,就要求其出具處理決定等文書或書面蓋章憑證。
大法弟子拿到社保部門的文書後,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政府申請覆議,或者到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處的文書,指的就是行政機關對大法弟子停發、扣發養老金的處理決定,是行政機關對大法弟子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如果沒有文書,到法院就不會立案。起訴時,起訴狀應針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違法性進行闡述,要簡明扼要,切忌長篇大論。
如果是單位停發工資等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提起民事訴訟。
三、在追討養老金過程中,證實法,救度眾生。我是一名長期從事審判工作的大法弟子,按照上述方法指導本地大法弟子提起追討養老金的民事、行政訴訟,已有五案,均成功立案。其中三案一、二審勝訴,兩案正在一審審理當中。過程中大法弟子相互配合,請求師父加持,發正念清理社保局、法院空間場的邪惡。每個大法弟子在與社保局、法院的接觸中,都在儘量講清真相,表現了對眾生的無量慈悲。社保局幹部明白了真相,有的三退,有的表示無奈,但支持大法弟子繼續維權。法官明白了真相,做出支持大法弟子訴訟請求的判決。五案均沒有請律師,全部是大法弟子獨立完成。五名大法弟子,最小的六十八歲,最大的七十三歲,從立案、開庭、質證、辯論到陳述,大法弟子都堂堂正正,講出的話帶著強大的能量,清理著眾生背後邪惡的因素和物質,展現了大法弟子的風采,起到了很好的證實法的作用。希望越來越多的大法弟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通過正當程序,捍衛權利、證實大法,救度眾生!
四、每個同修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有的同修侷限於當地處處受阻,我們可以借助法律的救濟途徑向更廣泛的世人揭露邪惡、講清真相。比如,向各級公檢法、監察委提出控告、舉報,申請信息公開等。
以向人社部門等申請信息公開為例:
我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後,針對「信息公開申請回覆」這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
因為,第一,我們不僅僅是解決養老金髮放的問題,我們在救度眾生,那麼就要儘量的擴大救度眾生的面積,不是侷限於當地的社保、人社部門以及法院等。
第二,違法、無效的規範性文件就是人社部門出具的,各地都在依據這些文件非法剝奪大法弟子的養老金,各省的人社廳又搞出了更加具體的迫害性質的文件,那麼人社部門屬於迫害的源頭之一,我們從源頭入手、釜底抽薪。
其實邪惡是最怕曝光的,只有儘量的大面積的,在全世界範圍內曝光邪惡在養老金方面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才能讓邪惡無處遁形,通過這種形式讓眾生看到邪黨的邪惡本質。
遇到違法犯罪行為,我們起訴、應訴,還是存在一定的被動性,真正積極主動的清除邪惡,就是要更廣泛的揭露邪惡。比如二零一七年,兩高出具了最新的針對《刑法》三百條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明確規定了「認定意見」這個說辭,也就是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認定邪教宣傳品,這是非法、無效的,因為刑事案件中的關鍵證據是「鑑定意見」,與「認定意見」雖然僅僅一字之差,卻風馬牛不相及。同修們及時揭露了這個邪惡的規定,直接導致邪惡不敢再冠冕堂皇的拿出認定邪教的意見書。
所以,我們的思路是,有精力、有意願的同修,不侷限於當地、不侷限於中國大陸,而是更廣泛的揭露邪惡因素。
一點淺見,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