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翟亞男本著向市委書記、市長、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長反映情況(她的冤案),給他們寄了申訴狀複印件。幾天後,9月10號下午,合肥市益民街派出所開了兩輛警車到她家門口,來了四個警察,其中一個教導員,一個副所長,還有社居委主任副主任及人員,小區物業人員等一共十幾個人,要帶走她,副所長說:「你給市政法委書記寫信了,現在區政法委書記要約談你。」
當時翟亞男說:「我沒有甚麼要談的,該說的我都在申訴狀上說了。」他們說不行,一定要去,翟亞男說:「那你們要有合法的手續。」他們就開了個合肥市公安局的所謂「傳喚證」(她收到盒子裏,回家後才發現傳喚證被他們偷走了),把翟亞男劫持上警車。
翟亞男被劫持到合肥四里河格林豪泰酒店非法關了19天,整天被威逼恐嚇寫「四書」、不要申訴,或是申訴內容不要寫法輪功,所有人都不講姓名、身份和單位。她拒絕了他們的無理要求,並向他們普法: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她是被冤判的,申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講大法真相,講善惡有報是天理,並在最後五天中絕食抗議綁架和非法拘禁,9月28號才被放回家。
翟亞男,1955年9月出生,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輪功遭受迫害後,她曾經沿著京九鐵路,步行二十四天去北京上訪,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二零一八年十月,翟亞男發放真相資料,被蜀山區井崗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非法關押於合肥女子看守所。構陷她的案卷材料兩次被合肥蜀山區檢察院退回到派出所,但檢察院李衛華和派出所所長李春生拒絕放人,第三次所謂「補充偵查」後,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初非法起訴到蜀山區法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翟亞男遭合肥市蜀山區法院非法遠程庭審,律師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當庭指出所有證據與起訴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且證據鏈條不完整,沒有犯罪對像,沒有危害後果;鑑定單位合肥市公安局沒有司法鑑定資質,由其鑑定的東西無效,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有證人未到庭,物證未移交法院,且開庭時未讓被害人翟亞男看物證,這些證據屬於無效證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翟亞男被非法判兩年六個月,並勒索處罰金三千元。審判長吳小水、審判員朱毅、陪審員丁尚飛;公訴人李衛華。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號,翟亞男老人出獄,對自己遭受的冤獄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理、改判無罪。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檢法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用來懲惡揚善,打擊真正的犯罪者的,而不是當權者隨心所欲迫害好人的工具。「文革」已過去數十年,在今天的中國大陸,假「法律」之名,製造冤假錯案,踐踏信仰自由與基本人權、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的悲劇還在上演著,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不可悲嗎?為甚麼還要推波助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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