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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長期違法侵權 昆明市馬玲、張稷母女提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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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近日,昆明市馬玲、張稷母女向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監察委等部門控告馬村派出所社區警察普勁松長期騷擾及其它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最高檢及五華區檢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覆兩位當事人,控告狀及申訴狀材料均已收悉,所反映問題已轉有關承辦部門。

馬玲女士,一九五七年十月出生,繫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副研究館員;女兒張稷, 一九八五年二月出生,母女二人現住昆明市五華區龍泉路343號雲南大學住宅區。馬玲、張稷母女於二零一四年四月被非法抓捕後分別被判刑四年和三年半,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母女二人飽受摧殘,然而從剛結束冤獄踏出監獄大門那一刻開始,以馬村派出所警察普勁松為主的多個部門人員對母女二人的迫害又開始了,並且持續至今五年多時間。

普勁松,男,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公安分局馬村派出所社區警察,警號:015722

母女二人係合法公民 卻長期遭受普勁松騷擾等不法侵害

在控告狀中,母女二人寫道:「兩位控告人馬玲、張稷作為中國法律保護的合法公民,依法享有中國法律所賦予的一系列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等權利。這些公民權利不容許任何人隨意侵犯,尤其是掌握公權力的警察等人員,如被控告人普勁松。

但是,從2017年10月20日開始至今,被控告人普勁松在從未出示過證件以及執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多次到控告人家中騷擾,拍照、錄像、詢問,此外還有不定期電話騷擾;2021年8月12日被控告人普勁松誘騙兩位控告人至小區龍泉會所與不明身份人員『見』,然後普勁松立即溜走。兩位控告人係國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其他人格權益,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和執法依據的情況下,於2017年10月20日強制將控告人張稷帶至馬村派出所,並對控告人非法錄指紋、採血,還強迫向其寫一份保證遵紀守法的保證書;同樣,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及執法依據的情況下於2018年4月20日強制將控告人馬玲帶至馬村派出所地下審訊室,強迫控告人馬玲坐在犯罪嫌疑人坐的鐵椅子上,簽甚麼保證,之後又對控告人非法採血。(被控告人普勁松具體的違法行為見後,此處不贅)

普勁松涉嫌多項罪名 母女二人要求依法追責

1、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涉嫌構成侵犯公民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等,應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八條對其違法行為追究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依據第五十條給予控告人賠償;

4、要求被控告人普勁松退還非法強迫控告人張稷向其所寫的遵紀守法保證書,就其所有違法行為公開向兩位控告人賠禮道歉,並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依據國家賠償法對控告人造成的精神、名譽損失進行賠償。

普勁松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具體違反的法律如下:

一、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7年10月20日,控告人張稷是中國法律保護的合法公民,享有完全人身自由權,不是犯罪嫌疑人,然而被控告人普勁松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及執法依據的情況下,強制將控告人張稷帶至馬村派出所,剝奪控告人張稷人身自由,並對張稷非法錄指紋、採血,還強迫張稷向其寫一份保證遵紀守法的保證書,在做完這些違法行為後才讓張稷回家;同樣,2018年4月20日,控告人馬玲是中國法律保護的合法公民,享有完全人身自由權,不是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及執法依據的情況下,強制將控告人馬玲帶至馬村派出所地下審訊室,強迫控告人馬玲坐在犯罪嫌疑人坐的鐵椅子上,簽甚麼保證,還對控告人馬玲非法採血,非法限制控告人馬玲人身自由,在做完一系列違法行為後,才讓控告人回家。

2、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從2017年10月20日開始至今,被控告人普勁松在從未出示過證件以及執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多次到控告人馬玲、張稷家中騷擾,拍照、錄像、詢問。

二、被控告人普勁松涉嫌「濫用職權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控告人普勁松非法採集控告人指紋、血液、聲象資料等個人信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採集上述個人信息的對像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被採集上述個人信息的對像為違法嫌疑人;

同時《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一條,更明確了十指指紋信息的採集範圍。

兩位控告人馬玲、張稷不是違法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害人,同時也不屬於《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中的採集範圍,因此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照相、錄像以及採集指紋、血液均是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嚴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僅違法,而且侵權,被控告人以及其它單位、個人均無權採集控告人任何個人信息,所有非法採集的兩位控告人的包括且不限於指紋、血液、聲像、音像、圖象、視頻、文字等一切個人信息均是被控告人普勁松違法侵權的罪證。

馬玲、張稷兩位控告人在控告狀中聲明:禁止使用所有控告人的個人信息,更不能利用非法採集的信息作為對控告人依法控告的威脅,打擊報復。如果非法使用兩位控告人個人信息,再有違法侵權行為,控告人將繼續控告,追究相應人員的法律責任。

