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四日,孫麗娟被凌海市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二日送到凌海市檢察院,檢察官郭寶廣接手了這件事。九月二日,案卷被送到凌海市法院。親友辯護人要求撤銷批捕、變更強制措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點,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區分局國保大隊王晨等六人,夥同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區分局國保大隊副隊長宴生斌和錦州市菊園派出所副所長趙若驄,共十餘人,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孫麗娟家中,進行非法抄家。當時十餘人都未穿著警服,也未出示相關證件,在家屬強烈要求下,才拿出證件晃了一下,並未叫家屬看清。
警察從家中搜走書籍、資料40餘本、一部電腦、四部手機、現金3700元,並將孫麗娟與她丈夫張寶國一起綁架。在家人被帶走的情況下,警察仍在非法搜查。在家屬強烈要求下,警察也未給家屬看搜查物品清單。
張寶國被非法關押在錦州看守所37天後,以取保候審的形式回家。孫麗娟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女子看守所。
1、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立案程序違法
在焦作市解放分局政保大隊《受案登記表》(公安一卷第一頁),記錄的「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其中報案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等八項,全為空白。移送單位三項填寫的也是空白。沒有報案人,沒有移送單位,卻出現了「接報民警,王臣,王勇」,接報時間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一點四十分」。在「簡要案情或者報案記錄」項下記有:「焦作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工作中發現孫麗娟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實施罪,該案件線索隨後移交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進行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來源(受理和立案)只有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六種途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來源。焦作市公安局違法立案。
2、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區公安分局、菊園派出與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執法犯法 ,違法搜查。
①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菊園派出所辦案警察闖入孫麗娟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期間辦案警察未穿著警服,未出示相關證件,違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九條(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② 抄家過程中,辦案警察要求孫麗娟在空白表格(扣押物品清單)上面簽字作為證據,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偽造證據罪(犯偽造證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3、親友辯護(代理)要求撤銷批捕、解除扣押物品
孫麗娟親友辯護人向凌海市檢察院遞交了「訴訟委託書」,正式成為辯護(代理)人。同時還依法向凌海市檢察院、檢察院控申科、錦州市國保大隊、菊園派出所遞交了八份法律信函和兩份附件:撤銷批捕申請書(一);撤銷批捕申請書(二);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一);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二);關於「邪教」法律條文公開申請書;調取證據材料申請書(公通字2000第39號;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
八月二十日,凌海市檢察院在給辯護人的答覆函中,不顧辯護人的合法訴求,執意的用刑法300條給孫麗娟定罪。辯護人在八月二十四日又向凌海市檢察院遞交了五份法律信函:(一)以案釋法說理申請書;(二)控告錦州市國保大隊、菊園派出所辦案人員;(三)控告凌海市檢察院辦案人;(四)針對「答覆函」的控告;(五)辯護人意見函。
在這些信函中,辯護(代理)人表達了幾個意見:所有「證據」都與本案毫無關係;「邪教組織」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一個平民百姓能夠「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是個天大的笑話,你給她百萬、千萬去鼓勵她去破壞,她都做不到。能夠把法律破壞得不能「實施」,那得是掌握了公權力的人才能做得到,權利越高,破壞力越大。本案是個地地道道的冤案,要求撤案,無條件釋放當事人。辦案者在利用公權力破壞公民「信仰自由」法律的實施;破壞公民「人身、財產、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實施。遞交的所有信函的目的,就是阻止辦案者犯罪,希望你們有個好的未來。
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
檢察長:馬景139 4168 9616
副檢察長:郭寶廣接手案件 13897830440
助理檢察官:李藝聰(有時寫作:翀)
凌海市法院法官:
劉雨接手案件:0416 8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