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張善英自述自己遭逍遙津派出所警察的迫害經過:
我叫張善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今年七十九歲,原為國家機關幹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點,合肥市逍遙津派出所警察吳斌通知我,在我居住的市委大院警務室約談,這是他們第一次與我接觸。通知時我問過吳斌,甚麼事找我談?吳說是一點小事。我又問吳,能不能告訴我一點情況?吳說:見面再談。派出所來了三個人,他們沒有出示單位證明文件,都沒有出示工作證,只有一人把工作證在我面前閃了一下,也沒有告知和給我權利義務書,也沒有告訴我他們辦案程序。這都是他們的違法違規行為。
特別是吳斌,在訊問我的全過程中,從沒提到我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提到我將被「監視居住」,更沒提到「5.24勸退黨團案」涉嫌犯罪。直到訊問結束前,吳斌警察突然匆忙地遞給我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站起來就向門外走人。我還沒來得及看全文,他們就走了。我當時很震驚,也很茫然,儘管他們往門外走,我還是告訴他們:我沒罪!
對我突如其來的違法下達「監視居住決定書」,這難道還是警察吳斌所說的「一點小事」嗎!這是他們為了麻痺我的思想,採取突然襲擊,達到不可告人的構陷,強加迫害我的手段!這次訊問,有些問話,我不予回答,也沒在他們筆錄上簽名。
當晚,我把非法的「監視居住決定書」拿回家看完後,感到更加的震驚,茫然不解。我當晚立即給謝漢民打電話,問他「5.24」勸退黨團是怎麼回事,還對我立甚麼案?!涉甚麼罪?!「監視居住」完全是荒謬絕倫的無稽之談!我是不能認可的!我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享有憲法賦予我的權利的修煉者,好人。這是違法者誣陷,強加給我的迫害!
從他們違法設立的「5.24勸退黨團案」,到十月十四日給我下達的「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看,在近半年的時間內,從來沒有人告訴我有關「5.24勸退黨團案」我涉嫌犯罪,犯罪的事實證據是甚麼?法律依據是甚麼?涉罪的證人是甚麼人?為甚麼不告訴我這個當事人被立案了?為甚麼侵犯憲法賦予我的人權?為甚麼不敢面對我這當事人,讓我說話,提提問題?實際上這些做法,就是執法犯法,在濫用職權,對當事人構陷罪名製造的冤假錯案,有意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 (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犯罪客體」。執法者在半年的時間內,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具體的犯罪客體,也沒提供犯罪侵犯對像,我是哪來的涉罪呢?!我無任何涉罪。我在此鄭重聲明:「5.24勸退黨團案」與我無關!
在我拿到非法的「監視居住決定書」後,在家反覆看,越看越接受不了辦案主管人謝漢民、責任人吳斌他們這種胡作非為強加予我的迫害。他們嚴重侵犯了憲法賦予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國家尊重保障人權。他們的徇私枉法行為,完全剝奪了我應有的權利。他們對我的構陷一定會承擔法律責任。
他們不告訴我「立案涉罪」的具體情況,於是我就主動給辦案主管人謝漢民副所長主動打電話,問他能不能讓我了解「立案涉罪」的具體事實,謝說可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點,謝漢民、吳斌來到我住宅大院警務室。我的老伴和女兒也和我同去。他們都很想了解「監視居住」到底是怎麼回事。「5.24勸退黨團案」又是怎麼回事。我還在家列了訊問題綱。可事實卻完全相反,他們的作為完全欺騙了我,使我受騙上噹!當我問吳斌訊問事實時,吳態度粗暴地說:「現在是我問你的時候,你必須回答!現在不是你問我的時候,也不是你說話的時候!」我原本抱著信任和希望而去,不但希望落空,卻遭到了他們粗暴的侮辱性的惡語打擊,使我精神上突然感到一種莫名的傷害!當時感到大腦思維都停滯不前了,不能正常發揮。吳斌一開始就像作了訊問筆錄。問問有沒有受到法律處罰,問我對法輪功的認識,還問到對《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條文的看法,還問到我可認罪,可認罰等,我說我沒罪,不認罪,不認罰!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沒有組織,不是邪教。期間我老伴插話,說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中國政府有一份正式文件說法輪功是邪教。結果謝漢民把我老伴叫出門外,灌輸邪念。在這次訊問全過程中,他們仍然沒提到「5.24勸退黨團」我涉嫌犯罪的一個字,使我無法知道此案是怎麼回事。他們又一次侵犯了我的人權,有意違法,黑箱操作辦案,製造構陷我的偽證。
在我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下,他們強行讓我在筆錄上簽名。我在此聲明,簽名作廢!謝漢民還站到我身邊,手在筆錄上指指點點給我看,多次非法說教,讓我在筆錄上寫「以上筆錄屬實」的字!我當時頭腦被他們打擊的缺少正念發揮,不能主動講出我該講出的話,又是沉默不語。於是謝漢民又脅迫我的女兒,叫我女兒在草稿紙上寫好,再讓我照抄到筆錄上,我意識到他們要強行加害我的女兒和我,在師父的點悟中,我阻止了女兒手寫他們要求的文字,我也沒上構陷的圈套!謝漢民、吳斌,你們強行將無辜、無罪的好人迫害,強行誣陷罪名。其實這些全都是你們違法違規辦案的罪證!
