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勸善 幫助世人敬重大法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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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臘月,河北省石家莊地區一老年大法弟子離世。疫情封城期間,在下葬時,她的常人子女出於孝心,把一些大法書籍放入了棺材中一併下葬。

我個人認為:很多常人不知道怎麼對待大法書籍。這就需要更多大法弟子,知道平時點點滴滴的勸善和證實法,尤其是對自己和其他修煉人的家屬、親朋講明真相,敬重大法書籍。

破壞(和迫害)佛法的後果很嚴重,有些不明白的人可以看看,有個歷史借鑑。下面是一則滅佛遭報的故事:

中國歷史上四位滅佛的皇帝遭受了天譴,他們就是「三武一宗」,即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後周世宗。我們就來看看北周武帝宇文邕在地獄受審的故事。

建德三年(五七四年),武帝下詔開始禁止佛、道二教,二教的經書塑像全部毀掉,廢除僧人、道士,命令他們還俗為民。

宣政元年(五七八年),五月己丑日,周武帝統率大軍北伐。六月丁酉日,周武帝病重,返回京師的當晚,武帝死於車駕上。時年36歲。

地獄受審

《冥報記》中記述道:拔彪是監管膳食的儀同,由於經常侍候皇帝(北周武帝)吃飯而得寵。後來隋文帝即位,他還留任原職。開皇年中他忽然暴斃,由於心還暖,所以家人不忍心把他埋葬。

三天之後他醒了過來,一開口就說:「帶我去見皇上,我要替周武帝傳話。」大家就替他安排求見,隋文帝問他要傳甚麼話,他說:

暴死之後,聽到有人叫我,我就跟著他到一個大地穴的地方。那兒所有的路,都是通入地穴道。我走到穴口,遙見西方有一百多人騎馬而來,他們護衛著一位像國王的人。等到他們騎進穴口,才知道那人就是周武帝。我就向武帝禮拜。武帝說:「閻羅王傳喚你來作證我的事,你本身沒有罪。」講完話武帝就進入穴裏。

使者也帶我進入穴中,來到宮廷裏,我見到閻羅王,武帝對閻羅王十分恭敬。使者叫我向閻羅王禮拜。冥君問話取證後,武帝已經坐在位子上。冥君告訴我可以走了。

於是就有人帶我出到穴口,武帝出來告訴我說:「你替我傳話大隋國的天子,現在國庫內的金玉布帛,都是我儲蓄的。由於我生前為帝王時毀滅佛法,所以現在受大苦,請他替我做功德。」

於是,隋文帝就通令天下,每家出一錢,替北周武帝作功德來超度他。

滅佛是最大的罪業

周武帝在世時好吃雞蛋,但生活並不奢華,平時粗衣薄食,儉樸節約。拆除各座雄壯華麗的堂殿,分賜給窮苦的百姓。釋放為奴的平民。

後宮設置妃二人,世婦三人,御妻三人,除此以外,一律裁減。

周武帝平定北齊後下詔,廢除北齊苛刻的政令,釋放北齊官府和私家的奴婢。要求刺史親自查檢核實,對老弱病殘孤獨無靠,忍飢挨餓糧食斷絕的人,實行賑濟,供給他們衣服糧食。

周武帝勤儉愛民,也許是一個好國君了吧!怎麼年紀輕輕就死了呢?因為他毀滅佛法,犯了逆天大罪遭到了報應。

老天是公平的,世上無論您是一國之君還是黎民百姓,只要誹謗佛法,不敬神佛都將遭到懲罰。不只是世間報應,在地獄還要繼續償還自己的罪業。不是說人死了就沒事了。

公元四三八年,北魏太武帝拓跋燾下詔,令50歲以下僧侶還俗,以解決兵源;四四四年,又下詔曰:以「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的理由,驅逐僧侶。公元四四六年,崔浩進言,盡殺沙門,焚經像。拓跋燾下詔,焚燒佛像及佛經,拆毀寺院,活埋僧侶。

四五二年, 拓跋燾被宦官殺死,時年45歲。崔浩也因此遭到滅族。

會昌五年八月(公元八四五年),唐武宗李炎大毀佛寺,詔書明令拆除寺廟4600餘所,小寺院4萬餘所,佛經大量被焚,佛像燒熔鑄錢,強令26萬多僧尼還俗,古印度和日本和尚也不能倖免。史稱「會昌滅佛」。後來,唐武宗李炎因服食長生仙丹過量,中毒而死,時年33歲。

公元九五五年,周世宗柴榮,下詔禁止私自出家,佛法寺廟有皇帝題字的可保留外,每縣只留一寺,其它盡毀。全國共拆廟30360所,毀佛像鑄錢,近百萬僧尼被逼還俗。周世宗突發疾病而死,時年39歲。

從表面上看,他們死亡原因各異,但真實的原因是他們毀滅佛法遭到的報應。

從上面的故事我體會到,佛法是神聖的,佛是慈悲的,但慈悲和威嚴同在。雖然該同修的子女是出於孝心,把書放入棺材,但確是對大法的嚴重不敬,這樣做自己犯了罪,對已故親人也不好。

種甚麼因得甚麼果。如果子女們認識到自己所作所為是對神佛、對大法的不敬,且有悔改之心,也許還可以補救。

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中有弟子問:「因病業去世的學員墓碑上寫與大法相關的字句,是否合適?海外、大陸都有。還有把大法書放到棺材裏的。

師父:站在大法弟子角度看,玷污大法的事就不能做。在大法弟子的心目中大法是神聖的,放到死人的棺材裏伴著腐爛的屍體怎麼能行呢?修好的真體已經走了,這只是肉身而已。如果玷污大法你就等於是給那個死者定了一個最大的罪放在那,你自己也在犯罪。 」[1]

我們大法弟子要及時從常人能理解的層面,告訴周圍的親朋好友、街坊鄰居,善待大法,妥善處理大法書籍資料,別讓他們給自己留下遺憾。

以上是我個人體會,不在法上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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