2、被控告人普勁松非法強迫控告人張稷向其寫遵紀守法的保證

中國境內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社區警察有權向公民索要任何保證書,控告人張稷係國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公民,享有中國憲法及法律賦予的一系列公民權利,沒有法定義務向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寫甚麼保證。「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2017年10月20日,被控告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非法剝奪控告人張稷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強迫控告人張稷向其寫遵紀守法的保證書屬於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行為。被控告人通過強制手段索要的保證書繫非法索取,無效且作廢,是被控告人違法侵權的罪證,在追究被控告人法律責任的同時,要求被控告人歸還控告人張稷此份保證,並公開道歉。如其不歸還,或者拿出複印、散播、用作其它或作為對控告人張稷的威脅、報復,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被控告人自行承擔,與控告人張稷無關,如其再有違法侵權行為,控告人將繼續控告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3、被控告人普勁松非法對控告人訓誡

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可以(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予以訓誡,並適情開具訓誡文書:

(1)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訓誡的對像為違反本法上述條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四十五條,訓誡的對像為具有本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的保安員;

(3)依據《拘留所條例(國務院令第614號)》第二十三條,訓誡對像為具有本條款規定的五種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

(4)依據《看守所條例(國務院令第52號)》第三十六條,訓誡對像為違反監視的人犯;

(5)依據《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17號)》第三十六條,訓誡對像為具備本條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戒毒人員。

首先兩位控告人馬玲、張稷不是違法人員,從以上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兩位控告人不具備上述任何被訓誡的情形。但是,被控告人普勁松於2019年8月26日與馬村派出所社區中隊長史文傑到控告人家中,在未出示證件及執法依據的情況下,被控告人拿出兩份由被控告人親筆填寫的有兩位控告人姓名的訓誡書,一人一份,被控告人以此對兩位控告人訓誡,並要求兩位控告人簽字。被控告人及史文傑的訓誡行為屬於濫用職權、嚴重侵權的違法行為。

4、被控告人普勁松謊稱政法委要慰問,將兩位控告人騙至小區會所

2020年8月12日中午,被控告人電話聯繫不上控告人,就打電話給控告人馬玲的妹妹馬燕,謊稱政法委的人要到控告人家中慰問她們,解決控告人馬玲被非法扣發養老金的問題。之後馬玲打電話給普勁松,普勁松再次重複謊話說政法委的人要來慰問她們。馬玲詢問是哪裏的政法委,普勁松回答說(五華)區的也有、(昆明)市的也有,並約定於當日下午兩點在小區會所與「政法委人員」見面。然而下午在小區會所,馬玲、張稷母女卻沒有見到任何政法委人員,而是兩個不敢報姓名自稱社科院(也不說是哪個社科院)做心理研究的人。馬玲、張稷母女要求普勁松在場,因此事是普勁松所通知,而普勁松將母女二人騙到小區會所後立即就溜走了。

被控告人普勁松在上述所有行為中從未出示過證件以及執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其一系列違法行為均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普勁松只是派出所一名社區警察,其竟能調度蓮華街道辦事處、蓮華司法所、江北社區、五華國保、控告人馬玲單位保衛處、離退休處、圖書館以及控告人所居住小區物管公司協同其一併參與。(被控告人及上述單位具體違法行為見後)

三、侵犯公民的人格權以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採集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普勁松的所有違法行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其侵犯兩位控告人人格權利的民事責任。同時,被控告人普勁松五年來多次至控告人馬玲、張稷家中騷擾、拍照、錄像、詢問,電話騷擾,嚴重侵犯了控告人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也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被控告人的違法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普勁松的違法行為是對控告人馬玲、張稷的歧視,是對控告人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馬玲、張稷母女要求依法對普勁松立案調查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控告狀的最後,母女二人寫道:「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普勁松從2017年10月20日至今,在從未出示過身份證件以及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持續了五年對控告人的各種違法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以及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僅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人格權利,還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 「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等眾多罪名。為避免類似違法行為再度發生,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控告人思考再三,決定向有關部門提起控告,請依法對被控告人立案調查,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並給予控告人經濟賠償。

普勁松五年多來的具體違法行為如下:

2017年10月20日,普勁松駕駛警車將張稷及張稷的父親強制帶至馬村派出所,同車的還有蓮華司法所人員姚某(拒不告知姓名)、蓮華街道辦事處江北社區綜治辦辦事員李驊駿。到派出所後,普勁松強制對控告人張稷採血、取指紋,同時強迫張稷向普勁松寫一份遵紀守法的保證書。普勁松還強迫張稷的父親簽一份幫教協議,之後才同意張稷回家,普勁松親自將張稷送至家中並強行拍照。普勁松自始至終未出示證件及任何法律依據。