這次的接觸,表面上是他們答應讓我了解的機會,實際上,是他們早有預謀的要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邪惡目的!就是要進一步的構陷迫害我。事後他們又恐嚇我的女兒,說我態度不好,不配合他們要受到加刑處罰。
在迫害我的同時,他們妄圖迫害我的家人,在監視居住之前,他們有先想迫害的是我的老伴。有一次縣橋社居委給老伴打電話說逍遙津派出所的人要我老伴約談,我就坐在老伴身邊,知道後我立即接過電話打過去義正詞嚴地告訴對方說,我老伴是屬於市委組織部管的幹部,派出所人沒有權力和資格找我老伴談話!從此以後,再沒人找老伴約談。其實是他們想迫害我老伴,又想從老伴這裏找到誣陷我的偽證。
找老伴不成,他們又多次長時間的反覆騷擾我的兒女們,在他們那兒恐嚇、誹謗、造謠、誣陷我!說我是省二十個重點之一,還讓孩子在街道看到偽造的名單;又說我是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判刑入獄;沒有退休金了!又給我的孩子發短信,揚言要來搜家;又說我犯了重罪,讓我主動去逍遙津派出所自首,會減少判刑時間。
我的兒子是常拿手術刀的外科醫生,可即使他到外出差也不得安寧,謝漢民公然把長途電話打過去,恐嚇我的孩子說我犯了重罪,要被判刑,公安局要來找我等等。謝漢民明知我兒子的工作情況,卻還要這樣的喪失良知,謝漢民濫用職權,任意妄為,使得我的孩子不得安寧,常為我的安全、身體擔心害怕,給我的兒女精神受到很大的壓力,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嚴重侵犯了他們的人權;人格 尊嚴;個人信息權;民事權。他們還脅迫我的孩子到逍遙津派出所、街道寫了甚麼文字東西。我再次聲明,在我的問題上,脅迫孩子寫的有關文字東西全部作廢!
對我孩子的所有犯法言行,不僅是謝漢民在直接迫害我的孩子,也是謝漢民妄想以恐嚇、誘騙孩子的可恥手段,找到構陷我的偽證,其實這也是謝漢民違法犯罪的行為。
辦案主管人謝漢民已經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謝漢民副所長多次騷擾我兒女期間,我曾給片警打過電話,請轉告謝副所長,不要再找我的孩子,影響了他們的工作。我的孩子根本不了解我的情況,我的事也與他們無關,他們也代表不了我。你們認為我有甚麼事,直接找我。可是他們不聽,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以來一直騷擾他們。這樣下去,不收斂,將會受到控告。
在兩次訊問期間,偷偷給我拍了照,侵犯了我的肖像權。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隨意給他人拍照,錄像和錄音。有一次,謝把我孩子叫到派出所,聽他手機裏的錄音,說是我在勸一個小學生退黨,罪更重。一聽就是假的。小學生怎麼夠人黨年齡?
現在他們給我一份「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告知書」寫著「5.24勸退黨團案,我局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足以認定------」這是謝漢民、吳斌用謊言欺騙檢察院,捏造事實,誹謗和誣告陷害我。或許是他們串通一氣,加重迫害,執法犯法。
辦案主管人謝漢民、責任人吳斌的行為違法:
違反《行政法》規定:「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機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違反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定罪。還有違反了《憲法》第五條規定等等。
辦案主管人謝漢民,責任人吳斌的違法行為已構成如下涉罪: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誣告陷害罪;侮辱誹謗罪;竊取公民肖像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罪。
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人既是迫害者又是受害者,希望參與迫害者能棄惡從善,作出明智的選擇。包括謝漢民和吳斌在內,給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因為善惡有報是天理。給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吧!!
合肥市逍遙津派出所:
副所長謝漢民18815652173,警號004787(辦案主管人)
警察吳斌18815656015,警號006004(辦案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