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公開講,這起綁架事件,是經過兩年左右的時間跟蹤調查才行動的。當地公安出動大批警察,同時行動,抓捕了包括協調人A在內的很多同修(具體數字不講)。其中有技術同修B、這幾年一直平穩運行的資料點同修C,還有在其它項目起很大作用的同修D。
協調人A被抓後,在被非法關押承受不住的情況下,除了把自己和其他幾個被綁架同修的情況說出來,又牽扯了一些不在此次綁架之列的同修。目前這幾位同修或仍被非法關押、或已被非法庭審、或者出現嚴重病業狀態。
師父說:「一個常人遇到甚麼事情也得有個教訓,多思考思考;修煉人更得找出被舊勢力鑽空子的原因在哪裏,得查找自己的問題啊。這些事情我在法會上不多講了,大陸的情況也很複雜,各種各樣的人心,各種各樣的矛盾,在那個複雜的環境中千變萬化。一定要認真查找自己、少被舊勢力鑽空子。」﹝1﹞
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我把看到想到的三個比較明顯的問題寫出來,僅供同修參考。
一、手機和微信問題
關於手機安全這個問題師父講法中早講了,二零一八年明慧編輯部發表了關於卸載微信等軟件的通知,同修們也一直在網上講了各地手機安全方面的慘痛教訓了。不知道為甚麼直到現在,還有同修重視不起來?置之不理?
這次綁架事件中的協調人A與技術同修B和資料點同修C互相都是直接用手機聯繫,雖然用語可能都不是常用語,不知是認為邪惡太蠢了還是一直沒有出事就太大大咧咧了?同修B和C在手機上很不注意安全,被綁架了也沒有接受教訓,被放出後還一直用手機與幫助他的同修聯繫(幫助他們的同修為了方便也用手機,同修也一再反反復復提醒)。同修D雖然可能平時比較注意手機安全,他還是偶然在手機或微信方面暴露了重要的事情。
因為當地同修都是在城市裏,同修與同修家的距離就算開車也真的很遠,手機聯繫起來確實是非常方便。但是,在同修方便了的同時,是不是也給邪惡提供了方便?
不注意手機安全這個問題,其中包含多少要修煉的因素啊?所以藉此次事件,我還是想給在手機方面仍不注意安全的同修再次提個醒,請同修不要在手機方面再出問題了!
二、資金運用方面的問題
D同修的親人在國外,按理說,出了國和國外同修在一起交流切磋解決一些問題是自然的。問題出在,D出了國後好像忘了國內的迫害形勢一樣,D因為私事與協調人A還一直聯繫著,一次在電話中D告訴A說是國外某某項目資金方面出現了困難、國外同修因此生活拮据等等。於是D問A,當地同修能否給予資金幫助?結果A果然回頭問了同修E,E痛快答應了,E湊了一筆不小的款項,按指定的賬戶匯出去了。過後,A出於不好意思,將自己的一筆錢添補給了E,E也順理成章接受了。但錢到底用在哪裏了,這筆錢還不還,A一直心存疑問。
此次綁架發生前,可能D感覺些甚麼,回了國找到給錢的E並叮囑:「如果某某問起,就說國外某某搞房地產。」
這裏沒有猜疑同修的意思,因為不完全了解其中的詳情。我只是覺得,這筆錢如果是真的這麼用在救人項目上,是否屬於用錢不正?對付出的同修來說是否不明不白?是不是因此還干擾了同修的修煉?同修是否是因為有這個問題的因素而被鑽了空子?
三、大陸同修有必要掌握一點法律常識
先談一點法律之外的。綁架同修的案件中,警察基本都是沒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續和法律依據,都是違法的。此次綁架,對被迫害的同修,警察說綁架就綁架。在做筆錄的過程中,有幾位同修,警察問啥答啥。平時都很有正念的同修,面對警察的綁架,為甚麼竟然表現的都好像無可奈何?結果是被邪惡牽著鼻子走,因此被迫害的很嚴重。
我們的同修都非常善良,同修之間平時都是敞開心扉,結果面對警察似乎也是這種心態。對平時不注重修口的同修,被邪惡利用的警察表現出來的「善」可能就是最難識破的。因為偽善是邪惡一貫的欺騙手段,就有警察可能表現的很善,甚至表現的喜歡聽真相的樣子,最後同修才發現自己無心的話,警察有意的聽,都成了「口供」、「證據」。
《西遊記》中妖精為甚麼騙得了唐僧?因為他是人,會被表象欺騙。孫悟空火眼金睛識得妖邪,不為妖精所惑,因為他是神,看的是本質。我們是大法修煉人,雖然是人在修煉,即使無法識得妖邪,是不是平時修煉應逐漸養成修口的習慣,該說甚麼不該說甚麼,嘴上把把關、心裏有根弦?這樣相對理智清醒的狀態下,關鍵時刻,師父會幫助我們識破邪惡騙人的伎倆,就不會被邪惡牽著鼻子走。
再回過來說,在大陸迫害還在繼續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同修平時都不去掌握一點基本的法律常識,就好像在戰場上,開打時才發現身上沒了武器,那會怎麼樣呢,只有束手對不對?雖然對法輪功學員中共從來不講法律,但是對於懂得一點法律的同修,邪惡不敢肆無忌憚的迫害。我想把自己近期的一點點心得分享給同修,不對的地方,請同修幫我指正。
比如在關注此案中我了解到:在案件當中,公安這一步非常關鍵,如果這一步進行不下去,檢察院法院就無法進行。在公安階段,筆錄又非常關鍵。
警察審問前,按程序應該先給當事人一份《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警察抓住普通百姓不懂法律這點,往往並不給同修看。其實即使警察不給權利義務告知書也沒有關係,只要記住其中關鍵的三條就可以。
首先,在權利義務告知書裏的第2條中,當事人有申訴或者控告的權利,第3條中當事人有申請警察迴避的權利。
警察抓捕法輪功學員過程中,手段都是違法的,警察不違法,迫害根本搞不成。同修就可以以警察違法、對自己構成利害關係作為控告理由,要求警察迴避;如果駁回迴避,還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在偵查期間,申訴控告和要求警察迴避,是避免迫害的有效法律手段。
其次,第7條,也是關鍵的一條: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首先要問警察,本案是甚麼?警察給的「罪名」往往都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自然與我們毫無關係。
因為罪名與我們沒有關係,接下來警察問的任何問題,都可以依據權利義務告知書中第7條規定: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同修拒絕回答警察的所有問題後,筆錄自然做不成了,下一步就無法進行下去,迫害就很有可能解體,更重要的是避免了警察對大法犯罪。看到網上有同修做的非常好,警察詢(或訊)問的任何問題都是一個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還有個同修說的好:我們對他們的處處抵制,就是對他們的處處救度。
所以個人認為,我們大陸的同修掌握點法律常識是有必要的,這不是為了防止迫害而求迫害,這是從根本上否定舊勢力的安排。當然除了這個,平時我們還得注意掌握一些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法律知識、參與迫害者有幾宗罪等等,不是很多,記住並不很難,請同修不要有畏難心理。
當然對我們修煉人,來自法中的正念才是最重要的。讓我們牢牢記住師父的教誨:
「作為一名大法弟子,為甚麼在承受迫害時怕邪惡之徒呢?關鍵是有執著心,否則就不要消極承受,時刻用正念正視惡人。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這樣做,環境就不是這樣了。」[2]
「所以每個大法弟子要都能做好,我告訴你們,這場迫害它就堅持不下去,早就完了。」[1]
平時總覺得不會寫體會,今天覺得這事不寫出來不行,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一三年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經文:《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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