2017年11月14日,普勁松打電話給張稷,問是否在家。

2017年11月21日,普勁松及自稱姓趙一女人到馬玲、張稷家裏來拍照錄像。這個姓趙的女人不是馬村派出所正式在編警察,從不告知其姓名及身份,但在之後卻一直都協同普勁松對馬玲、張稷母女的騷擾及其它所有違法行為,馬玲、張稷母女多次詢問此姓趙女人是誰,均遭到普勁松的阻攔,普勁松稱不需要告知。此姓趙女人從未出示過任何證件。

2018年4月20日,普勁松駕駛警車將馬玲及馬玲的妹妹馬燕強行帶至馬村派出所,同車的還有江北社區綜治辦李驊駿及蓮華司法所姚某及另一個女人(不告知身份姓名),到馬村派出所後,普勁松將馬玲帶至地下審訊室,黑漆漆的一間小房子,普勁松強迫馬玲坐在被審訊人坐的鐵椅子上,馬玲稱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拒不坐鐵椅子。之後普勁松對馬玲強行採血,非法採血後普勁松拿出一份上書「不得……,不得……」幾十條「不得……」的保證書強迫馬玲簽字,蓮華司法所也拿出一份「保證……,保證……」幾十條的保證書強迫控告人馬玲簽字,馬玲看後,寫上「拒絕簽字」。之後普勁松駕駛警車將馬玲送至家中並強行拍照。

2018年7月30日,普勁松及姓趙女人至馬玲、張稷家中非法拍照。

2018年9月27日,普勁松、姓趙女人、江北社區綜治辦李驊駿、馬玲單位公安處處長魏某(這些人均不告知姓名,下同)、副處長劉某、離退休處高某、圖書館辦公室楊某,還有一個不知身份男人,在普勁松的帶領下至馬玲、張稷母女家中。需要說明的是,馬玲、張稷母女居住小區每個單元均安裝有單元門禁,普勁松不按單元門鈴,叫小區物管經理羅星查帶保安將單元門打開並直接帶到控告人所居住的五樓,然後羅星查及保安立即離開。普勁松到母女二人家中的所有騷擾及其它違法行為,普勁松從來沒有在單元門口按過門鈴,都是叫小區物管保安打開單元門,直接上至母女二人家。

2019年4月25日,普勁松、姓趙女人、江北社區主任李佳麗(後調離)、社區綜治辦李驊駿、馬玲單位公安處處長魏某、副處長劉某、還有不報身份一男人、單位離退休處高某、圖書館楊某,五華國保大隊丁某(不告知姓名,不出示身份證件)在普勁松帶領下,至母女二人家中,國保人員丁某一直拿其私人手機對著馬玲錄像,此錄像是其私自偷拍偷錄,繫非法所取,是其違法侵權的犯罪證據。

2019年6月份,在馬玲、張稷家居住的單元樓對面的那個單元樓門上安了一個攝像頭,專門對著馬玲、張稷母女家的這個單元門,而本小區其它任何單元門口都沒有安裝這樣的攝像頭,小區黌正物業公司(公司經理羅星查)協同安裝。自此後普勁松及其它單位、個人至母女二人家中的行為,可調出此攝像頭於當日的監控記錄查詢。

2019年8月5日,普勁松、姓趙女人、江北社區綜治辦的李驊駿至馬玲、張稷母女家,馬玲開門後不讓進入家中,普勁松站在門口大聲直呼張稷的名字並叫道:「張稷呢?張稷在哪?叫她出來!」反覆多次,馬玲大聲制止,稱他們此種行為是擾民,並把三人轟走。

2019年8月26日普勁松與馬村派出所社區中隊長史文傑到控告人家中,在未出示證件及執法依據的情況下,普勁松拿出兩份由普勁松親筆填寫的有母女二人姓名的訓誡書,一人一份,普勁松以此對馬玲、張稷母女二人訓誡,並要求兩人簽字,兩人拒絕。

2019年9月25日,普勁松、姓趙女人、江北社區綜治辦張洪銘(接替李驊駿)、李驊駿、馬玲公安處處長魏某、公安處另一名男人(不報姓名)、單位離退休處高某、李某、圖書館李某在普勁松帶領下至母女二人家中。

2020年8月12日中午,普勁松電話聯繫不上馬玲、張稷母女,就打電話給馬玲的妹妹馬燕,謊稱政法委的人要到家中慰問她們。之後馬玲打電話給普勁松詢問情況,普勁松再次重複謊話說政法委的人要來慰問她;馬玲詢問是哪裏的政法委,普勁松回答說(五華)區的也有、(昆明)市的也有。於是約好當日下午兩點在小區會所與政法委人員見面。然而下午在小區會所,母女二人卻沒有見到任何政法委人員,而是兩個不敢報姓名自稱社科院做心理研究的人。母女二人要求普勁松在場,因此事是普勁松所通知,而普勁松將母女二人騙到小區會所後立即就溜走了。馬玲、張稷母女在小區會所,除了兩名來歷不明自稱搞心理研究的男人外,還有江北社區一個自稱姓何的女人,而江北社區綜治辦張洪銘(後調離)及蓮華司法所人員躲在小區會所窗戶外邊拍照、錄像,此照片及錄像是私自偷拍偷錄,繫非法所取,是其違法侵權的犯罪證據。

兩名自稱社科院搞心理研究的男人在多次詢問卻不告知真實姓名、身份的情況下,馬玲、張稷拒絕將所謂談話進行下去,並離開會所,前後不到二十分鐘。出了會所後,發現普勁松及姓趙女人躲在小區會所後的花園裏,還有剛趕來的馬玲單位保衛處的處長魏某(她稱是中午接到電話趕過來的)。江北社區張洪銘、蓮華司法所等人也是在下午兩點前匆匆趕到的。馬玲、張稷當場向普勁松指出這是欺騙行為,來的人根本不是甚麼政法委人員,普勁松不做任何解釋。同時,在小區五棟快遞超市門口,有一個不明身份的男人一直在拿手機對著母女二人錄像,母女二人當時站在路對面,普勁松、姓趙女人都在旁邊,魏某也在。鑑於此,母女二人搭乘魏某的車至馬村派出所向所長舉報此事,但派出所卻被告知所長出去開會不在。

2021年4月22日,普勁松打電話給馬玲說要到家中來,問他來幹甚麼,他不說,就是說要來家裏,在電話中,馬玲明確告訴他拒絕接待。但普勁松掛掉打電話後隨即就跟姓趙女人直接來家敲門,鑑於普勁松之前一系列違法及欺騙行為,母女二人拒絕給其開門。

2021年6月3日早上,普勁松打電話給馬玲的妹妹馬燕,要求馬燕找到馬玲、張稷母女,並叫她倆立即到樓底下,稱一大幫子人在下面等著,叫馬燕幫幫他,馬燕回答說幫不了,找不著。

此外,普勁松對馬玲、張稷母女還有不定期的電話騷擾。

相關背景資料:

一、公安機關作出的訓誡

公安機關的訓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手段。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人員予以訓誡,並適情開具訓誡文書。《治安處罰法》沒有「訓誡」相關條款,公安機關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做「訓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週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獄警。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2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象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3、《拘留所條例》國務院令第614號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鬧、打架鬥毆的;(二)毆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4、《看守所條例》國務院令第52號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於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予以禁閉。

5、《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17號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範、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佔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獄警警察決定並執行;處以禁閉,由獄警警察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准。

二、公安機關採集指紋、血液的規定及範圍

《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依法提取、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採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 對違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吸毒、從事恐怖活動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規定提取或者採集血液、尿液、毛髮、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人身安全檢查和當場檢查時已經提取、採集的信息,不再提取、採集。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一條 十指指紋信息的採集範圍:(一)經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人員;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的人員,但是被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除外; (四)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 (六)依法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繼續盤問的人員; (八)公安機關因辦理案(事)件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採集指紋信息的人員。

相關單位及責任人:
馬村派出所
馬村派出所教導員:梁旭
馬村派出所副所長:尹琳
警察:普勁松 手機電話:13888248298
馬村派出所報警電話:0871-65159110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龍泉路81號
郵編:650222

五華區公安分局
局長:王嘉懿
政委:徐雲輝
副局長:金傑、吳睿、袁春江、李捷帆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小屯路805號
郵編:650102

昆明市公安局
局長、書記:徐雲
副書記、副局長:石凡
專職副書記:張紀輝
黨委委員、副局長:蘇少明、伏思良、李韜、王正亮、汪峰
黨委委員:李海峰、劉偉東
黨委委員,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馬雲東
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鄭山
副局長:王展(掛職二年)
地址: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411號
郵編:650011
電話:0871-63017001

昆明市公安局舉報投訴中心
地址:昆明市尚義街50號
郵編:650051
電話:12389

雲南省公安廳
領導成員:
雲南省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兼督察長:任軍號;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周建忠;
雲南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週和玉;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張春澤、張國方(掛職);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肖峰;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楊艾東;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特勤局局長:童 偉;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禁毒局局長:郭有兵;
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昆明市副市長、昆明市公安局局長、督察長:徐雲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廣福路656號
郵編:650228

公安部舉報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郵編:100741
電話:12389

五華區檢察院
檢察長:朱立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路300號
郵編:650102

昆明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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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延長線1008號
郵編:650224
電話:0871-65740151

雲南省檢察院
檢察長:王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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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負責受理向省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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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舉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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